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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污染索赔还是敲诈勒索?(下)

2013-5-7 09:22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3606 | 评论: 2 | 来自: 中国环境报
摘要:魏开祖和余定海的行为究竟是合法维权还是敲诈勒索?本案能否作为民事案件中合同纠纷来解决?环境维权时,公众如何把握罪与非罪的尺度?本案对社会治理、司法实践和环境维权可能产生哪些影响?

案件庭审现场


  EHS资讯:魏开祖和余定海的行为究竟是合法维权还是敲诈勒索?本案能否作为民事案件中合同纠纷来解决?环境维权时,公众如何把握罪与非罪的尺度?本案对社会治理、司法实践和环境维权可能产生哪些影响?

  结合本案相关情况,本报记者对环境法专家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秦天宝和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杨素娟进行了采访。

  如何区分敲诈勒索和合法维权?

  "维权是权力,维权应保护,但维权必须在合理、合规、合法的范围内。若借维权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实施了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无论用何种借口都不为法律所允许。"公诉方认为。

  "本案是基于环境污染的合法维权。基于污染引发的民事赔偿,不应上升到刑罚的高度。"被告人律师张丹杰说。

  本案中究竟该如何区分敲诈勒索和合法维权呢?

  秦天宝认为,被告人说是合法维权,化工厂说是被敲诈勒索,我们应该注意和还原一些事实,或在信息比较全面的情况下判断谁的说法更倾向于事实。比如,当事双方谈赔偿协议时,利益相左的两方需要由中间人提供意见,相关部门、村委会有没有提供意见?协议是不是在政府部门的协调下、村委会的见证下完成的?

  据记者了解,2011年4月,钟祥市环保局曾会同磷矿镇政府协调村民与大生化工厂的矛盾,因双方分歧大,未达成协议。2011年5月27日,姚成英、余定海及其他村民到钟祥市环保局上访索要大生化工厂环境监测报告,堵钟祥市环保局大门3个小时。

  随后,磷矿镇政府批示要求钟守兵(化工厂负责人)"妥善处理好问题,不让上访、堵门之事再发生",钟守兵遂通过李军辉(原刘冲村支书)斡旋此事。同年5月29日,李军辉通知魏开祖夫妇到村办协调,化工厂分别与魏开祖和余定海达成100万元和35万元的协议。

  "判断此案是合法维权还是敲诈勒索,一是要看它是否存在污染,是否造成了损害;另一个是要看被告人要求的赔偿额度是否在合理范围内。如果这些条件都符合,就应该认定是合法维权。"秦天宝说。

  但如果不能满足这两个条件呢?秦天宝说,如果中立的第三方,如环保局认定工厂没有污染,或污染造成的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应得利益和预期利益在内)额度没有那么高,就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所以,应该由相对中立方来判断事实情况再进行定性。

  ■一问:实际损失有多少?

  公诉方认为,魏开祖的猪场是其2004年花1.36万元购得,钟祥市公安局委托钟祥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做出了《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认定猪场加上8间老屋总价值为52万余元,而魏开祖从大生化工厂索得了124万元,与其价值严重不符。钟祥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余定海意杨林价值6.8万元,但余定海最终获得35万元赔偿,也属敲诈勒索。

  魏开祖和余定海辩护律师曾祥斌和张丹杰则认为,这其中没有考虑到猪场不是不动产,是循环产生效益的经营性项目,而且没有考虑到化工厂污染对生猪造成的损害。

  魏开祖妻子姚成英说:猪场养殖近千头猪,好的年头能挣二三十万元。自从2008年大生化工厂生产以来,未经处理的污水经常污染养殖场的水塘;排出的有毒气体和噪声,引发猪群烦躁不安,成品猪频频死亡、母猪产仔畸形和死胎现象严重。

  对于魏开祖猪场的损失,大生化工厂负责人说,猪场是上世纪六十年代的老房子,不值多少钱。说什么年养殖近千头猪,怎么可能有这么大的规模?说我们污染造成他的猪咳嗽,简直闻所未闻。至于说年利润几十万,其实养猪风险挺大的,市场前景也不看好。

  公诉方还在庭上出示证据:2011年,地质部门对魏家8间老屋进行稳定性鉴定,虽然房屋有裂缝,但测定矿井在魏家老屋下140米处,大于119米安全隐患距离。老屋虽属稳定性较差区,但不存在安全隐患。钟祥市公安局委托湖北省地质环境总站作出《刘冲磷矿采空区对魏开祖家猪场的稳定性影响说明》,专家也表示无需搬迁。公诉方认为,魏开祖索赔没有依据。

  庭上,被告人方没有就猪场收益、规模、损失等提供有力证据和鉴定报告。对此,秦天宝分析认为,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这样会对被告人不利。如果不能证明损失额度,法院可能就不能认定这么多了。(EHS中国

  公众怎样既合法又有力地进行环境维权呢?杨素娟作出如下建议:针对化工厂的污染损害或威胁,村民们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诉讼前的准备很重要,要积极收集和保存损害及关联证据,还可争取获得环境技术专家和环境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期间,如果涉及政府部门不依法履行环境管理职责的行为,也可向上级政府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总之,使纠纷的解决回归到法律规定的途径上来。

  ■二问:工厂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污染是否造成损害?

