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污染严重(1) 雾霾严重,视线不清楚 污染企业继续生产 如果不是亲眼所见,估计很难让人相信,在污染环境行为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今天,在连霍高速河南省商丘市的路段,竟然还能存在一家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而且还是商丘市的一家政府企业,而该市公路局一位领导称,污染环境是为了赶工期。(EHS.CN) 在这家占地并不是很大的厂区内,冒烟和扬尘的共有三处,一处是位于厂区最东侧的一个好像是水泥罐的装置,该罐体的顶部不停往外飘扬着水泥,另两处是厂区西侧一个高大的烟囱和一个熊熊燃烧着大火的设备。随着阵阵北风,扬起的水泥粉尘和浓烟越过连霍高速公路,飘向不远处的一个村庄。 在我国雾霾天气频发、生存环境愈发恶劣的今天,环境保护迫在眉睫,深得民心,这是谁家的企业竟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在高速公路和居民密集的村庄旁边肆意排烟扬尘污染环境? 当地群众:现象存在多年 “咦!我在这里看大门5年了,我来之前这个场子就在,就是说这个场子至少在这里5年了,一直这么冒烟,没见有人来管过。要是刮南风的话,我连衣服被子都不敢拿出来晾晒,太脏了。这个场子害人不浅呐!”一位看大门的张姓老大爷告诉记者。 见有人打听搅拌站扬尘的问题,一位领着孩子的年轻妇女急迫地说:“刮北风还好些,搅拌站离南边的赵庄不到一里路,还有一段距离;要是刮西南风的话,就麻烦了,搅拌站和大郭庄、古宋街紧挨着,粉尘啊,铺天盖地,气都喘不动,要命。俺这个孩子就在喜羊羊幼儿园上学,离搅拌站太近了,搅拌站又冒黑烟又扬尘,还有拉石子、拉沥青、拉水泥的大车轰轰隆隆一辆接一辆,大车一过,尘土遮天蔽日!你说孩子怎么办?也没人来管管。” 在马路的一边,好像是公交售票员的一男两女正在聊天,见有人打听搅拌站污染的问题,男子警觉闭口不语,两位女士告诉记者,这个搅拌站在这里十多年了,他们不知产权单位是谁,搅拌站对环境污染非常严重,在环保查处越来越严的今天,不知这个搅拌站为何还能存在。 多位群众呼吁赶紧关停治理这处害人的搅拌站。 环保执法官员:搅拌站为政府企业 两个小时后,商丘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负责该片区域的陈姓官员打回了电话。 他称,正在污染环境的是商丘市公路局下属的一个料场搅拌站,经与公路局一位分管副局长联系,该副局长告诉环保执法人员,料场搅拌站之所以水泥扬尘和排放黑烟,是因为搅拌站的一套设备坏了,尚未修理。 “搅拌站是个政府企业,这段时间我们商丘市正在大范围修路,可能搅拌站比较忙。政府企业,不归我们管。”这位官员在电话中表示。 工作人员:不管是谁的企业,只要是污染环境,应该都归环保局管吧。 陈姓官员:是的是的,要不……你们要是认为有必要的话……明天我让他们关停了? 据了解,围绕商丘市公路局下属的这个料场搅拌站,除大郭庄和古宋街道以外,周围还有武庄村、叶园村、李楼村、赵庄,楚路口村等,这些村庄和搅拌站直线距离均不超过1000米,其中和一家名叫喜羊羊的幼儿园距离仅三四百米。 现实:搅拌站污染依旧 商丘市环保局是否关停了公路局的这个料场搅拌站? 时隔半个月后的11月3日到11月9日期间,记者又多次看到,该搅拌站依旧是浓烟滚滚,尘土飞扬。 “那个污染环境的是我们的料场,也是搅拌站,问题确实严重。我们那个搅拌站用的设备以前还是比较先进的,以前符合标准,现在保护环境要求严格了,不符合现在的标准了。我们也正在联系厂家过来维修。”张姓官员表示。 这位官员还认为,近期商丘市修路工程较多,因天气逐渐变冷,再加上近期商丘市还有一个节庆活动要举行,工期紧张,所以他们也很为难,维修机器和赶工期相互矛盾。 对于这位官员的解释,睢阳区古宋街道办事处大郭庄村的一位村民则持不同观点:“这纯粹是借口,现在他说是赶工期,早干什么去了?这么多年了,一直是这样污染,尘土飞扬,老百姓是苦不堪言,这么多年以来他们都在赶工期?” 环保法:环保渎职可追究环保局官员责任 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已于1月1日正式施行。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商丘市公路局下属的料场搅拌站环境污染涉及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山东云江律师事务所姜云江律师给出了具体分析。 《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就本案而言,公路局下属的料场搅拌站向大气中排放超标粉尘烟尘,以致周边村民遭受人身损害及经济损失,依法应当向村民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周围遭受污染的群众、村委会以及社会公益组织都可以提起民事或者公益诉讼。 《环境保护法》第60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排污企业除了需承担行政责任外,还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行政处罚法》第62条规定:“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6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三)依法应当做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做出的;(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依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主管人员具备上述渎职行为的,应承担行政处分等责任,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408条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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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这就是中国的人情世故啊
哦,对不起忘了,这些是政府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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