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颁布的部分法律法规清单 Summary of some new released EHS laws and regulations
一、环境保护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1、关于印发《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2、关于做好2023、2024年度发电行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及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 3、关于印发《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4、关于印发2025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方案的通知 5、关于印发《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计划》的通知 6、关于规范再生铜及铜合金原料、再生铝及铝合金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安全生产
7、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功能作用助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通知 8、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作的通知 9、关于发布汞真空泵等8种类添汞产品和牙科汞合金管控要求的公告 10、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 11、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的通知
颁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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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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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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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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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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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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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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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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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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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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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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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的消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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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最低比重目标。 国家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供电企业、售电企业、相关电力用户和使用自备电厂供电的企业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消纳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责任。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最低比重目标以及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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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售电企业、相关电力用户和使用自备电厂供电的企业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消纳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责任。 能源企业、能源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使用能源和碳排放计量器具。 能源用户应当按照安全使用规范和有关节约能源的规定合理使用能源,依法履行节约能源的义务,积极参与能源需求响应,扩大绿色能源消费,自觉践行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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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和碳排放的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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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能源企业、能源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使用能源和碳排放计量器具。 能源用户应当按照安全使用规范和有关节约能源的规定合理使用能源,依法履行节约能源的义务,积极参与能源需求响应,扩大绿色能源消费,自觉践行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 国家加强能源需求侧管理,通过完善阶梯价格、分时价格等制度,引导能源用户合理调整用能方式、时间、数量等,促进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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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能源企业、能源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使用能源和碳排放计量器具。 能源用户应当按照安全使用规范和有关节约能源的规定合理使用能源,依法履行节约能源的义务,积极参与能源需求响应,扩大绿色能源消费,自觉践行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 国家加强能源需求侧管理,通过完善阶梯价格、分时价格等制度,引导能源用户合理调整用能方式、时间、数量等,促进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
颁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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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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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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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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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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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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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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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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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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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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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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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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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到2025年,全面完成工业噪声、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基本完成海洋工程排污许可管理;制修订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等一批排污许可技术规范;完成全国火电、钢铁、水泥等行业生态环
境统计与排污许可融合。
到2027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体系更加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全部许可管控,落实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全面落实,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要素、全联动、全周期管理基本实现,排污许可制度效能有效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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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工业噪声、工业固体废物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工业噪声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放单位需要获得相应的排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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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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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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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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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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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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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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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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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2024年度发电行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及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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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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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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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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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配额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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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放履约通知书。注登机构配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发放核定配额的同时,向重点排放单位发放履约通知书。履约通知书载明重点排放单位应清缴配额量、履约截止日期、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抵销要求等相关事项。 (二)组织配额清缴与抵销。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重点排放单位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2023年度配额清缴,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2024年度配额清缴。重点排放单位可使用CCER抵销2023、2024年度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配额量的5%。2017年3月14日前已获得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备案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可于2024年12月31日前用于抵销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2024年1月22日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启动后登记的CCER可用于抵销2023、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抵销程序见附件4)。对第一个履约周期出于履约目的已注销但实际未用于抵销清缴的CCER,由重点排放单位申请,可用于抵销2023年度配额清缴。 (三)督促限期整改。针对未按时足额清缴2023、2024年度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要求,责令重点排放单位分别于2025年2月28日前、2026年2月28日前完成2023、2024年度整改,并依法依规处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未按时足额清缴2023、2024年度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有关处理情况分别于2025年3月15日、2026年3月15日前报送我部。 (四)及时公开处罚信息。对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处罚信息,由作出处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处罚信息。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分别于2025年4月30日、2026年4月30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公开本行政区域2023、2024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清缴完成和处罚情况汇总表(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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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排放单位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2023年度配额清缴,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2024年度配额清缴。未按时足额清缴的重点排放单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于2025年2月28日前、2026年2月28日前完成2023、2024年度整改,并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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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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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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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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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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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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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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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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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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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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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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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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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海排污口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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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入海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海洋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 入海排污口位于法定海岸线向海一侧,其设置论证、规范化建设、备案、监测、执法检查、信息平台建设、动态管理台账建立、信息公开等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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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入海排污口排放污水的单位应负责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规范化建设、备案、维护管理、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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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海排污口排污企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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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通过入海排污口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等是入海排污口的责任主体,负责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规范化建设、备案、维护管理、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等。 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入海排污口的,应当确定一个主要责任主体,负责共用入海排污口的备案和信息公开,组织开展入海排污口的设置论证、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自行监测、整治等。 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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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入海排污口排放污水的单位应负责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规范化建设、备案、维护管理、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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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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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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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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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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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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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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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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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5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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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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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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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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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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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臭氧层和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基加利修正案》,实现2025年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和氢氟碳化物(HFCs)年度履约目标,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我部组织编制了《2025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方案》 《2025年度氢氟碳化物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进出口配额许可及进出口审批事项办理流程,于2024年10月31日前组织做好2025年度ODS生产配额、内用生产配额和使用配额以及HFCs生产配额、内用生产配额和进口配额申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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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进出口企业应于2024年10月31日前组织做好2025年度ODS生产配额、内用生产配额和使用配额以及HFCs生产配额、内用生产配额和进口配额申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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