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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惊魂记——记一起坎坷的工伤维权案

2013-1-3 09:17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759 | 评论: 0 | 来自: 中国工伤损害赔偿网
摘要:平静的日子过了一个多月,4月6日的早上悲剧发生了,在下木料的时候,涂师傅左手的四根手指被电锯齐根削掉,送到医院做手术,只接回一根,老板连院都没让住,直接带回厂里休养。一开始,老板说给他五万块钱的赔偿,可 ...
  2012年5月15日,是第一次开庭的前一日,涂师傅穿着一身的破旧衣服,带着两名证人来到了我们办公室,我们跟证人了解了详细的情况,并逐一做笔录。第二天的庭安排在早上八点四十五分,由于在郊区开庭,我早上五点中起床,坐地铁再倒汽车,前后两个多小时才赶到法院。随着开庭时间越来越近,我明显看到涂师傅的眼神发生了变化,愤怒的情绪表露无遗,我也有一丝的紧张与期待,紧张的是证据问题,期待的是在法庭上打败公司,撕下它虚伪的面纱。开庭的时间到了,法官快步走进法庭,可被告席上仍空无一人。什么情况?对方缺席?迟到?就在这个时候,法官开腔了,由于公司没有收到法院的传票,本次不能开庭。什么?不能开庭?我们的两位证人好不容易来到北京,就这样什么也没做就要回去吗?我们不能接受这一事实,可法官解释说,文书送达是由法警大队送达,不是审判庭处理,所以她也是刚知道这个情况,现在只能由审判庭亲自送达。我们跟着法官,开车来到公司的驻地,大门紧闭着,院内偶尔传来一声电锯的声音。我们推开门,涂师傅看到老板娘在家,就赶紧奔了上去,随同法院一起去的记者紧跟着拍摄。老板娘估计是第一次面对法院和镜头,有点慌张而不知所措。当记者问她有没有给过涂师傅赔偿款的时候,老板娘顾左右而言它,甚至法官向其索要她丈夫的电话时,她更是以“不知道”来搪塞。

  第二次的开庭时间,定在了6月5日,这一次单位派了代理人到庭,而法院也通知了多家媒体对庭审过程进行监督。公司的代理人看到有媒体进行监督,当即提出来拒绝采访,要求媒体不得拍摄,并提出来要查看记者证和采访提纲,法官解释说这是媒体对法院审判行为的监督,无需向其出示记者证和采访提纲,对方却不依不饶,最后记者拿出了记者证,对方哑口无言。一招不见效,对方又开始找茬儿,“我不同意媒体采访,如果法院坚持要媒体在场,我申请法官回避”,法官让其当场写回避申请,过不多久,法官回到法庭告诉他,经过审判委员会审查,他的回避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对方的第二次搅局失败,就在我们认为可以开庭的时候,对方却又第三次找茬。对方神奇般地从包里掏出一瓶药,跟法官说他现在头疼,需要马上去医院,不能开庭,可从他之前的表现看,他应该比在场的所有人都健康。对于对方的无理要求,我们当场提出抗议,对方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他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法庭及时开庭审理。可是,法官还是批准了他的要求,让我感到很窝火,很有挫败感,不但对对方的无耻行径感到愤恨,也对法院的一再妥协感到痛心,堂堂的国家司法机关,怎么能够被一个代理人牵着鼻子走呢,我实在是想不明白。第二次的庭审,就以这样一种方式结束,我看到涂师傅脸上满脸的怒容,或许他的愤怒已经不能用语言来表达,看到公司的代理人洋洋得意地走出法庭,他几乎都要冲上去撕碎他。

