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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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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长政发〔2013〕29号

颁布部门:长沙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交通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3-11-12生效日期:2013-11-12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适应我市道路通车里程、机动车和驾驶人数量、道路交通运量持续大幅度增长的形势,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一)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人民政府市长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市长为直接责任人,长沙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判交通安全形势,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促工作措施落实;要研究制订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严格落实交通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运输企业主体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每年专题召开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常务会议或者县市区长办公会议不少于2次。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每年12月15日前向市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年度道路交通安全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二)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职能。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明确专门机构,落实督查、评估、奖惩机制,切实履行对同级政府的有关部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与指导协调。

  (三)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评估机制。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制定年度目标任务和评估细则,与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签订责任状。评估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文明创建等考核考评体系,作为当地政府评先评优和区县(市)长、乡镇长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各级政府督查室建立督办制度,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督查范畴,督办突出问题和重点地区。道路交通安全评估和督查结果在每年经济工作会议上通报讲评。

  (四)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奖惩制度。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研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年度奖励制度,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奖励,评估不合格的由各级政府挂牌整治。整治期内,当地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不得异动。

  (五)落实单位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负全责。要确定交通安全管理人,健全组织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宣讲法律法规,加大安全投入,要制定和落实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考核、奖惩制度,纳入工作纪律、年终考核、评先评优范畴。对发生死亡一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事故等级,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防范事故的整改措施。

  二、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一)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1.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对新设立的运输企业,必须进行实地考察,车辆集中管理场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无安全管理人员、无安全管理措施、实际车主均不在本地、车辆主要在外省市运营的“空壳公司”,一律不予核发牌证。要鼓励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积极培育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的货运龙头企业。

  2.交通运输部门要严禁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等挂靠经营。对挂靠经营的企业,要责令限期解除挂靠关系,并及时通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该企业车管业务进行监管。

  3.交通运输部门应大力推进道路运输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将诚信考核结果与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以及保险费率、银行信贷等挂钩,不断完善运输企业安全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1.道路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班组建设,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强化对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持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投入,提足并用好安全生产费用。

  2.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要严格落实运输企业交通安全信誉等级评定。每季度联合组织开展一次以上的运输企业安全检查评估,每年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排名并向社会公示。

  3.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企业安全隐患整改的督办。对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下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统一制作“交通安全重点隐患单位”警示牌,实行挂牌督办并报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特别是对交通安全信誉等级评定不合格的运输单位,要派出联合工作组,督促限期落实整改措施。对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要开展责任倒查,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要统筹建立全市的道路运输企业交通安全信息平台,共享交通安全信息资源,切实提高大中型客车、校车、危险品运输车辆、重中型货运车辆和驾驶人基础信息采集率、更新率、告知率,确保采集率、更新率、告知率达到100%。

  5.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要积极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车辆和驾驶人的日常监管,确保大中型客车、校车、危险品运输车辆投保率、审验率、注销率和驾驶人审验率达到100%。重中型货运车辆投保率、检验率、报废率和驾驶人审验率达到100%。

  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每月要将运输车辆和驾驶人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向所属的运输企业进行通报,要求按期“清零”。

  7.安全监管、交通运输部门应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下发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确保我市于2015年前达标。

  (三)严格长途客运和旅游客运安全管理。

  1.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客运班线审批和监管,加强班线途经道路的安全适应性评估,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严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长途客运班线和夜间运行时间,对现有的长途客运班线进行清理整顿,整改不合格的依法责令停止经营或者吊销许可证。要加强旅游包车安全管理,根据运行里程严格按规定配备包车驾驶人,逐步推行包车业务网上申请和办理制度,严禁发放空白旅游包车牌证。

  2.交通运输部门要鼓励客运企业执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等规定。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严禁夜间在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行驶。夜间遇暴雨、浓雾等影响安全视距的恶劣天气时,可以采取临时管理措施,暂停客运车辆运行。

  3.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督促运输企业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建立专门的台账,经常性地开展检查核实,确保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对违反规定超时、超速驾驶的驾驶人及相关企业,要依法严格处罚。

  (四)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

  1.交通运输部门要及时制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范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行为。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都要严格按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要在办理营运手续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

