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报告提出中国绿色低碳产业发展模式 报告认为,中国的绿色低碳产业在“十一五”期间获得的快速发展,得益于中国五大优势:政府的主导作用(自上而下地调动社会资源、集中力量推动关键领域的发展)、巨大的市场规模和潜力(在环境保护、能源供应、可再生能源生产、工业、建筑、交通和居民生活领域的能效改造等方面都面临巨大的市场机遇。同时因中国地域广阔,气候、资源、环境、文化和消费习惯的不同也制造了更多细分市场的发展空间)、资源优势(拥有丰富的新能源储量,同时富含一些绿色低碳产业发展所需要的矿产资源包括铁、钒、磷和稀土等)、制造业基础(拥有庞大的制造业规模和低成本优势)、后发优势(通过模仿发达国家的技术和产业升级路线而以较低的成本和较快的速度实现技术进步)。 报告指出了在中国绿色低碳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发展瓶颈和障碍,主要体现在技术创新、产业组织、协调、中小企业融资、市场化机制等方面。在技术创新方上,部分企业在国际分工中尚处于价值链的低端,很多高附加值的、关键原材料、零部件和装备都要依赖进口;产业的创新能力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有可能进一步扩大;部分产业标准体系的完整性和实用性也与发达国家有所差距等。在产业组织上,绿色低碳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市场集中度低,规模效应不明显;中国绿色低碳产业中缺少具有整合集成能力的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难以满足工程化的要求。在协调上,绿色低碳产业的发展涉及多种技术、多个部门和多个地区的分工协作,存在着相对于传统产业更为复杂的协调问题。在融资上,中国商业银行绿色信贷的开展仍处于初级阶段,绿色信贷缺乏相关的技术性政策、配套的评价标准以及监督、评估和制约机制等。在市场化机制上,其作用有待加强,如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模式在应用方面仍面临很多障碍,中国碳市场尚无法有效推动绿色低碳产业发展等。 报告指出,绿色低碳产业涵盖了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技术和解决方案,政府需要通过不同的政策组合来满足不同产业发展的需求。尤其是不同发展阶段的低碳技术和产业所适用的融资途径是有所差异的,政府需要通过相应的财政金融政策组合来满足不同技术和产业发展的资金需求,据此提出了中国推动绿色低碳产业发展的模式: 对于商业化技术,推动相关的绿色低碳产业发展策略包括探索新的商业模式和融资机制、完善第三方标识系统、加大舆论宣传和信息传播的力度、鼓励具有整合集成能力的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的发展等。 就处于示范推广期的技术而言,推动相关绿色低碳产业发展策略包括:对于引进的技术,应重视培养企业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能力,快速促进技术和产品的本土化;对于已经掌握核心技术的、或中国自主研发的技术,应当采取适当的财政补贴以促进技术的推广;利用约束性和鼓励性政策,解决绿色低碳技术与传统技术互补性所造成的推广障碍;为技术或产品推广提供基础设施条件的支持;制定和完善行业绿色标准体系;探索适合技术未来大规模推广的融资模式;完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协调区域的产业发展等。 对于创新性技术,推动相关绿色低碳产业发展策略包括:政府需要对技术的适用性和发展前景进行谨慎判断和引导,但应当避免干预具体的技术路线;搭建技术创新平台;推动企业掌握自主技术;通过财税和金融政策支持企业创新;拓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技术研发的融资渠道;推动国际合作,鼓励企业积极在全球范围内投资以获取创新资源;引导企业合理处理短期盈利和长期发展战略的关系等。 对于战略减排技术,具体的策略可以包括:将技术研发提升到国家科技战略层面,建立保障技术战略性研发的制度安排;为研究提供充裕的资金支持;积极开展国际合作等。 中科院报告提出中国“走出去”战略引发 所在国社会和环境问题冲突的应对方略 报告指出,中国实施“走出去”战略的10年来,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的迅速扩大,取得了显着成效。然而,中国的投资在给所在国做出贡献的同时,引发的各类冲突也在不断增多,损害了中方企业乃至中国的国家形象,引起国际社会的极大关注。报告认为,必须从全球视角和新的国际发展环境全面反思国家及企业的海外发展战略,重新评价投资战略及其政治、经济、社会与环境风险,探索减小企业活动的负面影响的途径,使企业投资得到投资目的国政府和民众的欢迎,从而实现投资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报告选择苏丹麦洛维大坝、缅甸密松水电站、赞比亚中国铜矿企业、塞拉利昂伐木禁令4个典型案例开展研究,揭示了中国对外投资引发当地社会和环境问题冲突的主要原因有四:一是企业社会和环境责任意识薄弱;二是投资方和主要利益相关方沟通不足,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出现的问题;三是中国政府对海外企业的社会和环境行为的监管体系尚不完善;四是东道国环境标准薄弱,政府监管能力不足。 基于这些原因,报告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方略:从企业的角度而言,企业要采用或制定国际领先的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标准,建立企业内部专业的环境和社会责任管理部门和体系,完善与利益相关方的沟通机制,全面评价投资环境和社会风险,同东道国政府和当地居民共享经济开发成果。 就政府部门而言,应配套相关政策管理体系,引导和规范企业履行环境和社会责任,提升国家和企业境外投资“负责任”的国家形象。首先,相关政府部门应出台针对采掘业、水电业等重点行业的海外投资规范或指南,规范投资者的环境和社会行为。其次,我国应建立海外投资项目环境和社会影响的有效监管体系,出台对企业不履行环境和社会责任,损害中国国际形象和声誉的相应的惩处措施。第三,政府应要求企业遵守现有的国际通用资源、能源、农业及相关领域可持续发展规则体系,积极参与或引领国际社会制定全球共用的绿色贸易和环境投资标准的制定,推动双边和多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规则体系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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