  辩方律师出具证据证实:大生化工厂存在试生产未依法报批;在环评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600米范围内居民未予搬迁);多次被钟祥市环保局监测发现SO2和氟化物超标排放,并被环保部门予以限期治理并处罚金的处罚等多项环境违法行为。

  但公诉方指出,湖北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鉴定意见:大生化工厂生产排放物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低于国家相关标准规定中的二级标准限值,其生产排放物不会对涉案养殖场生猪的正常生产及涉案林地林木的正常生长造成影响。即使排放超标,也不能证明会对猪场的养殖和林木产生影响。

  辩方律师认为,鉴定中心鉴定资质有问题,没有涉及大气污染主体的鉴定资格,且时效性与结论均存在问题,没有论证的过程,结论也不客观和公正。

  "刑事案件实行无罪推定原则,即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做了这些工作,但并不能认定魏开祖和余定海就有罪,还需要由法官来做最终裁定,法官是要看证据的。"秦天宝认为,鉴定中心是不是合法机构?有没有资格做鉴定?鉴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本身是否有问题?如果鉴定报告是在庭审前不久才进行的,其时间、地点、效果能否准确反映当初污染的状况?哪些证据有效,哪些无效?哪些可以采信,哪些不能采信?是全部采信,还是部分采信?需要法院做出公平、公正的判断。

  ■三问:上访及围堵大门、价格不断加码,会对定罪产生影响吗?

  公诉方指出,一个养猪场,花1.36万元购得却索要100万元,5万多元的房屋索要24万元,差距悬殊可以证明主观故意。被告人索要财物不仅理由不成立,而且金额增加速度之快、力度之大、不容商议,具有无理性和虚高性,体现了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此外,魏开祖亲属和余定海组织村民多次到各级政府、环保局等部门上访并围堵环保局和大生化工厂大门,通过制造影响、施加压力,使被害人在受要挟、胁迫下,形成精神上受到强制。

  对于公诉方的指控,辩方律师认为,这是"不当行为",但属"无奈之举"。

  上访及围堵环保局、工厂大门行为,以及价格不断加码,是否会对定罪产生影响呢?

  "采取聚众围堵工厂或政府部门,或夸大损害事实漫天要价的方式,都不是好的维权方式,也不是法律倡导的行为。"杨素娟说。

  秦天宝则认为,虽然两名被告人的手段可能相对过激,或采用了一些极端的方式,但那是基于当前中国的现实,村民作为相对弱势的群体,没有更好的维权手段,不能因此就认定是敲诈勒索。

  秦天宝进一步分析说,不能只看现象和结果,也要看结果之前的原因和具体过程,进行个案分析。如果被告人之前穷尽所有的法律方式,没有及时获得回应,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这样做,多少可以接受。如果索要监测报告而相关部门不给,要求工厂停止污染你不做,我在合法渠道内一切办法你都不肯,我只有找其他方式了,包括信访等。当然,信访是国家允许的方式。但如果这些居民没有采用合法方式,一开始就采用极端方式,这种现象一定要进行疏导。

  我国环境维权事件,大都有一个共性特点,就是"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来自环境保护部信访部门的数据显示,"十一五"期间,我国环境信访达30多万件,行政复议2614件,但行政诉讼只有980件,刑事诉讼只有30件,真正通过司法诉讼渠道解决的环境纠纷不足1%。

  对于价格不断加码的问题,秦天宝认为,价格加码有可能是一种谈判技巧,而真正判断是否敲诈勒索要看实际损失的大小。如果确实损失得少而要得过多,比如损失40万,要70万、100万,就涉嫌敲诈勒索;如果损失与所得基本相当,就是合法维权。所以,不能简单地通过数额提升就判断它是敲诈勒索。

  案件回放

  4月26日、27日,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分别对魏开祖、余定海涉嫌敲诈勒索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因认为邻近的钟祥市大生化工厂存在严重污染,对其养殖的生猪、种植的林木造成侵害,开矿对其房屋构成威胁,钟祥市磷矿镇刘冲村村民魏开祖、余定海与化工厂多次发生冲突。

  2011年5月,大生化工厂与魏开祖达成补偿转让协议,将其猪场所有建筑物以100万元转让给化工厂;与余定海达成协议,一次性补偿余定海家110亩自留林地和15亩桃林损失共35万元。2011年8月,大生化工厂又付给魏开祖24万元,作为其8间老屋的补偿。

  2012年9月和10月,钟祥市公安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先后将魏开祖和余定海刑事拘留。2013年3月,钟祥市检察院分别对二人提起公诉。(EHS中国)

  两起案件未予当庭宣判,目前仍在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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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污染索赔, 敲诈勒索, EHS, 环境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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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sjc1860 2014-8-9 11:52
这叫陷害,合法维权怎会变成这样呢?按这个理,房屋拆迁费都高于成本费,不都是敲诈了吗?无语了
引用 笑着去生活 2013-5-9 15:27
这叫什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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