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强制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此次颁布的《征求意见稿》是对2002年《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其中,针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和使用,《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而旧版安全法中对于生产经费,只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对于生产经费的内容,只是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派遣工可以正式工拟享同权 据《法制晚报》报道 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对有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却拒不整改的问题企业,监督部门可对其采取断电、断水、断火等方式阻止其生产。 事故善后损害赔偿均有着落 征求意见稿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基本职责的规定。同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上述基本职责包括: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未实施安全预评价项目禁建 要防止项目建成后“带病”运行,源头管控至关重要。 为此,征求意见稿明确:将安全风险较大的冶金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安监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安全风险较大的其他建设项目,纳入实施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范围;安全预评价应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不得批准、核准该项目建设。 另外,征求意见稿增加规定:对安全风险较大的其他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和项目竣工时的安全设施验收情况,安监部门等应当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或者禁止投入生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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