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件459件799人。此外,检察机关特别加大力度查办环境领域的职务犯罪,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涉及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1196人。(EHS.CN) 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有哪些特点?该如何遏制? 近年来,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呈明显上升趋势,镉污染大米、“牛奶河”等环境公共事件屡有发生。 12日,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表示,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坚决查办生态环境领域的职务犯罪、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执法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强化对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三项重点工作。 利益驱动、刑罚不严,环境犯罪数量上升 来自最高检的统计数据显示,从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件459件799人,起诉346件674人,相比2012年至2013年同期的批准逮捕56件116人、起诉49件145人,办案数量大幅度提升。 “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往往能够获得暴利,但法律针对这一类犯罪的刑罚又较轻,导致对犯罪行为的震慑力度不够。”最高检侦查监督厅副厅长元明说,比如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在司法实践中,毁坏草原、林地等不到1000亩的,多判处缓刑以及数万元罚金。在检察机关办理的5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中,犯罪嫌疑人共毁坏草原面积2500亩,但有2人都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3万元。 此外,检察机关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案件中也存在不少难点。“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往往没有直接被害人,不容易由被害人控告或报案。此外,环境污染往往因为时间推移而得到缓解,如果不能及时发现、取证、鉴定,就难以证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元明说。 针对这些问题,2013年6月,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规定。检察机关也建立了快速反应机制,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依法快捕快诉。 失职渎职、充当“保护伞”,职务犯罪危害大 很多环境污染事件的背后,往往存在着环境监管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2010年6月,时任广西河池市环保局副局长的曾觉发在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公司下属冶化厂存在环境污染隐患,但仅口头提出整改意见,并没有采取有力措施督促该厂及时消除隐患。 2012年1月,广西龙江河发生重大镉污染事件,经广西环保厅专家组认定:金河冶化厂与龙江河镉污染事件有直接因果关系,是此次龙江河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污染源之一。 近年来,检察机关不断加大力度查办环境领域的职务犯罪,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涉及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1196人;今年1至4月,共查办了349人。在前案中,被告人曾觉发因犯有环境监管失职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从检察机关的办案情况看,发生在生态环境领域的渎职犯罪案件往往呈现出罪名集中、涉案部门集中、涉案人员集中等特点。”最高检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李忠诚表示,这类渎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多为基层监管人员和执法人员,但涉及重特大案件比例较高,涉案人员、部门、领域广泛,窝案、串案多,而且往往与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相互交织。 2010年7月3日,福建上杭县紫金山金铜矿铜湿法厂污水溶液池防渗膜因超负荷运行破裂,9000多立方米含铜酸性废水注入汀江,致使汀江水域水质受到严重污染。此次事故中,时任上杭县环保局局长陈军安、副局长蓝勇在前期监管过程中未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对紫金山金铜矿铜湿法厂的违法行为未加以制止。此外,事故发生后,陈军安还组织上杭县环保局相关人员配合紫金山环境监理站工作人员制作虚假的检查笔录应付调查。 “这类渎职犯罪最大的特点就是损失巨大、后果严重。” 李忠诚说,2013年,检察机关查办的生态环境领域渎职犯罪案件累计造成25人死亡、12人重伤,经济损失达31.14亿元,“更严重的是,此类犯罪行为对环境造成的破坏无法在短期内修复,环境污染的影响将是长期而巨大的”。 “以罚代刑”,纵容环境污染事件不断发生 据介绍,导致环境污染类犯罪多发的重要原因还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机制不健全、不完善。一些环保行政执法部门往往“以罚代刑”,对环境污染类案件一罚了之,不走司法程序,客观上纵容了环境污染行为的发生。 对此,最高检从今年2月开始,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为期8个月的以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为重点的专项立案监督活动,集中排查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等情况,加大监督移送、立案的力度。从3、4月的统计数据看,全国检察机关共监督公安机关立案228件,批准逮捕929件1375人、起诉2158件3309人,成效明显。 肖玮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深挖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背后的职务犯罪,严厉打击“保护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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