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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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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浙安委〔2013〕15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交通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3-10-21生效日期:2013-10-21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精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省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省政府同意,结合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的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核心,以强化公共安全体系和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为重点,以科技、法制保障为支撑,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落实“平安浙江”工作任务,加强和创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为全面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浙江,创造良好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领导,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坚持安全第一,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坚持预防为主,着力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础性、源头性工作;坚持综合治理,全面落实各部门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以及企业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二、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三)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对新设立运输企业,要严把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关。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鼓励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积极培育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的货运龙头企业。严禁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推进道路运输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将诚信评价结果与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以及车辆(工作)保险费率、银行信贷等挂钩,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运输企业采用交通安全统筹等形式,加强行业互助,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四)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道路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班组建设,加强标准化建设,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强化对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持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财政、安监等部门要研究完善相应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建立专业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制度,对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责令停班或停业整顿,对整改不达标的按规定取消其相应资质。

  (五)严格长途客运和旅游客运安全管理。严格客运班线审批和监管,加强班线途经道路的安全适应性评估,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严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长途客运班线和夜间运行时间,对现有的长途客运班线进行清理整顿,整改不合格的坚决停止运营。严格控制新增3000公里以上长途卧铺客车班线的审批。对其他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长途卧铺客车班线安全隐患突出的,也应当逐步退出运输市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暂停增加或更新卧铺客车。创造条件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旅游包车凌晨2时至5时停止营运或实行接驳运输(无载客的车辆除外)。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并严禁夜间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夜间遇暴雨、浓雾等影响安全视距的恶劣天气时,可以采取临时管理措施,暂停客运车辆运行。加强旅游包车安全管理,根据运行里程严格按规定配备包车驾驶人,逐步推行包车业务网上申请和办理制度,严禁发放空白旅游包车牌证。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出租10座以上客运车辆,但出租给单位作为员工固定班车的除外。运输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确保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超时、超速驾驶的驾驶人及相关企业依法严格处罚。

  (六)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研究制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行为。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和校车应严格按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鼓励农村客运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跨市以上长途营运客车应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鼓励其他在用营运客车安装使用车载视频装置。运输企业要落实安全监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效。对不按规定使用或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完善重点车辆动态信息平台,加强交通、公安、安监部门的信息共享。

  三、严格驾驶人培训考试和管理

  (七)加强和改进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大纲和考试标准,重点落实驾驶技能培训和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习惯养成,严格培训记录查验,严格考试程序,推广应用科技评判和监控手段,强化驾驶人安全、法制、文明意识和实际道路、夜间驾驶技能考试。客、货车辆驾驶人培训考试要增加复杂路况、恶劣天气、突发情况应对处置技能的内容,大中型客、货车辆驾驶人增加夜间驾驶考核。将大客驾驶人培养纳入国家职业教育体系,努力解决高素质客运驾驶人短缺问题,开放更多的道路用于训练,增强学员实际道路的驾驶技能。实行交通事故驾驶人培训质量、考试发证责任倒查制度。

  (八)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监管。加强驾驶人培训市场调控,提高驾驶人培训机构准入门槛,按照培训能力核定其招生数量,严格教练员资格管理。加强驾驶人培训质量监督,全面升级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督促落实培训教学大纲和学时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开驾驶人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考试合格率以及毕业学员的交通违法率和肇事率等,并作为其资质审核的重要参考。建立完善驾驶人培训机构和教练员的退出机制。严格执行拖拉机驾驶人培训机构资格认证制度,加强对拖拉机培训机构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农机部门与公安交警部门驾驶人信息交换平台。

  (九)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严把客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准入关,加强从业条件审核与培训考试。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的共享机制。加快信息查询平台建设,设立并应用重点驾驶人信息库。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以及有吸毒行为记录的客运驾驶人,企业要解除聘用或调离驾驶岗位。交通、安监、公安等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加强驾驶人聘用管理。

  四、加强车辆安全监管

  (十)提高机动车安全性能。严格落实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鼓励发展安全、节能、环保的汽车产品,积极推进机动车标准化、轻量化,加快传统汽车升级换代。督促生产企业改进车辆安全技术,增设客运车辆限速和货运车辆限载等安全装置。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车和公共汽车的车身结构强度、座椅安装强度、内部装饰材料阻燃性能等,增强车辆行驶稳定性和抗侧倾能力。出厂客运车辆座椅要全部配置安全带,在用客运车辆座椅要尽快全部配置安全带。

  (十一)加强机动车安全管理。加强机动车产品准入和生产一致性监管,积极推动机动车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落实缺陷汽车召回监督管理。生产企业对不合格产品要依法依规履行更换、退货义务。严禁无资质企业生产、销售电动汽车。严格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拼装车行为,严禁拼装车和报废汽车、拖拉机上路行驶。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严格检验检测机构的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和信用考核,强化二级维护周期及其质量竣工检验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车辆非法生产、改装、拼装以及机动车产品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要严查责任,依法从重处理。严禁无牌无证的电动汽车、电动三轮车和燃油助力车上路行驶。