  2.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交通部有关《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规定》对道路运输企业运用卫星定位系统开展动态监控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运输企业要建立24小时动态轨迹监管工作机制,主动及时查处所属营运车辆和驾驶人的违规经营行为、交通违法行为。

  三、严格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和考试管理

  (一)严格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市场监管。

  1.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把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资质审核关,严格按照驾培机构资格条件国家标准执行,对不符合要求的驾培机构一律不予许可。进一步完善驾培机构退出机制,对不符合要求的驾培机构,要依法依规清退出驾培市场。

  2.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按照培训能力核定招生数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门核定的招生数量受理考试。

  3.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教练员的监管,要求教练员必须持证执教,按时参加质量信誉考核;加强对教练车的监管,教学车辆属于营运车辆,教练车辆的维护、检查、技术管理和定期审验应当遵守有关客货运输车辆的规定执行;驾校新增教学车辆申领牌照前须经交通运输部门预审批,否则不予办理《教学车辆证》,未办理《教学车辆证》的教练车,一律不得用于机动车驾驶培训;加强对教练场地的监管,要求教练车必须在核定的教学场地和指定的教学路线进行培训。

  (二)严格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工作。

  1.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全面推广应用计算机计时计程培训管理系统。

  2.交通运输部门应定期开展对驾培机构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并向全社会公布。对驾驶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员存在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的,交通运输部门应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整顿不到位的,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停止受理其考试申请。

  (三)严格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严格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坚持实施机动车驾驶人夜间驾驶考试的要求,对大中型客货车增加模拟高速公路、复杂路况、恶劣天气、突发情况应对处置技能等防御性驾驶技术内容的考试。对三年内驾龄驾驶人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要严格实行交通事故驾驶人培训质量、考试发证责任倒查制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每月向社会公布辖区内驾驶培训机构的考试合格率、三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肇事率等信息,并通报给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三年内驾龄驾驶人肇事率排前3名的驾培机构,要责令限期整改。

  (四)严格客货运驾驶人监管。

  1.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严把客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准入关,加强从业条件审核与培训,加强对长期在本地经营的异地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安全管理,督促运输企业加强驾驶人聘用管理,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严格依法处罚并通报企业解除聘用。

  2.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建立机动车驾驶人从事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系统,实现两个部门之间在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方面的信息共享。

  四、加强车辆安全监管

  (一)加强车辆技术性能监管。

  1.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营运企业和客货运输车辆市场准入,对达不到相应技术等级车辆,一律不得进入运输市场。对技术性能不合格的营运车辆,依法退出市场,吊销有关证件。

  2.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管理、工商等部门要在车辆进入运输市场前以及对营运车辆进行定期检验时,严格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强化车辆定期维护制度,确定技术等级,核定经营范围,严禁超载车辆和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车辆、非法拼(改)装车上路行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坚决予以报废,避免因车辆机械故障造成事故。

  3.发展改革部门要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推动机动车生产企业兼并重组,调整产品结构,结合节能减排,进一步加大淘汰老旧汽车力度,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汽车产品。

  (二)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

  1.质量技术监管部门要做好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管理。

  2.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的行业管理。

  3.工商部门要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销售的监督管理,严禁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对违规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要依法责令整改并严格处罚,公开曝光。

  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理,严格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

  (三)加强校车安全管理。

  1.教育部门牵头,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校车相关管理规定,切实落实校车及驾驶人安全管理措施,加大对校车超速、超载以及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检查执法力度,打击取缔“黑校车”等非法接送学生车辆。

  2.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不断改进完善学生用车运营模式和管理机制,加大财政保障力度,依法实施税费减免措施,健全安全管理、维护保养、技术档案等制度,确保辖区所有中小学校幼儿园实现校车运送的全覆盖。

  五、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

  (一)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标准和制度。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中,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的“三同步”制度。在道路规划、建设、验收阶段,吸收公安交通管理、安全监管等部门人员参加,严格实施交通安全评价,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对因交通安全设施缺失导致重大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道路规划、建设部门限期进行整改,并报告当地政府。整改到位前,当地政府应暂停该区域新建道路项目的审批。对于新建成的道路,在正式验收交付使用前必须实施交通安全评价,对于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运行条件的道路,不得验收。

