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HS案例:上班路遭遇飞来横祸,社保局认定工伤后,被涉事公司起诉,又撤回工伤认定书。昨天上午,塘厦的雷女士向本报记者反映她的困惑。东莞市社保局则指出,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年龄确实是雷女士不符合工伤认定的关键条件。 “收到工伤认定书都已经几个月了,为什么社保局还是撤销了我的工伤认定书。”昨天上午,拿着撤销工伤认定书的通知,塘厦永庆市政公司的员工雷女士伤心地哭了起来。 据雷女士介绍,今年1月9日早上6时20分,她乘坐家人的三轮自行车到工作单位上班,走到塘厦环市南路高丽交通灯时,不幸被一辆迎面驶来的汽车撞倒。雷女士说,后经检查,该事故致使她腰椎部位出现压缩性骨折。 雷女士说,“今年5月31日,为申请工伤认定,我向东莞市社保局提交了相关申请材料,也获得了批准。” 当时,东莞市社保局认定雷女士符合工伤认定的相关条件,并且还分别将决定书送达雷女士和其所属东莞永庆市政服务公司。 昨天下午,东莞市社保局表示,撤销工伤认定完全符合相关规定,该部门在依法对雷女士工伤认定材料审查时发现,雷女士在事故发生时已达到56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因此,东莞市社保局立即启动纠错程序,将原先认定雷女士的工伤认定书结论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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