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历届EHS法规峰会
点击查看更多

EHS 新闻

EHS News
当前位置: 中国环境健康安全网 >EHS 动态 > EHS.CN新法速递:2024年10月重点法规解读

EHS.CN新法速递:2024年10月重点法规解读

2024-11-25 00:0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93 | 评论: 0 | 来自: ehs.cn
摘要:本期颁布的部分法律法规清单Summary of some new released EHS laws and regulations一、环境保护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1、关于印发《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2、关于做好2023、 ...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4/10/1

2024/10/1

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消防救援局

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二、严格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各指定认证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前述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对电动自行车实施认证,及时修订完善认证实施规则,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对获证产品加大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力度,保证认证结论客观、真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认证委托人对其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应在2024年10月31日前符合前述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要求并完成认证变更。逾期未完成认证变更的,指定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作出暂停处理,暂停期不超过3个月。认证委托人在2024年10月31日前主动提出暂停认证证书的,暂停期可延长至1年。暂停期内完成认证变更的,恢复认证证书有效;暂停期满仍不能完成认证变更的,撤销认证证书。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获证产品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应当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应在2024年10月31日前符合前述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要求并完成认证变更。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4/9/21

2024/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的通知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概念和定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企业是指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的法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指对本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以及分支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企业(含分支机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从事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相关工作6个月内参加安全考核,并在从事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相关工作1年内考核合格。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从事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相关工作6个月内参加安全考核,并在从事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相关工作1年内考核合格。
在道路运输领域有效注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向属地安全考核主管部门报备后,视同安全考核合格,相关信息应当及时录入安全考核管理系统(http://dlaqgl.jtzyzg.org.cn)。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从事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相关工作6个月内参加安全考核,并在从事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相关工作1年内考核合格。


谢谢观看
Thanks for watching

如何获得EHS币?

关键字:ehs.cn, tag:ehs文章, ehs期刊, ehs, Newsletter, ehs法规

前一篇: 3死1伤!挂牌督办!

后一篇: 无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