  (二)完善路网通行能力,打通堵头卡口。

  1.规划部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公安交通管理、消防等部门配合,结合我市城区道路交通的实际情况,每年对城区支路微循环进行调研,年初提出城区支路微循环的建设和改造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2.城区支路微循环的建设和改善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各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实施费用由各区政府列专项经费解决。

  (三)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建设。

  1.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安全监管、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公路养护等部门,制定本区域交通安全管理和设施建设完善的中长期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有计划、分步骤地逐年增加和改善道路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

  2.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在保证国省干线公路网等项目建设资金的基础上,加大车辆购置税等资金对公路安保工程的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强国省干线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特别是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事故易发路段都要严格按标准安装隔离栅、防护栏、防撞墙等安全设施,设置标志标线。

  3.收费公路经营企业要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对安全设施缺失、损毁的,要及时予以完善和修复,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4.交通运输、公路养护等部门要积极推进公路灾害性天气预报和预警系统建设,提高对暴雨、浓雾、团雾、冰雪等恶劣天气的防范应对能力。全市范围内的国省道都要建立流动或固定的交通安全电子显示屏系统。

  (四)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1.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根据隐患严重程度,实施分级挂牌督办整改。

  2.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公路、城管执法、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要健全日常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依据各自职责,制定排查治理计划,设立管理台账。对日常排查的安全隐患,逐一建档,确定的安全隐患,要明确治理责任单位和时限。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强化交通事故统计分析,通报事故多发点段和存在安全隐患路段的风险信息。交通安全保障工程建设和管理等部门和企业要对通报涉及的点段进行实地调查,提出安全隐患调查分析意见,报政府确定安全隐患,由政府明确治理责任单位和时限并对整改效果严格验收。政府视情况可对隐患排查治理相关事项进行交通安全评估。

  4.市、区县(市)两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的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计划,积极落实治理资金,并及时将交通安全设施维护维修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计划。

  5.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对整治情况的监督,对政府挂牌督办整改的安全隐患实施专项监督,对隐患治理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考核考评体系。对交通事故中涉及安全隐患问题的,要严格责任倒查。

  六、加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

  (一)加大农村地区交通基础设施投入。

  1.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以优惠条件扶持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拓展延伸农村地区客运的覆盖范围,用3-5年时间着力解决农村群众安全出行问题。

  2.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深入开展“平安畅通县市”、“交通安全示范乡镇”和“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环境。严格落实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主体责任,按每年每公里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对已通行客运班车的村级公路进行补贴。

  (二)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

  1.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落实区、县(市)领导包乡镇、包交通主干道,乡镇干部包村,村(居)委会干部包车辆、包路段、包驾驶人的包保责任,将路段管理责任到人,车辆管理责任到人,驾驶人管理责任到村(居)委会、单位,形成县市区、乡镇、村(居)三级联动,层层抓落实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构建县乡人民政府为主抓、职能部门参与抓、农村派出所协同抓、村组自防自治抓的农村交管工作新格局。

  2.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一乡、一站、一车、三人”的基础标准组建乡镇“交通安全服务站”,每个“交通安全服务站”要建立本辖区内“人、车、路”的基础台账。

  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扩大农村道路交通管理的覆盖面,要加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日常管控。特别是主要节庆、农村赶集日,乡镇人民政府要制定交通管理工作方案,要组织乡镇干部、交警中队、派出所、“交通安全服务站”工作人员等上路疏导交通,确保交通安全和畅通。

  4.农机部门要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支持保障,积极推广应用农机安全技术,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

  七、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

  (一)大力整治交通秩序。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以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为目标,分析交通事故规律特点,科学安排勤务,加强对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管控力度,加大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打击无证驾驶、违法载客、酒后驾驶、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创造良好通行秩序。

  2.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部门要完善客运车辆长效管理机制,强化客运企业源头监管,定期组织实施客运企业联动互检,严查客运、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制定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将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定期进行检查,依法严格处罚。

