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企业在作业中需要使用一些化学原料。某日有部分员工出现不适症状,经医院检查怀疑患有职业病,建议该企业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企业听从建议,积极组织员工进行检查,但一部分员工声称其已经患有职业病,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赔偿却拒不接受检查。企业多次保证,一旦确诊,一定会及时按规定支付相关费用,但这些员工仍拒绝配合职业健康检查。此事给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很大的影响。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劳动者的义务是什么?如果员工拒绝配合职业健康检查会有什么法律后果?由于目前的法律法规缺乏这方面的规定,所以此事一直悬而未决。 职业健康检查是劳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未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的,卫生行政部门可对用人单位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上述规定可知,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同时,法律还明确了用人单位不履行义务具体的惩罚措施。但在《职业病防治法》中,却只是规定了在职业健康检查中,用人单位承担的义务以及劳动者享有的权利,而对于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以及劳动者承担的义务则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这就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给用人单位带来了很大不便,案例中这家企业正是被这一空白所困扰。 首先,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是相辅相成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具体到这个案例,劳动者的权利是有权享受职业健康检查及其相关职业待遇,其义务则是作或不作一些行为(例如检查前的饮食控制、按规定的时间前往检查机构接受检查等等)以配合职业健康检查的顺利进行;用人单位的义务是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相关费用,其权利则是有权要求劳动者做或不做一些行为以促进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从而减轻或防范相关的法律风险。 其次,权利的实现与义务的履行都是以一定的法律后果为保障的,没有相应的法律后果做保障,权利的实现与义务的履行都是不现实的。职业健康检查中,在用人单位不履行义务侵犯了劳动者权利的情况下,法律设定了详细的惩罚措施;但如果劳动者不履行义务,法律却并未规定任何的惩罚措施,而这给用人单位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就此,笔者建议相关主管部门尽快补充、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建议着重补充完善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明确规定职业健康检查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自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其中需明确劳动者的配合义务(这完全是为了劳动者的利益着想);其二,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履行义务时的法律后果,为了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促进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实际执行,明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但在劳动者拒不配合或拒不检查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还需要承担《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的有关责任。 如何防范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 那么,在相关部门还没有对现行法律法规作出完善或补充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采取什么措施防范由员工不配合而产生的法律风险呢? 上岗前的协商 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的协商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情况如实告知劳动者,在双方有意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如果劳动者拒不配合,用人单位可以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需要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告知义务,并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及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在岗期间的跟踪体检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增加对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进行规定,即规定在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劳动者须积极配合。需要注意的是,该规章制度的制定及告知程序必须具备合法性。 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依然存在风险,即如果以后劳动者被诊断出患有职业病的,并能确定是解除合同之前的工作所致,那么,劳动者依然有权以此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这就与下面将要论述的问题相同了。 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如果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的,并能证明是因为此前工作所致,此前的用人单位依然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为了预防此风险,用人单位可以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书面通知劳动者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通知应明确检查的时间、地点等),并要求其签收,如果劳动者拒绝,首先立即向卫生及劳动行政部门汇报此事,证明不是用人单位不履行义务,以免除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也可将此作为免责事由,但能否被仲裁或司法机构采纳,还尚不确定。其次,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办理工作交接时,要求其出具证明,说明是由其自身原因拒绝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其自己承担,用人单位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这个抗辩事由能否被采纳,依然不确定,但该声明起码表明了劳动者知道自己享有的权利并且自愿放弃该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行为应当得到相关机构的尊重与认可。 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依然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具体程序及办法参照上述做法。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时间是办理工作交接时,不办理工作交接自然也就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以此强制劳动者接受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即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前,劳动者应当积极配合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否则不予办理工作交接。 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用人单位特别注意,就是要做好收集劳动者拒绝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证据材料的工作,如果劳动者愿意出具书面拒绝材料是最好的,用人单位也可以通过录音或录像以及申请主管部门作出书面证明等方式收集证据材料。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也要收集并保存好曾经通知、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证据材料。 防范法律风险的其他注意事项 在现行法律法规下,如果劳动者拒绝接受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依然是无法彻底防范的,即便劳动者在离岗后被诊断出患有职业病,用人单位也会被追究承担相关责任,但有两个问题需要在此明确一下: 其一,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条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也就是说由社保中心履行职业病相关待遇的支付义务,只有在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下,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所享有的职业病待遇才由用人单位负担。因此,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后,即使劳动者离岗时拒绝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并且在离岗后被诊断出患有职业病的,相关职业病待遇的支付义务也是由社保中心来履行。从这个角度讲,用人单位防范此种风险最好的办法就是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这是用人单位必须要履行的强制性义务,否则用人单位还将面临一定的行政处罚以及民事赔偿责任。 其二,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那么相关的职业病待遇就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在实际工作中,最后的用人单位想要证明这一点却存在较大困难,因为最后的用人单位只是比较容易证明自己的工作是否会产生职业病危害,但对于前用人单位的情况则很难获悉,也就很难收集证据来证明前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而要证明劳动者的职业病是由前工作危害造成的就更难了。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时候劳动者的职业病待遇是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的。最后的用人单位想要防范这一风险,只能严格执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如果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也应拒绝与其建立劳动关系。 上述防范风险的方法,应是用人单位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使用的。用人单位在遇到劳动者拒不配合职业健康检查时,首先应当与劳动者友好协商,向其详细说明接受检查的好处以及不接受时可能出现的后果,并且应当向卫生或劳动主管部门寻求帮助与指导,在主管部门的协调下完成检查工作。毕竟,职业健康检查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而非为其增加负担,在明确利弊的情况下,劳动者一般不会拒不配合。所以,用人单位在遇到这样的问题时,切勿采取激化矛盾的措施,而应当与劳动者平等协商(最好是在相关主管部门的协调下),充分听取劳动者的疑惑或意见,并向其耐心解释,使问题得到合理圆满的解决,从而建立和谐的劳动用工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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