  (十二)强化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研究制定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办法,着力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质监部门要做好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和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工作,经信部门要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的行业管理,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对违规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要依法责令整改并严格处罚、公开曝光。公安机关要加强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和通行秩序管理,严格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要通过加强政策引导,在2015年前逐步解决在用的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问题。

  五、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

  (十三)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标准和制度。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含经批准设置的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站)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公安、安监等部门应当参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的竣(交)工验收,严格安全评价,加强道路建设前期气象、地质、水文等相关灾害风险评估。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道路不得通车运行。对因交通安全设施缺失导致重大事故的,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前暂停该区域新建道路项目的审批。进一步完善公路、城市道路街道化照明、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置标准,研究制定城市道路项目安全性评价等技术规范。

  (十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公路安保工程的投入,特别要进一步加大乡道、村道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要结合实际科学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逐年增加和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在保证国省干线公路网等项目建设资金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国省干线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特别是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事故易发路段要严格按标准安装隔离栅、防护栏、防撞墙等安全设施,设置标志标线。加强公路与铁路、河道、码头联接交叉路段特别是公铁立交、跨航道桥梁的安全保护。收费公路经营企业要加强公路养护和运营管理,对安全设施缺失、损毁的,要及时予以完善和修复,对高速公路防撞等级偏低的安全护栏,要有计划、分步骤地逐年落实改善,强化、规范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对养护管理不及时、不到位造成道路交通安全性下降拒不整改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实施指定养护,养护费由收费公路经营业主承担。加强高速公路能见度、暴雨、大雪(积雪)、大风、高温、低温、路面积水等道路交通气象监测系统的规划和建设,并完善发布系统建设,实行道路信息和气象监测信息的共享共用,提高对台风、暴雨、浓雾、团雾、大风、低温雨雪、冰冻等恶劣天气的预警和处置能力。

  (十五)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完善和细化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规程,落实治理措施和治理资金,根据隐患严重程度,实施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整改。进一步加强对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及沿线边坡的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对已建成投入运营的独柱墩桥梁和隧道要进行复核验算,并根据验算结果进行处置。对隐患整改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在新改建公路时,不再采用二级加宽公路技术标准。已有的二级加宽公路,对车流量已达到一级公路设计流量或事故多发路段,应当逐步改造成一级公路,暂时难以改造的,应逐步增设中央分隔带护栏。其他有条件的路段,也应逐步增设中央分隔带护栏或加强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对整体式公路路基中间宽度小于等于12米的一级公路,也应逐步设置中央分隔带护栏。对高速公路不具备防撞功能的中央分隔带活动护栏,逐步更换成具备防撞功能的护栏。有关部门要强化交通事故统计分析和公路设施巡检,排查确定事故多发点段和存在安全隐患路段,全面梳理桥涵隧道、急弯陡坡、临水临崖、客货运场站等风险点,设立管理台账,明确治理责任单位和时限,强化对整治情况的全过程监督,进一步深入推进事故多发点段治理工作,每年选取存在安全隐患的事故多发点段进行深入治理,实施省、市二级挂牌督办。进一步完善评价工作机制,注重源头分析,联合整治,整体推进。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单位要切实加强桥下空间的管理,防止桥下堆积物起火危及桥梁安全;公路沿线的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和村级管理组织要切实加强公路两侧农作物秸秆禁烧监管,严防焚烧烟雾影响交通安全。

  六、加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

  (十六)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深入开展“平安畅通县市”、“平安交通”和“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环境。严格落实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主体责任,制定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的计划,落实资金,加大建设和养护力度。新建、改建农村公路要根据需要同步建设安全设施,已建成的农村公路要逐步完善安全设施、整治存在安全隐患的事故多发点段,重点治理病危桥梁、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加快推进农村公路指路标志体系建设,提高农村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水平。严格落实乡镇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各地要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按规定免征新购车辆购置税、暂免征收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税,与城市公交同等优惠条件扶持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拓展延伸农村地区客运的覆盖范围,着力解决和保障农村群众安全出行问题。

  (十七)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列入对乡镇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真正落实乡镇政府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调整优化交警警力布局,加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安交警、交通公路、交通运管与农机监理主管部门的道路联动联查制度,积极发挥农村派出所、农机监理站以及驾驶人协会、村委会的作用,建立专兼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扩大农村道路交通管理覆盖面。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装备、经费等方面的支持保障,积极推广应用农机安全技术,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

  (十八)加强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力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校车安全工作,严格落实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集约化,切实加强学生交通安全工作,争取到2014年底,基本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各项工作措施。严格落实校车使用许可制度和校车驾驶员资格审批制度。依法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七、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管理

