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卫公和:《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员工在企业发生伤亡事故,除享有工伤保险外,尚有获得民事赔偿权利。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案件司法解释》中又不承认这条,如何界定?如何执行? 专家答复 苗金明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述规定来看: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受到事故伤害后,应首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若处理之后,按照民事法律有关规定尚有权利的仍然可以向单位提出赔偿请求,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此规定与《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和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没有冲突,并没有否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和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如果劳动者没有工伤保险,则可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和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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