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将执行2011年标准 支付时间为6月至9月 过了夏至,就又进入了酷暑天,高温津贴自然也变成了劳动者们说道的话题。那么,乌鲁木齐2012年的高温津贴支付标准又是怎样的呢? 6月25日,新疆都市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今年乌鲁木齐市企业高温津贴的支付标准仍维持2011年标准,即:不低于70元/月,支付时间为每年的6月至9月。 2011年7月初,乌鲁木齐市劳动局、卫生局、安监局、总工会首次联合下发《关于乌鲁木齐市企业高温津贴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是根据气象部门调取的统计资料,即首府2001年至2010年平均每年35℃以上高温天气在5.5天左右,近5年高温天气与前5年相比呈上升趋势,同时在结合乌鲁木齐市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的高温津贴的支付标准与支付时间。公布的标准仅限于企业,不适用于机关和事业单位。但也不是所有企业、所有岗位都能享受高温津贴,凡符合两个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高温天气露天工作、或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不含33℃)以下的。 按照规定,企业除需给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外,如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时,也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在高温天气期间,还应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企业要加强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不得安排孕妇、未成年工在高温环境中作业。每年夏季高温期间,企业应当在高温天气日向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 乌鲁木齐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乌鲁木齐市的高温支付标准并不是每年都会进行调整,也并未对高温津贴限定最高支付标准,企业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提高津贴标准。不过,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是要计入企业工资总额的。 据悉,自治区夏季高温津贴制度于2010年6月建立。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安监、工会等部门依据职责实施,劳动者工作环境符合领取高温津贴条件,可向用人单位要求,遭拒的,可向相关部门投诉。 为此,乌鲁木齐市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将积极引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贯彻落实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的各项措施,最大限度的减少高温中暑造成的职业危害。同时,加强对高温、高湿作业场所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假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等情况。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制止,责令用人单位认真整改,问题严重的,进行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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