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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项目信息公示困难重重原因何在?

2012-7-13 10:11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4172 | 评论: 0 | 来自: 中国环境报
摘要:时至今日,《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已经实施4年有余,但作为利益相关方的公众,充分了解信息仍然困难重重。在加快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有环境风险的项目不可能完全避免,在这个过程中,又该如何面对公众的反对意见 ...


  受访嘉宾:汪劲 北京大学法学院资源、能源与环境法研究中心教授;《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起草者之一

  汪劲:百姓需要信息,政府要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界定好,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公众了解信息的渠道不止一个,公众中也有各个行业的专家学者,不公开也是挡不住的,不能任意扩大"商业秘密"的解释。

  受访嘉宾:马军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

  马军:高风险项目不可能全部杜绝,但遍地开花的高污染项目是不可持续的,要找到发展与保护的平衡。为避免规划决策偏离,在决策过程中必须听取有潜在影响群体的意见,多方在博弈中找到平衡。

  受访嘉宾:吴晨 法学博士、北京市律师协会民法专委会副主任

  吴晨:把信访变成法律援助,把公众需求纳入法制轨道解决,让公众多了解重大项目在不同利益层面的理解差异。环境诉讼不应只靠公民和律师的公益心,要体现出国家对公民的责任。

  为什么重大项目公示这么难?

  "环境信息公开本身不能解决污染问题,但通过信息公开,可以让更多人参与进来,推动环保问题的解决。"以往的多次采访中,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都会向记者强调这一观点。一直以来,很多政府部门、专家学者以及像马军这样的NGO在不遗余力地推动这项工作,因为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环保的基础条件之一。

  时至今日,《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已经实施4年有余,但作为利益相关方的公众,充分了解信息仍然困难重重。在加快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有环境风险的项目不可能完全避免,在这个过程中,又该如何面对公众的反对意见?在控制环境污染方面,环评被寄予厚望。但这一利益衡评的工具在实施中,如果不能给各方意见充分表达的机会,就会面临暗箱操作的风险。

  日前,中国环境报记者专访国内环保NGO、法学界代表,请他们为国内重大项目的信息公开支招。

  主动公开不足又困难重重

  很多企业对排污状况、污染治理技术等信息还是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

  北京大学法学院资源、能源与环境法研究中心教授汪劲是参与《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起草的专家之一。现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已经实施4年有余。在汪劲看来,我国目前公开的相关信息还不到可公开材料总量的1/10,而且公开的大都是“四平八稳”的信息和公众并不感兴趣也不会产生反响的数据。原因何在?

  “公开是需要成本的,但现在的政府部门没有专门机构、资金和人力进行信息梳理,很多信息在机关内部处于混乱状态,想公开也无法公开。当然,这也有政府部门不重视的因素。”汪劲呼吁,如果政府部门认为一些文件可公开但又无法整理这些材料,可通过与相关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签订协议的方式,由他们帮助政府部门整理,进行分类,将可公开的信息进行公开。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环保部门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环保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环境信息。”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商业秘密”的含义早有司法解释,但很多企业对排污状况、污染治理技术等信息还是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如果公众想通过政府环保部门获得这些信息,环保部门也会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一方面环保部门害怕公开真相而影响他们对外宣传的监管政绩,另一方面还害怕由此影响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而给他们自己带来不利。”汪劲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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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重大项目,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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