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产生了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相互关系问题。 对此问题世界各国有四种处理模式: 第一,工伤保险取代民事损害赔偿;第二,受害人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损害赔偿,但劳动者个人需交纳高额保险费。 第三,受害人可以选择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民事损害赔偿;第四,民事损害赔偿与保险待遇实行差额互补。 国务院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伤户都要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应当参保的企业违法不缴纳保险费的,发生工伤事故,也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给付工伤职工相应保险待遇的责任。 相对于民事损害赔偿而言,工伤保险具有特殊的优点: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并且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工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给予全额赔偿。民事侵权考虑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失,实行过失相抵,即根据受害人过失程度相应减少赔偿数额。此外,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充分救济;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分散了赔偿责任,有利于企业摆脱高额赔付造成的困境,避免因行业风险过大导致竞争不利;工伤保险还有利于劳资关系和谐,避免劳资冲突和纠纷。 鉴于上述理由,我们认为,用人单位通过缴纳保险费的方式承担责任,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有利。因此,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例如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06 案例: 陪吃陪喝受伤算不算工伤?某公司营销经理在上班时间陪客户到饭店吃饭,出来时不慎从楼梯上摔下来,造成身体多处受伤,单位向当地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请问是否予以支持? 分析: 原则上不予认定,这种情况一般应先追究饭店是否有相应的民事责任(比如饭店的出行道路上有无障碍物或特别容易滑倒的情形),然后再考虑企业内部制定的合法的岗位职责中是否针对营销人员有“陪吃陪喝”的岗位要求,如果的确有,且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则可以认定为工伤。所以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陪吃陪喝”是否作为工作内容进入企业的合法的规章制度。如果企业通过合法程序(如召开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确立了“陪吃陪喝”的合法合理性,根据条例应该认定为工伤。 ■07 案例: 因工作原因发生厮打能不能认定为工伤?钱某为谋工厂机修车间修理工。一天,钱某接到另一车间全某送来的报修单。要求钱某为其修理出了故障的设备。钱某将报修单交给了车间主任,并转告车间主任,全某要求第二天就将故障设备修好。车间主任对钱某说:你不用听他指挥,你由我来安排工作任务。并给钱某安排了其它工作任务,而没有同意钱某去为全某修理设备,也没有安排其他人去修理全某的设备。第三天,全某找到钱某,问为什么没有将他那台出了故障的设备修好。钱某回答,车间主任要求他先修别的设备,并说他听自己的车间主任的安排,要求全某有什么问题可以去找其车间主任谈。全某不满钱某的回答,开口就骂并动手打了全某,两人就撕打起来。结果全某被钱某打成重伤。全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其后,钱某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规定时间内,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钱某的申请做出了不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不认定的理由有二:一是全某所受伤害系由全某殴打所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属于工伤的情形;二是,钱某与全某在工作时间内打架,违反了工厂规定的劳动纪律,也违反了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有关劳动者应该遵守劳动纪律的规定。因此,钱某所受伤害是违法行为所致。钱某不服当地劳动行政保障部门的认定,向上级劳动行政保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受理行政复议的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了什么决定呢? 分析: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了不维持下级劳动行政保障部门的认定决定的行政复议,确定钱某所受伤害确系工伤。理由是:第一,钱某遭到全某殴打的原因是没有按照全某的要求为其修理设备,而是按照车间主任的要求修理其它设备,这是由于工作而发生的伤害。而且钱某遭受伤害也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之内。第二,钱某与全某打架是违反了劳动纪律,但事端是由全某引起的,钱某是属于自我防卫。因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因履行职责遭受人身伤害的,应属于工伤。在本案中。钱某已将全某修理设备报修单交给了车间主任,并根据车间主任的安排,先修理其它设备。全某以此为由殴打钱某,钱某所受伤害是履行工作职责所致。这明显不同于全某以工作以外的原因殴打钱某。因此,属于工伤无疑。就本案而言,钱某打架属于正当的自我防卫,不同于全某寻衅滋事的打架;第二,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违法情形,不宜作宽泛的解释。因为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如果因为劳动者为按劳动安全卫生所受伤害都以违反劳动法的这条规定为由,被排除在工伤范围之外,明显是不符合工伤保险所奉行的不追究劳动者过错的原则的。 ■08 案例: 司机蓄意违章酿成事故算不算工伤?袁某系启东某制针有限公司的汽车驾驶员。2000年5月12日,袁某驾驶轿车和该公司负责人孙某去上海出差,当日中年1点50分,途经海门市海港公路长江水厂西侧路段时,与相向而行的大货车相撞,造成三人受伤,两车严重受损,后经法医鉴定,袁某为4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经交警赴现场勘验后作出责任认定,袁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大货车驾驶员负次要责任。2003年4月17日,该公司向启东市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要求对本单位司机袁某在交通肇事中负主要责任是否属工伤进行认定。同月24日,启东市劳动保障局作出认定:袁某所受伤害属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工伤。该公司不服该认定,申请启东市人民政府复议。同年12月26日,市政府作出了复议决定,维持原认定书。而启东某制针有限公司仍不服,认为袁某造成的交通事故属蓄意违章行为,所以应负主要责任,不应认定工伤。为此,向启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启东市劳动保障局对其单位汽车司机袁某的工伤认定。您认为法院该如何判? 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中袁某虽负主要责任,其行为是属过失行为,非主观上故意,故不属于蓄意违章。启东市劳动保障局对其单位汽车司机袁某的工伤认定并无不当。法院遂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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