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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无证驾驶出车祸 工伤维权曲折多

2011-11-15 17:42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729 | 评论: 0 | 来自: 网络
摘要:“两年来,打官司搞得我精疲力竭。还好,法律终于给了我一个公正的说法。同时,在认定工伤的过程中,也给我上了一堂法制课,今后我一定遵守交通安全法律规定,避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刘三友感慨地说。 ...
  5月20日,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有限公司职工刘三友终于拿到了盼望已久的二审判决书。“两年来,打官司搞得我精疲力竭。还好,法律终于给了我一个公正的说法。同时,在认定工伤的过程中,也给我上了一堂法制课,今后我一定遵守交通安全法律规定,避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刘三友感慨地说。

  事情还得从两年前说起。2009年11月5日,吴桂桥煤矿有限公司决定对部分职工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刘三友被调离原工作岗位,安排至皮带队上班。公司将有关调动人员名单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了张贴公示。由于刘三友当时正在上夜班,没有看到张贴公告,本人也未接到公司的书面通知。2009年11月6日晚,刘三友按照原工作岗位上班时间,骑着一辆无牌摩托车去单位上班,途中不幸发生车祸,造成创伤性重型颅脑损伤。2010年6月11日,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程序出具了工伤认定书。吴桂桥煤矿有限公司不服,于同年8月23日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市政府维持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吴桂桥煤矿有限公司仍不服,诉至驿城区人民法院,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大战就此展开。

  一审时,吴桂桥煤矿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辩称,2009年11月6日,刘三友已调离原工作岗位,且公司做了公示,各部门也未安排刘三友值班。当晚,刘三友去公司上班不符合逻辑,这个时间,不是皮带班的上班时间,故不能认定为上班途中。刘三友不仅是驾驶的无牌摩托车,更是无证驾驶,其行为严重违犯了《道路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刘三友不能认定为工伤。

  听到这里,刘三友慌了神,没想到违犯交通法规带来这么多严重后果。“老婆没工作,孩子在上学,我现在也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这今后的日子该咋过呀!”当时刘三友的脑子一片空白。

  事情终于有了转机,一审法庭审理后认为,刘三友虽然当日已被单位调离工作岗位,改变了工作时间,但单位并未通知到刘三友本人,致使刘三友仍按照以往工作时间到单位上班,故应认定为上班途中。至于刘三友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其行为违犯了《道路安全法》有关规定,但并未违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其行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是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吴桂桥煤矿有限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判决驳回吴桂桥煤矿有限公司要求撤销驻马店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字的诉讼请求。官司打到二审,吴桂桥煤矿有限公司又指出刘三友是酒后驾驶,但因拿不出有力证据,法院没有采信,并维持了一审判决。至此,案件画上了句号,但刘三友曲折的维权道路,也给那些不遵守交通安全法规的人们带来了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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