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起诉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案例:今年4月9日凌晨,东莞市中堂镇潢涌村大坦工业区建晖纸业有限公司突发火灾,火灾造成建晖纸业有限公司直接财产损失47,243,262.83元。17日上午,事故的责任者王某清在东莞第一法院过堂受审,检察机关对其起诉理由是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公诉机关指控称,事故发生前,建晖纸厂的员工王某清驾驶高位叉车堆放在纸卷,当他驾驶叉车后退准备离开仓库时,叉车升降杆撞到仓库顶部的电缆桥架及电缆线。王某清被掉下来的铁皮砸伤头部,很快离开现场。王某清的叉车这一撞本来可以避免的,但是他退车时违规操作,忘记将升降杆收缩回来。 东莞市公安消防局鉴定,叉车这一撞到电缆桥加及缆线后,电缆线出现机械损伤,绝缘体破坏,导致缆线短路,高温熔珠引燃纸卷,继而引发这起损失惨重的大火。火灾发生后,一名员工崔某困在电梯内,最后死亡。今天庭审时,王某清的辩护律师提出三点意见,认为王某清不是事故的主要负责人。 辩护律师认为,建晖纸厂电缆的线路设计是否合理,并没有到相关部门检验;火灾前15分钟工厂已停电,纸厂也没有派相关人员对工厂进行检查;起火初期也没有对火灾进行及时扑救,使得火势蔓延,员工崔某刚被困的电梯没有逃生系统,工厂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建晖纸厂将纸品堆放在消防通道,这也是一个违规行为,不能排除有其他原因引发大火。 公诉人反驳称,不能将安全生产与事故混为一谈。本次事故是因为王某清一个不当操作造成的,建晖纸厂本身有安全隐患,自身也要负行政与法律责任,对于这一点公诉人予以肯定,但应该由另外的机关处理。被告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建晖纸厂线路不合理,所以对于该事故,王某清应该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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