  (十九)严厉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加强公路巡查管控,加大客运、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限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严禁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健全和完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长效机制,研究制定超限运输管理办法。重点强化重大桥隧超限运输违法行为的管控,确保重大桥隧构造物安全。推行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非现场执法,在特大桥、主要公路节点安装称重设备,提高监控能力。加快超限运输检测站建设,完善监控网络。制定实施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并将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定期进行检查,依法严格处罚。大力推进文明交通示范公路创建活动,加强城市道路通行秩序整治,规范机动车通行和停放,严格非机动车、行人交通管理。

  (二十)切实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效能。推进高速公路全程以及其他公路重点路段实时监控等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落实“智慧高速”试点工作,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在道路交通执法中的应用,抓紧推进交通执法车辆车载视频监控取证、车辆GPS及重要路段事件检测等设备的配备与应用。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能力。整合道路交通管理力量和资源,建立部门、区域联勤联动机制,实现监控信息等资源共享,特别是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和业主单位要进一步完善联勤联动协作模式,强化应急救援机制建设。逐步实现交通违法、事故、车辆信息与交通、保监、信用管理等部门的有关信息共享。严格落实客货运车辆及驾驶人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通报制度,特别是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提高工作的实效性。全面推进交通违法记录省际转递工作。积极推动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和交通安全记录信息纳入全省个人信用信息平台并与保险、职业准入等挂钩。

  (二十一)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和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健全公安(消防)、卫生、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动的交通事故紧急救援机制,完善交通事故急救通信系统,加强交通事故紧急救援队伍建设,配足救援设备,提高施救水平。各市、县(市、区)政府要依法加快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建设,制定并完善实施细则。各地要按省有关规定在2013年底前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效实施救助基金制度,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特殊困难人员能得到人道主义救助。

  八、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二十二)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要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加大宣传投入。督促各部门和单位积极履行宣传责任和义务,实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制度化。加大公益宣传力度,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在重要版面、时段通过新闻报道、专题节目、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充分发挥主管部门、汽车企业、行业协会、社区、学校和单位的宣传作用,广泛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民的交通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建立交通安全志愿者队伍,定期组织志愿者服务活动。

  (二十三)全面实施文明交通素质教育工程。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活动,推行实时、动态的交通安全教育和在线服务。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普法和职业道德教育重要内容,特别是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工作人员和员工的交通安全教育。将城市交通秩序情况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内容,进一步深化文明交通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建立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发布平台。加强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开展交通安全文明驾驶人评选活动,利用各种方法促进驾驶人依法驾车、安全驾车、文明驾车。坚持交通安全教育从儿童抓起,将交通安全教育内容纳入中小学校课程,督促指导中小学结合有关课程加强交通安全教育,鼓励学校结合实际开发有关交通安全教育的校本课程,夯实国民交通安全素质基础。

  (二十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文化建设。积极拓展交通安全宣传渠道,发挥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学校作用,利用市民广场、青少年宫等阵地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创新宣传教育方法,以学校、驾驶人培训机构、运输企业为重点,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推动开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网站、电视频道,加强交通安全文学、文艺、影视等作品创作、征集和传播活动,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交通安全、全民参与文明交通的良好文化氛围。

  九、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保障

  (二十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将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并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研判安全形势,研究部署重点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专项规划,有效解决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严格道路交通事故总结报告制度,设区的市政府每年1月8日前要将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向省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二十六)落实部门管理和监督职责。进一步明确省级有关部门交通安全工作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进一步发挥省、市、县(市、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加强工作统筹协调和联动,及时研究协调交通安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严格责任考核,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有关领导干部实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十七)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制。修订《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加快推进“智慧交通”、“智慧高速”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交通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项资金,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道路交通安全长效投入机制,不断拓展道路交通安全资金保障来源,推动完善相关财政、税收、信贷支持政策,强化政府投资对道路交通安全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将交警、运政、路政、农机监理以及道路气象预测和预报能力建设的各项经费按规定纳入政府预算。根据道路里程、机动车保有量、社会运输量增长等情况,相应加强公安交警、交通路政、交通运管以及农机监理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建设,完善道路交通警务和交通路政、运政部门执法管理保障机制。研究出台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发展的相关保障政策,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执勤执法营房、高速公路路政、运政以及道路交通气象观察系统业务用房等配套设施与高速公路建设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投入使用并给予资金保障,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予以配合支持。

  十、严格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二十八)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研究制定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置规范,完善跨区域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公开制度。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班或停业整顿;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但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二十九)加强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督办。严格执行重大事故挂牌督办制度,对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实行现场联合督导、统筹协调调查、挂牌通报警示、重点约谈检查、跟踪整改落实,形成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监管合力。研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奖惩制度,对于成效显著的部门和单位予以表扬和奖励。发生较大以上或社会影响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责任追究。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市及事发地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当年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比,主要负责人一年内不得提拔。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或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多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所在单位要向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发生一起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性质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约谈相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同志。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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