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最近发生了多起关于企业发生重伤事故未能及时上报的案例。基本上都是3人以下的情况,多数为1-2人。那企业发生1人重伤需要上报吗?如何上报呢?依据? 首先,企业发生1人重伤属于什么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四个等级。很显然发生1人重伤属于一般事故的范畴(10人以下重伤即为一般事故)。(EHS.CN) 其次,企业发生一般事故的上报要求。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在1小时内报告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结论非常清楚,企业发生1人重伤事故属于一般事故,要按照规定时间上报监管部门。 如果被查处,企业将面临着处罚: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2 那问题一来了,企业如何就能确定是不是发生了重伤呢? A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的规定:重伤指相当于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105日以下的为轻伤。 B 按照《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 B.1经医师诊断已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B.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B.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B.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钾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振荡等。 B.5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B.6手部伤害: (1)大姆指轧断一节的。 (2)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 (3)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废可能的。 B.7脚部伤害: (1)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 (2)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 B.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生诊察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会同基层工会作个别研究,提出意见,由当地劳动部部门审查确定。 定义是非常好界定的,可是作为企业来说,界定工作是由劳动部门等共同完成,基本上来说1个小时内,有很多的伤害未必可以很精确的,企业就不能确认,导致需不需要按要求上报。 企业需要面对的问题有2个: 1)确认是否为重伤是一个技术问题? 2)出于模棱两可或在出于边界的情况,企业是否有必要及时上报? 3 那问题二来了,数据统计的重伤事故非常少,大多数都是死亡事故? 目前存在的一个非常普遍现象,企业发生了事故后,大多数第一想法就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自行处理和沟通协商的,就马上处理了,陪点钱,导致重伤事故漏报、瞒报的现象比较普遍,同时,地方监管部门对重伤事故的获取渠道比较窄,执法调查取证难。事故统计报表中自然重伤是少之又少! 其实,安监部门还面临一个问题:虽然有处罚的相关规定和标准,但仍然存在标准不清晰和不一致的地方,而且更多是针对3人重伤以上的事故,对1-2人的要求比较广泛,导致安监部门执法时无法下手。反之则将事故的处理推给了企业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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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通报,他也就不知道,知道了也当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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