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安:当前我国建筑法对总承包单位的界定还是停留在“施工总承包”的层面。现在我国有很多工程总承包企业,他们没有施工资质,但是有成套设备供应或者设计资质,对这样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如果分包施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对总承包企业的责任如何认定?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_T50358-2005》也未说明。请专家给予解答。 专家答复 邓谦(住建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调研员 高工)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的范围内容可以是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项的全部,也可以是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其中的一项或多项。即:一个工程项目的建设周期内可能只有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能有若干个工程总承包单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还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响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并专门规定了,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法律明确规定,有勘察、设计、设备采购的资质但没有施工资质的总承包单位不能够承担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 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是国际通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国家鼓励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并制定了有关管理规定和办法。工程总承包企业没有专门的资质,工程总承包都是由具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的企业调整经营结构、增强综合实力后承担。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也没有专门的资质,由具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的企业承担,受业主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施工任务必须由依法取得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接,施工任务应符合其资质等级许可业务范围;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国家法律规定了总承包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赋予了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权力,明确了分包单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的义务。 具体工程项目现场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成立的事故调查组会以事实为依据,科学、认真地查找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同时认定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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