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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环保法基层执法人员直言不解渴

2012-9-29 10:04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5239 | 评论: 0 | 来自: 中国环境报
摘要:“此次修订预示着‘十二五’环境修法工作全面铺开,对此我们完全支持和拥护。但看完一审稿,我们认为这个修改稿不解渴,与基层环境执法的期待差距太大。”洛阳市环保局副局长张巍巍细细翻着草案,脸上挂满了失望。
  环境经济政策:需要法律支持

  周林波认为,应当在环保法中进一步强化经济措施,运用经济手段,如环境保险等综合手段提高环境管理水平,而不仅依靠传统的行政手段。根据哈尔滨市的实践,参考其他地市实行情况,排污权交易在主要污染物减排上起到了促进作用,建议将排污权交易写入环保法中。

  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科学的经济手段能自动调节各方的环境行为。目前施行多年的排污费制度的额度过低,难以促进排污者治理。建议在研究环境税制度的同时,出台生态补偿与排污权市场化这两个关键制度。生态补偿可以着眼于保护环境敏感区,调动保护者的积极性。排污权市场化改革势在必行。排污权市场化的实质是排污权商品化,前提是排污权有偿使用与政府核定排污额度,价格由市场决定,这有利于促进企业治污。

  高叶青建议,修正案草案增加有关环境经济政策的内容,一是实行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并同时明确其征收和交易的费用和用途;二是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环境敏感区300米范围内和重点污染行业的企业应当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三是环境资源区域补偿。

  广东省东莞市环保局副局长张溥栋说,我国环保法律、法规对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如何监理没有明确规定。建议参照其他建设项目关于工程监理的相关规定,增加环境保护工程监理的具体规定。另外,针对某些重点企业可能出现环保设施不能完全正常运行、实时监测难以稳定达标的情况,建议引入第三方运营的举措,希望在修正案草案中予以明确。

  公益诉讼:应有明确规定

  刘文洁表示,目前草案在信息公开方面前进了一大步,但司法维权还缺乏有效途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加了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刘文洁建议抓住本次修订时机,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具体化,同时明确“机关”和“有关组织”的范围。

  张溥栋认为,环保法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应当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予以明确和细化。目前草案没有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可能使《民事诉讼法》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成为一纸空文,在实践操作中无法可依。

  “希望以上位法推动环境公益诉讼。”高叶青建议,增加对重大环境生态破坏事件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条款。

  基层能力建设:健全机构保障编制

  现行的环保法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县级环保部门实施统一管理,但并未明确乡镇、村和办事处、社区的环保职责。随着经济发展,农村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但目前大部分乡镇还没有专门的环保机构和专职的环保编制,大多由县级环保部门派人主管和兼职代管。

  “基层环保监管机制的缺位与当前农村环境污染的形势不相适应,基层执法能力与形势和任务的需求不相适应,建议在修订过程中,加强基层环保能力建设和乡镇、村和办事处、社区的环保职责。”洛阳市环保局法规科副科长齐文教说,基层环保机构的编制和经费不足,存在跑不动、查不到、测不了、联系不上的问题。薄弱的基层环保能力与繁重工作显得十分不相称。

  张巍巍说,如果环境执法能力建设能纳入地方政府年度预算或列入年度环保目标考核内容,将提升环境执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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