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津、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河南、湖北、广东、四川、重庆、云南、陕西省(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联合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根据“安全检查全覆盖、安全隐患零容忍”的总体要求,深入组织开展运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活动,全面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预防城市轨道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
二、排查重点
此次专项活动对象为已开通运营城市轨道交通的地区,重点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安全管理情况和政府部门安全管理情况两个方面开展排查:
(一)运营企业安全管理情况。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要对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GB/T30012-2013)、《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基本条件》(GB/T30013-2013)和《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GB/T26718-2011)等标准,深入开展运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活动(排查明细见附件)。重点排查以下方面:
1.安全生产管理。包括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和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情况,安全生产经费投入情况,安全生产检查、安全隐患管理情况,运营企业承担安全责任情况、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2.行车组织管理。包括列车运行调度,车站行车组织,车辆基地行车组织,列车驾驶等情况。
3.客运组织管理。包括客运组织管理,客运组织服务,向乘客宣传安全乘运知识和要求等情况。
4.车辆及车辆基地管理。包括车辆运用与维护,车辆基地管理等情况。
5.设备系统管理。包括供电、通信、信号、通风空调与采暖、给排水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电梯和自动扶梯、屏蔽门(安全门)等系统的安全设计和功能使用情况,以及安全运营状态和维检修情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排烟和事故通风系统、安全疏散等消防设施、灭火器的配置、检测和维修保养及功能使用情况;对报警、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救援等器材、设施的设置和检查、维护、更新情况;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的设置和使用情况;对乘客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设施及使用情况。
6.土建设施管理。包括轨道工程、路基工程、线路附属工程以及隧道、桥梁、车站建筑的监测和养护管理等情况。
7.人员管理。包括运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职业教育培训、全员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等情况。
8.应急管理。包括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装备配备,应急预案管理,应急演练,大客流应急管理,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等情况。
9.公共安全防范管理。包括安全防控体系和机制建设,安全防范设施、装备配备,安全防范制度和培训、演练,安全宣传等情况。
10.消防安全管理。包括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明确消防工作职责情况,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情况,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情况,组织防火检查、巡查和发现、整改火灾隐患情况,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情况,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情况,防火防烟分区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情况。
(二)政府部门安全管理情况。
1.城市政府是否编制了城市轨道交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是否制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大客流引导、平衡措施和方案。
2.《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通知》(交运发〔2011〕236号)下发后,新开通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是否按要求开展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1)是否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2)组织程序是否规范;(3)安全隐患是否落实整改;(4)是否存在未达到条件载客运营的情况。
3.是否按照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有关文件要求对已开通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定期组织运营安全评估:(1)是否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2)组织程序是否规范;(3)安全隐患是否落实整改;(4)是否有存在运营安全隐患继续运营的情况。
4.城市政府相关部门是否设立了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制度,是否开展监管工作。
5.城市政府相关部门是否建立运营信息报告制度、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和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6.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否有部门或者机构专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和安全管理工作,是否组织推进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三、工作安排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活动为期5个月,活动时间为2013年12月-2014年4月,分为三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2013年12月-2014年2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围绕安全生产管理、行车组织管理、客运组织管理、车辆及车辆基地管理、设备系统管理、土建设施管理、人员管理、应急管理、公共安全防范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开展自查,并做好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在2014年2月底前将自查组织情况、查出安全隐患情况、安全隐患整改情况以及下一步安全保障措施,分别报所在城市的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公安部门。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应围绕应急预案建设、试运营评审制度、运营安全评估制度、安全保护区管理制度、信息报告制度、事故调查处理制度、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开展自查,并及时做好整改落实。交通运输部将视情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专家组对重点城市进行督查。
(二)抽查阶段(2014年3月)。城市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督促运营企业深入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活动,并进行抽查,发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自查组织开展不力的,要督查其进行立即整改,挂牌督办,限时完成。各省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加大对城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活动的指导力度,组织专家进行抽查,对工作开展不力,或存在重大运营安全隐患又不及时整改的,要约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主要责任人;必要时,向所在城市人民政府通报。各相关省份应于2014年4月5日前将自查和抽查情况报告分别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三)督导阶段(2014年4月)。交通运输部将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成督导组,对各地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和相互检查。督导组将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等方法,对各地自查和抽查情况进行检查,对进一步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城市人民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城市轨道交通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地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活动的重要性,切实履行职责,专门成立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协调机制,精心组织实施。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安全监管部门,深入一线进行抽查,督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确保活动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
(二)做好隐患整改。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并报告城市交通运输部门。暂时难以整改的安全隐患,也要及时采取措施保障运营安全。各地要对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报送的安全隐患整改计划进行督办。对于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要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进行通报并责令整改。
(三)建立长效机制。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风险管控,确保责任到人。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安全监管部门加快推进制定城市轨道交通法规、标准,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强化监管力量和监管手段,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