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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CN新法速递:2024年10月重点法规解读

2024-11-25 00:0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92 | 评论: 0 | 来自: ehs.cn
摘要:本期颁布的部分法律法规清单Summary of some new released EHS laws and regulations一、环境保护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1、关于印发《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2、关于做好2023、 ...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二、完善土壤污染源头预防政策体系

(二)加快产业绿色化转型。 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减少独立焦化企业,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继续实施“以钢定焦”。全面关停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单炉产能7.5万吨年以下(单炉产能≥5万吨年且使用低阶煤高温热解工艺的镁冶炼配气装置除外)或无煤气、焦油回收利用和污水处理达不到焦化行业规范条件的半焦(兰炭)生产装置。钢铁联合企业、独立焦化企业等涉及炼焦的建设项目,应当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装置。限制上马采用PS转炉吹炼工艺的铜冶炼项目,加快推进铜冶炼PS转炉的环保升级改造。2025年底前,淘汰竖罐炼锌工艺和设备。2026年底前,鼓励石油开采行业企业完成单层钢质地下储油罐排查,渗漏风险较高的,结合生产周期完成更新替代或防渗改造。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的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单炉产能7.5万吨年以下(单炉产能≥5万吨年且使用低阶煤高温热解工艺的镁冶炼配气装置除外)或无煤气、焦油回收利用和污水处理达不到焦化行业规范条件的半焦(兰炭)生产装置。钢铁联合企业、独立焦化企业等涉及炼焦的建设项目,应当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装置将全面关停。

二、完善土壤污染源头预防政策体系

(三)推动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对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涉重金属行业企业依法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强化气态及粉尘等无组织排放、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等审核及监管要求。工程设计应按照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国 家标准,为防治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提供工程条件 。 在健康、环境等技术规范和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生态工业园区评价体系中,增加或完善源头防控要求。推动电镀企业入园,因地制宜规范电镀(集中)园区建设。

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涉重金属行业企业将面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4/10/21

2024/11/15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规范再生铜及铜合金原料、再生铝及铝合金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文件内容

为推动再生金属产业高质量发展,规范再生铜及铜合金原料、再生铝及铝合金原料(以下简称再生铜铝原料)的进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附表要求的再生铜铝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可自由进口。附表中不同种类的再生铜铝原料不允许混装,报关时同一报关单下不允许申报不同种类的再生铜铝原料;不同类别的散装再生铜铝原料不允许混装,当不同类别的再生铜铝原料有独立包装时可以混装,但应分类放置。

  二、再生铜原料的海关商品编号为7404000030、7404000050;再生铜合金原料的海关商品编号为7404000020、7404000040;再生纯铝原料的海关商品编号为7602000040;再生变形铝合金原料的海关商品编号为7602000050;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的海关商品编号为7602000020、7602000030。海关商品编号仅供通关申报参考。

  三、除放射性污染检验应符合海关专门检验要求外,再生铜铝原料的检验首先采用感官检验,当不能确定是否符合附表指标要求时按照海关行业技术规范或国家标准GB/T 38470、GB/T 38471、GB/T 38472、GB/T 40382、GB/T 40386的相应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四、进口的再生铜铝原料应符合本公告要求。海关发现进口再生铜铝原料疑似固体废物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属性鉴别,并根据鉴别结论依法管理。

  五、本公告自2024年11月15日起实施,《关于规范再生黄铜原料、再生铜原料和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3号)同时废止。

再生铜及铜合金原料、再生铝及铝合金原料进口企业进口符合附表要求的再生铜铝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可自由进口。



安全生产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4/10/22

2024/10/22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功能作用助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通知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二、集中力量排查重大事故隐患

  应急管理部门要协同金融监管机构,指导保险机构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服务,作为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的重中之重,特别要对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着力发现和消除由于风险管控措施缺失或执行不到位而形成的重大事故隐患。保险机构对投保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充分利用行业领域专家和技术人员等专业力量,精准查找和协助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提高排查服务的专业性;要加强科技兴安,积极探索整合大数据资源,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和物联网技术,提升隐患排查服务实效。应急管理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支持保险机构在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中,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闭环管理机制;保险机构对服务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通知到投保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促进有效整改;对未按时限整改的,保险机构应当及时上报应急管理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保险机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按照不高于安责险实际收取保费的21%投入对投保企业的事故预防服务。

保险机构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对投保单位开展预防服务,服务的内容包括事故隐患排查、宣传教育、和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服务等。保险企业对投保企业开展的事故隐患排查服务主要着力于发现和消除由于风险管控措施缺失或执行不到位而形成的重大事故隐患;保险机构对投保企业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服务的重点是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技能;保险机构利用费率浮动机制鼓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性管理。

三、强化安责险的事前预防功能

  保险机构在开展安责险业务中,要积极建立完善风险分析研判和结果应用机制,鉴别区分高、中、低风险生产经营单位,根据风险大小和类型,分类施策开展事故预防服务。保险机构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服务中,要突出对治本攻坚行动文件精神的宣贯、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宣传培训、典型事故案例的警示教育等,着力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并健全培训效果跟踪反馈评估机制;在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服务中,要突出“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主题,聚焦疏散逃生避险意识能力提升,推动从业人员熟知逃生通道、安全出口及应急处置要求;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服务中,要协助投保单位健全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利用费率浮动机制鼓励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性管理,对于达标单位在下一个保险周期适度下调保险费率,推动形成长效机制。