  等待的过程是漫长而煎熬的,这个案子从一开始走到现在,我们和涂师傅一样,都在经历着痛苦的内心挣扎和煎熬,有的时候在梦里都梦到这个案子,有的时候因为考虑和论证办案思路,让我一夜一夜地失眠。在第二次开庭一个多月后,我们等来了第三次的开庭,这次公司更换了代理人,没有出现上次开庭前的情况。这次庭审,法官对于收条的细节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询问,按照公司的说法,2011年11月10日,公司老板和涂师傅在北京的厂子里协商工伤赔偿的问题,双方达成了一致,公司一次性给涂师傅赔偿17万多,让涂师傅自己准备好收条第二天来厂里领钱,2011年11月11日当天,涂师傅带着准备好的收条到厂里,公司老板亲手把17万的现金交给了涂师傅。为了证明公司的说法是虚假的,收条是伪造的,我们提交了火车票,并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由于公司需要提交收条原件,以及我们需要申请证人到庭,当天的庭审进行了一半,需要第四次开庭。在庭下,我们和法官就司法鉴定的问题又进行了沟通,并希望法官在下次开庭时能够就收条的细节再行补充询问,必要时我们将申请测谎。在走出法庭的时候,公司的代理人在门口等待我们,提出希望能够协商解决。我们表示可以协商,但是对于公司造假的行为,我们不排除依法追究造假者的刑事责任。当我们说到追究刑事责任时,我看到公司代理人的神情有一丝慌乱。

  在这个案件处理期间,有多家媒体对这个案子进行了报道,包括最早的京华时报,还有后来的北京电视台、法制晚报,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法治中国》栏目。我相信群众的心是明的、眼是亮的,每个人心中都有一杆公平秤,这是事情谁对谁错,只要是看过报道的人,心里都是明了的。这个社会充斥着欺诈,我们急需一场彻底的胜利来荡涤群丑,我们始终相信正义、公平的力量。

  2012年8月30日,是法院确定的第四次开庭的日子,为了确保涂师傅和两名证人都能够到北京参加庭审,我们很早之前就提醒涂师傅买火车票,过一两天就要再提醒一次。这中间还出现了一个小插曲,法院原本确定的第四次开庭时间是7月底,但是本来答应给我们作证的关键证人,因为自己女儿恰好在7月底生宝宝,不能到庭,我们紧急跟法官沟通改期,确保了这名关键证人能够到庭。

  第四次的开庭,法官就收条的问题再进行了询问,包括收条是何时提供,何地提供,何时签字等,公司的代理人非常肯定地说,公司法人告诉他,收条是涂师傅提供的,签名和手印是给钱的当时涂师傅签的。不知道是不是代理人的记性不好,还是太紧张忘记了前后统一,法官在庭审后半段再调查时,公司的代理人又说收条上的签名、手印,是涂师傅准备好后给公司的,前后的陈述出现了完全矛盾的情况。我们及时抓住这一漏洞,提醒法庭注意他前后陈述不一致的情况,请求法庭不要采信他们的抗辩意见。法官听了我们的提醒,询问公司代理人到底是什么情况,并要求代理人当场电话联系公司法人核实情况。在代理人准备打电话的时候,我敏感地认为,这个电话应当由法官直接打,直接问,当我把要求提给法官的时候,那边的电话已经接通了,我一听对方的第一句话,就明白法官已经晚了一步。对方代理人在电话里的第一句话就说,涂师傅打的收条,签名和手印是他提前准备好的,还是怎么的。这很明显是引导性发问。在这个时候,法官也意识到了问题,就让代理人把电话给她,由她亲自问,可是,此时已经错过了最佳的机会,对方的信息传递已经达到了目的。通话结束后,我对对方代理人存在引导性发问的问题向法庭提醒,要求法庭不予采信。同时,我们再次提出来,要对收条进行鉴定,如确认属于伪造的证据,提请法庭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方代理人意识到自己前后陈述不一致和引导性发问的问题,再听了我们坚持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话,有点坐不住了。最后,法庭询问是否可以调解,公司代理人马上表示,希望能够协商解决。经过讨价还价,公司最后同意了涂师傅提出的要求,一次性赔偿9万余元,并且当场结算。(HSE资讯)

  当调解协议最后签署完毕,涂师傅领到全额的赔偿款时,我心里悬着的石头终于落地,几个月来的煎熬终于得以解脱。可是,说实话,我的心里对于调解解决并不是非常满意,按照我的想法,如果可以的话,一定要坚持到底,一定要让造假者付出失去自由的代价。从法院出来,外面的天气异常晴朗,空气中漂浮着轻松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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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工伤, 伪证, HSE, 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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