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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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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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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黑安监发〔2013〕37号

颁布部门: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3-05-14生效日期:2013-05-14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7年4月21日被《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现将《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监管,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的组织督促工作,指导督促企业依法依规及时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对决定不再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要及时办理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企业不得以停业为理由推迟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手续;同时要强化监督,严格执法,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三、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安全评价要客观、公正和准确,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结论明确,并对评价结论负责。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部门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中,应核查安全评价报告结论、安全评价报告中涉及隐患整改认定情况以及报告内容与企业实际是否相符,评价结论不准确、评价内容与企业实际不符或存在重大隐患未能发现的,要依法处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每年1月15日前,县级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市级发证机关;每年1月31日前,市级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车俐春;

  联系电话:045187010360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5月14日

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适用范围

  在黑龙江省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包括运输工具用加气站)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意见。

  除《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外,依法取得试生产(使用)备案文件的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在备案文件规定时间范围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二、经营许可分级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各市(地)、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省直管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市级和县级)的审批、颁发。

  三、经营许可条件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满足《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的各项安全条件,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条例》第二章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四、经营许可证申请与颁发

  (一)首次申请

  企业首次申请经营许可证,应按《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交相应文件、资料。经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取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的新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在取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经营许可证申请,并提交《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发证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有关规定审查,做出决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可以作为经营许可的现场核查意见。

  (二)变更申请

  按《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对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申请变更的,应当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审查,做出变更决定。

  (三)重新申请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按《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时,按首次申请的规定申请办理。

  (四)延期申请

  按《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的,按首次申请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符合《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采用阻隔防爆技术改造的汽车加油站要提供技术改造工程安全验收备案证明(复制件)。

  五、有关具体问题

  (一)安全培训考核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

  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厅水字〔2012〕4号)规定执行。在港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及相连储罐部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仅与危险化学品码头相连的储罐部分,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在港区陆上专门为港口企业的装卸设备、非营运车辆服务的加油站,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在港区陆上为社会车辆服务的加油站,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方式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179号),危险化学品经营方式包括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3种形式。

  (四)安全评价

  未构成重大危险源,但属于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应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五)危险化学品相关名录

  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为准。危险化学品名录、剧毒化学品目录有修订的,以最新版本为准。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公安部2011年11月25日公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1年版)》为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有修订的,以最新版本为准。

  (六)经营许可证

  首次申请、重新申请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为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截止日为起始日至3年后同一日期的前一日。经营许可证变更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但应当载明变更日期。延期申请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顺延3年,并载明决定延期日期。

  (七)变更注册地址

  《办法》第十四条中所称变更注册地址,是指如:公路、街区、门牌号等名称变更。

  (八)经营许可证编号

  全省经营许可证按下列规则及地区代码实行统一编号。

  1.编号规则

  市级发证机关经营许可证编号由省名简称、地区代码、许可证种类、发证年份和流水号等组成。例如:黑A安经字〔2013〕000001。黑—黑龙江省,A—哈尔滨市,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危险化学品经营, 2013—2013年,000001—六位数流水号,意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3年核发的第一件经营许可证。

  县级发证机关编号在地区代码后加县级简字。各县级简字确定后,由市级发证机关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2.市级地区代码

  哈尔滨市—A,齐齐哈尔市—B,牡丹江市—C,佳木斯市—D,大庆市—E,鸡西市—G,双鸭山市—J,伊春市—F,七台河市—K,鹤岗市—H,黑河市—N ,绥化市—M,大兴安岭地区—P,省农垦总局—R,省森工总局—T,绥芬河市—S,抚远县—Y。

  (九)经营许可证打印

  全省统一使用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政务信息系统打印,网址http://211.100.28.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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