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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CN法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2022年)对比解读

2022-7-24 22:52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973 | 评论: 0 | 来自: EHS
摘要:第三条【基本原则】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 ...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2022年)对比解读
贯彻新安法新理念新思想,对广东省安全生产工作做出新的部署。

2017版

公开征求意见稿

条款变动

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三条【基本原则】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等表述,进一步明确了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负责,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不得通过委托、授权等形式将安全生产责任转移给其他人。

压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不得将安全生产责任转移给其他人。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他监管部门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制度。

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依法推进安全生产制度建设;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三)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安全生产信息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风险管控、事故隐患治理、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和事故调查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五)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定期研判重大安全风险,统筹协调、及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六)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
(七)依法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由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安全工作职责,包括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重大安全风险解决、事故救援调查及整改措施落皮实;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由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

第六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履 行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和下列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具体实施本地区安全生产规划;
(二)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三)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具体工作; 
(四)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五)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授权或者委托,组织、协调、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公安、⽂ 化和旅游、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城市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林业、教育、 体育、司法、能源、通信、⽓象、铁路、邮政、海事、消防 救援等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具体分工实行清单制管理。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草拟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清单,并报请编制管理部门批准。 对新兴行业、领域,或者其他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新增条款

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具体分工实行清单制管理,以防止有关部门推诿扯皮,压实相关部门责任。

第七条【镇街村居功能区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保障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所需经费, 落实安全生产⽹格化管理的各项具体措施和任务; 
(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督促指导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掌握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状况,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安全生产检查,发现生 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四)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或者授权开展安全生产执法,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协助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等相关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格化管理措施,协助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等相关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 
      自由贸易区、经济合作区、开发区、化工园区、工业 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力量,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
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新增条款

进一步明确细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村委、功能区管理机构等的安全工作职责。

第六条 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隐患排查、事故整改等制度,参与检查、事故调查等安全生产工作,并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工会职责】 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事故整改等制度,参与检查、事故调查等安全生产工作,并提出建议、 批评和意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将第六条改为第八条

增加工会应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风险风机管控的职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支持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等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教育,增强全社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以及事故预防、自救互救的能力。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有对安全生产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有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的义务,开展切实有效的安全生产公益宣传。

第九条【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增强全社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以及事故预防、自救互救的能力。 幼儿园、中小学、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培养安全意识,开展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报刊、互联⽹等单位有对安全生产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有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的义务,应当开展切实有效的安全生产公益宣传。

将第七条改为第九条

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包括教育机构,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条【信息化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生产经营单位、监管部门和应急救援部门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救援、监管执法等信息互联互通。

新增条款

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互联互通。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指导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者专业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咨询、指导,提升安全风险防范能力。

新增条款

专家、专业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指导服务,提升企业安全风险防范能力。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培育和发展安全生产有关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
 
  安全生产有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内部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并接受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专业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推进生产经营单位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改造。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和发展安全生产有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安全生产有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内部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并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将第八条改为第十二条

推进生产经营单位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改造。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建立和实施下列安全生产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二)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制度;
  (三)重大危险源辨识、监控和隐患排查、登记、治理制度;
  (四)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设备、设施保障制度;
  (五)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七)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以及职业健康措施保障制度;
  (八)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九)安全生产管理台账、档案制度。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建立和实施下列安全生产制度: 
(一)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二)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制度; 
(三)重大危险源辨识、
评估、监控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隐患排查、登记、治理制度; 
(四)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设备、设施保障制度; 
(五)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 
(八)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九)安全生产管理台账、档案制度;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导致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将第十条改为第十四条

1.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加强重大危险源评估、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形成相应安全生产制度;
3.职业病防治不再纳入安全生产工作的范围。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督促实施;
  (二)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并督促
事故防范、隐患排查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三)每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四)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险救援,并及时向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
  (五)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五条【主要负责人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督促实施,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每半年⾄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并
督促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三)
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四)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险救援,并及时向
应急管理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配合调查处理; 
(五)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 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将第条改为第条

细化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责任,加强执法依据。主要负责人除了原有的职责,还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督促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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