  3.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日常打击非法营运的工作力度,督促各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打击非法营运,牵头组织打击非法营运集中整治行动。每半月出台“打非”行动作业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制定执法取证、处罚程序并报有关部门备案;配合公安部门开展打击套牌的士,“克隆”的士和下线出租车从事非法客运活动;收集“打非”工作情况,定期通报;设立举报电话,建立有奖举报机制;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或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协调司法机关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对重点场站实行有效监管,对重点区域进行重点治理;建立信息系统,对从事非法营运的人员、车辆进行登记,全面掌握信息;科学论证,合理投放公共客运运力;加强对客运市场的监管。公安部门负责在重点路段抓拍非法营运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对改装车辆从事非法客运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负责对寻衅滋事、聚众闹事、妨碍公务行为的应急处置和依法打击;配合交通运输部门严厉打击“黑站黑点”;对查获的非法营运车辆及时移交交通运输部门处理。其他相关部门按照《长沙市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调配合。

  4.城管执法部门牵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将渣土车公司的交通事故率、车辆的交通违法率、交通事故的处理情况与其运输资质挂钩,每月相互通报渣土车的驾驶人从业信息、车辆交通违法信息和交通事故信息。对于发生了特大交通事故的、交通违法率过高的公司责令限期整改,对严重违法的驾驶人依法取消其从业资格,城管执法部门收回其核发的公司和相关车辆的渣土运输证。

  5.城管执法部门要严格各类设施的占道审批和管理,对城区所有马路市场、流动摊点、店外经营、占道堆放和各类市场违章占道经营行为,以及占用人行道的报刊亭、信息亭、综合服务亭等各类设施进行清理整顿。

  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落实军车驾驶人员交通违法抄告制度,配合军队、武警部门加强对军队驾驶人员的管理。

  (二)切实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效能。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在道路交通执法中的应用,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能力。整合道路交通管理力量和资源,建立部门、区域联勤联动机制,实现监控信息等资源共享。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平台和信息资源,研究开发交通出行提示服务系统,让老百姓能够实时通过手机或电脑查询交通状况、停车诱导等交通信息,合理选择最佳的出行方式和线路,减少路面的交通流量,提高出行效率。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客货运车辆及驾驶人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通报制度,全面推进交通违法记录省际转递工作。

  (三)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

  1.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2.公安交通管理、消防、卫生等部门要健全完善联动的交通事故紧急救援机制,完善交通事故急救通信系统,加强交通事故紧急救援队伍建设,配足救援设备,提高施救水平。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快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制定并完善实施细则,确保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

  八、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一)建立交通安全宣传长效机制。

  1.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市直各部门要每年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并纳入年度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文明城市和文明指数测评体系,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督促开展宣教活动。

  2.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宣传、公安、司法、教育、文化、卫生、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坚持以“文明交通行动计划”为载体,落实定期联络和协调推进等制度,将交通安全“五进”宣传与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和谐社区建设、安全宣传月等活动相结合,大力加强交通安全宣传。

  (二)积极拓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渠道。

  1.各级各部门要利用“全国交通安全日”、排队日、礼让日,以学校、驾驶人培训机构、运输企业为重点,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民交通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每半年开展一次集中式交通安全宣讲。

  2.市、区县(市)两级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介,采取新闻报道、专栏专题等方式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推行实时、动态的交通安全教育和在线服务,建立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发布平台。

  4.教育部门要结合实际编写交通安全教育读本,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开设交通安全教育课程,提高交通安全知识普及率。

  (三)不断丰富交通安全宣传文化内涵。

  1.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五个一”文明交通示范评比活动,定期评选示范区县、示范单位、示范路段、示范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示范学校(幼儿园)。

  2.继续深化交通安全志愿者行动,组织党政机关公务员、文教卫系统干部职工和学生为主体的“畅安长沙”万人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队,采取上街宣传、义务劝导等方式,对不文明出行行为进行劝导,维护交通秩序。

  3.继续推广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护学旗”制度,深入开展“平安进校园”、“小手牵大手”活动。

  九、严格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一)落实重大交通事故责任倒查机制。凡我市境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都要由长沙市交通安全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责任倒查。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要依法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

  (二)加大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1.一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一次死亡3人道路交通事故的,该辖区人民政府要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对一年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5起以上(含)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县级人民政府,实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对一年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5起以上(含)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约谈该辖区政府和部门负责人。

  (三)加强客运企业交通安全监管。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十、本意见自2013年12月12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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