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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的环境公益诉讼案意义何在

2011-12-19 13:45 | 发布者: Alex | 查看: 2273 | 评论: 3 | 来自: 中国环境报
摘要:  图为环境公益诉讼庭审现场。浙江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近日在嘉兴平湖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一零的突破,让所有为之付出努力的人们感到高兴,因为它能起到良好的示范效应。  综观全国,能够成 ...

 

  图为环境公益诉讼庭审现场。

 

    浙江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近日在嘉兴平湖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一零的突破,让所有为之付出努力的人们感到高兴,因为它能起到良好的示范效应。


  综观全国,能够成功开庭审理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可谓屈指可数。面对目前国内环境公益诉讼屡难破冰的现状,其艰难之处在哪里?需要突破哪些瓶颈?平湖市的这场公益诉讼以及案件背后的故事正是个活生生的案例。


  一年酝酿,终成诉讼


  去年9~10月,平湖市某环保服务企业违法倾倒工业污泥,从而导致饮用水安全受到严重影响。


  平湖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予以立案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肇事企业做出了5万元的行政处罚,要求这家公司限期清理污泥。那么,为何要在行政处罚后,再度追究法律责任呢?


  去年10月,嘉兴市环保局联合嘉兴市检察院制定并出台《关于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若干意见》,在全省率先启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却一直苦于无案可诉。


  这次机会来了。“涉案企业在被行政处罚后仍屡教不改,给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具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可行性”,嘉兴市环保局法规处处长王黎说。而以前,只要检察院立案决定书一发,企业就马上改正了,走不到这一步。


  2011年年初,嘉兴市环保局在接到平湖市环保局报告后,立刻展开讨论。到底诉还是不诉?如果要起诉,有难处也有顾虑。一是案子该由谁来诉?二是能不能成功起诉?三是弄不好可能被老百姓冠以环保工作不到位的名声。


  经过深入调查和深思熟虑后,嘉兴市环保局认为证据确凿,最终决定首试公益诉讼。然而,决定达成后,一系列问题又接踵而来。在当地检察部门没有做过同类案例的情况下,起诉所涉及的技术、资金、操作等问题怎么办?其中所牵涉各方利益、各方关系又该如何协调?都是难题。


  好在省、市、县三级环保、检察、公安部门和法院经过密切沟通,很快达成了共识。首先确定由检察部门以原告身份出面起诉。因为相比环保部门,检察机关更有权代表公众利益。


  据王黎介绍,2007年嘉兴市率先在全省建立“环境保护,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即调动市检察、公安、纪委、监察等部门与环保部门共同应对查处各类环境污染违法违纪行为。这几年,嘉兴市环保与检察部门之间已取得了非常紧密的联系,为本案得以成功起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此外,浙江省环保厅和省检察院去年联合发布了《关于积极运用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其中规定,当事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权益受到环境污染行为侵害,有起诉意愿而因证据收集困难或者诉讼能力缺乏等原因尚未起诉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对于环境公益诉讼来说,这也不失为一项有力措施。


  如何说动被告出庭又是一难。作为企业,被告上法庭既丢面子,又影响声誉,自然不会乐意。如果开庭当日,被告缺席,庭审最终将无法成立,之前所做的努力也都将付诸东流。对此,嘉兴市环保局的做法是屡次上门劝说。“我们数次对被告企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做了不少思想工作。”嘉兴市环保局副局长潘侃说。


  据了解,案件从法院正式受理至开庭,足足花了近一年时间。各有关部门迎难而上、全力以赴,为的就是浙江省首起环境公益诉讼顺利开庭的那一天。


  3小时对簿,披露问题


  2011年11月30日下午,平湖市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开庭。此案被告是嘉兴市绿谊环保服务有限公司、海宁蒙努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宏昌制革有限公司、浙江大众皮业有限公司、海宁瑞星皮革有限公司5家企业,除前两名被告派出代理人出庭应诉外,其余3被告均无正当理由缺席。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原告身份,请求法院判令5被告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计人民币54.1万余元,同时承担案件诉讼费。


  原告称,去年9~10月间,海宁蒙努集团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将制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5000余吨污泥,委托嘉兴市绿谊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谊公司)处理。绿谊公司将污泥倾倒在附近的池塘内,对饮用水水源造成严重污染。


  检察机关指出,绿谊公司作为专门的环保服务公司,并未依法取得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许可证,擅自将废物倾倒于饮用水水源内,污染生态环境,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给国家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代理人对案件提出以下质疑:一是认为法律未明确赋予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地位,原告的主体不适格;二是对原告要求5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有异议;三是认为5被告侵权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对部分赔偿诉求有异议。


  原告认为:首先,此案系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在穷尽各种救济手段后移送检察院办理。根据《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定职责;其次,从处置涉案含铬污泥的整个过程和主观认知来看,5被告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后,根据相关鉴定和国家标准,5被告共同排放的含铬污泥在水源中的含量已明显超标,严重影响了饮用水水源安全。


  当天,因浙江宏昌制革有限公司等3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法院未能组织调解。当庭参加诉讼的公益诉讼原告和两被告均愿意庭外自行协商。法庭予以准许,未当庭做出判决。


  重在公益,还需补短板


  为何此案有5名被告却无一当事人亲自到场?王黎告诉记者,其中4家制革企业在当地都颇具规模和影响力,所以法院的传票让他们一时慌了手脚。其实,在前期协调时,5家企业已达成共识,一致认为,愿意出钱,却不愿也不敢丢脸。


  “在某种程度上,这一结果已经达到了预期的目的”,浙江省环保厅法规处副处长陈云娟说,就是要对环境违法企业真正起到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陈云娟认为,综观此案,目前环境公益诉讼瓶颈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立法不足。现行法律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诉权、诉讼模式、诉讼费用等均无明确规定。二是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缺失。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具有提起环境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与公益诉讼制度的设定相矛盾。三是环保审判难获信任。受害方因打官司耗时费钱,且在执行环节充满不确定因素;加上在信访上政府承担无限责任,最终选择信访予以维权。此次环境公益诉讼,不失为积极有益的尝试,将来能为同类案件提供有效借鉴,同时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完善与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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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她的偏爱 2015-6-8 10:52
学习
引用 hjr5853 2014-3-17 10:38
环保公益诉讼,尚需舆论助力
引用 浦亮元 2013-1-11 01:38
很好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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