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安全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6月4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据悉,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说,2002年制定的安全生产法至今已施行近10年。这部法律对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需要根据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修改完善,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更有效的法律保障。 现在我们来盘点下修正案的亮点在哪? 工会可监督单位安全生产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增加工会组织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意见等。 对存严重隐患企业可断电、断水、公示社会 征求意见稿在现行法规定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标的中,增加可以查封、扣押违法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的危险物品及其作业场所。 针对有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停产停业等决定,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征求意见稿增加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经批准,可以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应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电力、水、火工品。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系统,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向社会公示。 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规定 据介绍,征求意见稿总结实践经验,针对主要问题对现行法规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有关制度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生产经营单位是保障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切实抓好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是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基础和关键。”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指出,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规定。 建筑单位需承担第三方损害 考虑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伤害的,可依法得到工伤保险补偿,但对因事故造成的其他人员人身伤害等第三方损失无法保障。 为此意见稿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金用于赔偿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从业人员人身伤害以外的第三方损害,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事故调查所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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