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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工伤保险待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013-5-7 17:0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998 | 评论: 1 | 来自: 法治新报
摘要:工伤维权案件虽小,但专业性非常强。赔偿项目十多项,支付主体不完全相同,标准也往往跟地方立法、社会平均工资等有很大关系。同时,一旦出现纠纷,法律程序也各不相同,劳动仲裁、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甚 ...
  EHS资讯:工伤维权案件虽小,但专业性非常强。赔偿项目十多项,支付主体不完全相同,标准也往往跟地方立法、社会平均工资等有很大关系。同时,一旦出现纠纷,法律程序也各不相同,劳动仲裁、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甚至投诉,不仅职工无法准确操作,甚至有些律师也经常误入歧途。在此,提醒工伤职工或家属,请律师注意考察律师的专业性。

  一次不算严重的工伤事故,却让王某奔波了一年多,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有了着落。然而,在对其中一项工伤医疗补助金产生疑问后,却又要通过行政诉讼的程序来解决。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下井作业期间脚被砸伤

  王某是一名井下作业人员,与一家劳务代理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2009年3月,他被分配到我区一处煤矿进行井下作业。2011年12月3日23时许,王某像往常一样和同事下井,工作快结束时,一辆车上的台阶板突然掉落,砸在王某的脚部。当时的疼痛还能忍受,王某也没在意。下班回家后,他发现脚肿了,而且有刺痛感。王某熬到天亮,和值班组长打了声招呼,便到医院检查,被确诊为骨折,住院治疗了10天,并被告知因受伤没有及时治疗,骨折的地方有错位,出院后还需多休养。王某在家休养了近半年,其间,劳务公司代王某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认定工伤获得批准,王某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重新回到岗位,因下井作业重活多,王某力不从心。2012年7月,他向单位提出辞职。之后,劳务公司与王某签订协议,约定一个月内给王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自治区相关政策执行后再支付给王某。然而一个月过去了,王某仍没有拿上补助金。他咨询了法律专业人士,“按照我的工资系数,得到的补助金应该更多,而且我离职后很长时间都没有拿到补助金,律师建议我打官司要钱。”2012年11月,王某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最终,劳动仲裁部门裁决全部工伤补助金都由用人单位支付。

  打完民事官司面临行政诉讼

  补助金有了着落,王某还要打官司,这又是为什么?

  原来,王某认为,裁决的工伤补助金额过少。经人介绍,他找到银川市农民工维权工作站。在工作站律师的帮助下,他向法院提起诉讼。今年2月20日,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王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665元。“法院仅判决用人单位给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认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当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主张,而未作判决。”近日,办案的律师介绍。

  该律师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工伤职工应先向用人单位主张全部工伤待遇,如发生争议可将用人单位作为被申请人,按照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申请劳动仲裁和提起民事诉讼,可是不能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列为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因此,如果工伤职工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有异议,工伤职工只能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作为被告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解决工伤保险待遇核定金额的争议。也就是说,王某如果对工伤保险待遇核定金额有异议,只能以行政诉讼的程序来解决,不能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和民事诉讼程序解决。(EHS中国)

  该律师呼吁,如果相关部门出台规定,所有的工伤待遇都由用人单位给工伤职工支付,这样既方便工伤职工维护合法权益,还可避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陷入大量不必要的仲裁、诉讼之中。因此,希望相关部门出台相关细则,便于双方当事人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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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工伤保险, 行政诉讼, 工伤维权, E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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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zhangming0711 2013-12-31 16:38
大家一定要谨记,一旦选择劳动仲裁就等于自动放弃了民事诉讼的权利。仲裁指的是双方约定的第三方作为裁决,而民事诉讼涉及的是法律诉讼及诉讼主体的问题。两者本质上属于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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