保险机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按照不高于安责险实际收取保费的21%投入对投保企业的事故预防服务。

保险机构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对投保单位开展预防服务,服务的内容包括事故隐患排查、宣传教育、和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服务等。保险企业对投保企业开展的事故隐患排查服务主要着力于发现和消除由于风险管控措施缺失或执行不到位而形成的重大事故隐患;保险机构对投保企业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服务的重点是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技能;保险机构利用费率浮动机制鼓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性管理。

四、加大事故预防服务费用投入

  保险机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按照不高于安责险实际收取保费的21%投入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制定专项预算,核算时在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不得挤占、挪用。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应当专门用于投保单位的事故预防及相关技术支持工作,以降低生产安全事故风险或减少事故损失为主要目的,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保险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财经政策,按照会计准则对事故预防服务费用进行账务处理,建立专门台账,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并接受应急管理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保险机构应当据实开支事故预防服务费用,不得通过事故预防服务套取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保险机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按照不高于安责险实际收取保费的21%投入对投保企业的事故预防服务。

保险机构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对投保单位开展预防服务,服务的内容包括事故隐患排查、宣传教育、和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服务等。保险企业对投保企业开展的事故隐患排查服务主要着力于发现和消除由于风险管控措施缺失或执行不到位而形成的重大事故隐患;保险机构对投保企业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服务的重点是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技能;保险机构利用费率浮动机制鼓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性管理。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4-10-23

2024-10-23

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作的通知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准入、施工现场、和分包安全管理

二、强化准入管理

  工程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实施电力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严禁超资质、超经营范围承揽工程项目;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其他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从源头上遏制不合格的企业和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三、强化施工现场管理

  各电力企业要严格遵循“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建设规律,严格落实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严禁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要强化隧道、硐室、起重机械、深基坑、脚手架、高支模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坚决打击不按设计和施工方案施工等行为;要强化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坚决杜绝盲目施救导致伤亡扩大的事故发生。

四、强化分包安全管理

  各电力企业要严格审查分包队伍的资质、能力和历史业绩,把分包队伍纳入本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考核;要加强分包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分包人员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要加强分包作业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全面掌握分包队伍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规定的情况。

工程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实施电力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

承包单位、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营范围承揽工程项目;

电力企业要要严格遵循“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建设规律,严格落实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严格审查分包队伍的资质、能力和历史业绩,加强分包安全教育培训。

五、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五、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各派出机构和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要加大安全监管力度,认真梳理分析安全生产事故中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结合实际,对重点工程和“小、散、远”工程采取分级分类监管措施,增强监管的针对性;要加大事故查处督办力度,按规定将事故责任人员纳入能源领域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高违法违规成本;要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切实督促指导各参建单位规范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流程、提升排查治理质量;要运用“多通报、多发督促函、多暗访”等手段,定期对所辖范围内电力建设工程开展督导检查,延伸到风险最突出、基础最薄弱的基层单位、施工现场,对工作推进不力、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不力的参建单位及时通报、曝光、严格问责问效。

电力建设重点工程和“小、散、远”工程面临的安全监管力度会加大,事故责任人员会被纳入能源领域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违法违规成本将会大大提高。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4/10/14

2024/1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关于发布汞真空泵等8种类添汞产品和牙科汞合金管控要求的公告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主要内容

一、自2025年12月31日之后,禁止生产和进出口下列添汞产品:

  (一)用于普通照明用途、不超过30瓦、单支含汞量不超过5毫克的带集成镇流器的紧凑型荧光灯;

  (二)用于电子显示的各种长度的冷阴极荧光灯和外置电极荧光灯:

  1.长度较短(≤500毫米),单支含汞量不超过3.5毫克;

  2.中等长度(>500毫米且≤1500毫米),单支含汞量不超过5毫克;

  3.长度较长(>1500毫米),单支含汞量不超过13毫克;

  (三)体积描记仪中使用的应变片;

  (四)熔体压力传感器、熔体压力变送器和熔体压力感应器(不包括在无法获得适当无汞替代品的情况下、安装在大型设备中或用于高精度测量的电气和电子测量仪器);

  (五)汞真空泵;

  (六)轮胎平衡器和车轮平衡块;

  (七)照相胶片和相纸;

  (八)卫星和航天器的推进剂。

  二、禁止在牙科治疗中使用散装汞;禁止将牙科汞合金用于乳牙、15岁以下患者及孕妇和哺乳期妇女的牙科治疗,除非牙科医生根据患者的需要认为必要。

  三、禁止将《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及《修正案》所规定的不得生产、进出口的添汞产品纳入组装产品。

  四、除非另有规定,用于研究、仪器校准或用于参照标准的产品,不适用于上述有关禁止生产、进出口的要求。

添汞产品的进出口企业和生产企业,自2025年12月31日之后禁止进出口和生产表中所列的添汞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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