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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做好空气重污染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和报送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空气重污染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和报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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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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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环办函[2013]1440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13-12-06生效日期:2013-12-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近期,受不利气象条件影响,我国部分地区空气污染严重。大部分地区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2号)要求,及时发布空气质量预警信息,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启动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过程,取得较好效果。但也有部分地区存在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发布和报送不主动、不及时,应急措施滞后,面对公众关切不回应、不发声等问题,易使公众产生误解或质疑,给环保部门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为深入贯彻《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进一步规范空气重污染监测预警信息的发布和报送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强化监测预警信息发布。按照“让人民群众看得到,看得懂,看得明白”的要求,各省(区、市)环保部门要建立依托当地主流新闻发布平台和新媒体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的制度,进一步增强环保部门网站的吸引力、亲和力。并指导辖区内地级及以上城市环保部门加强预警信息发布工作,进一步增强信息发布的权威性、时效性。

  二、建立空气重污染监测预警信息报送制度。空气重污染监测预警主体是地级及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密切关注空气质量变化,一旦出现空气重污染状况,要及时向地方政府报送信息,为地方政府是否启动应急预案提供决策参考。预案启动后,地级及以上城市环保部门每天要将应急预案启动时间、主要污染物变化范围、污染等级、相关原因分析、污染趋势和采取的主要措施等情况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抄报我部监测司,直至应急结束。

  三、统一舆论宣传口径和发布渠道。各级环保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和报纸等媒介,以及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空气重污染预报预警信息,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家做好空气污染成因、趋势变化和防护措施等方面解释工作,让群众听得懂、信得过,充分利用新媒体的互动功能,共同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监测司刘子健 林军

  传真:(010)66556817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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