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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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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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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大环发[2007]205号

颁布部门:大连市环境保护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07-09-17生效日期:2007-09-17

各区(市)县环保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环保局,局属各分局,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环保办事处:

  为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落实《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大政办发[2005]39号)、《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定(修订)》(大环发[ 2007]202号)及《大连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修订)》(大环发[2007]201号),提高环境保护审批工作效率,规范审批行为,现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一、各级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人员要落实 “首问责任制”,向当事人说明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办事程序。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建设项目,要向当事人下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许可不受理决定书》或《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不受理决定书》,同时应告知当事人有受理权限的管理部门的地址及联系方式等。

  二、做好项目审批过程中市局各部门与区(市)县环保部门间相互沟通及意见征求工作。所在地环保部门要对市局受理的项目提出可行性预审意见并予以函复, 市局各审批部门审批的项目涉及市局其他相关处室业务时,相关处室应根据各自职能提出审查意见并函复,市局各审批部门在审查项目时要检查、落实区(市)县环保局、分局及相关处室对受理项目的预审意见情况。各部门不得要求当事人重复提交申请材料。

  市内四区审批的建设项目含新、改、扩建燃煤设施及1吨/小时(不含1吨/小时)以上的油炉的,由负责审批的环保分局一并审批,审批前应由分局负责征求大气环境管理处的意见。

  三、重视项目审批后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项目审批部门自做出审批决定之日起,应定期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掌握建设项目变化动态,及时督促建设单位落实有关环保批复意见,要客观准确地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对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函告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对存在违法行为的要移交环境监察部门处理。

  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可以对由市局负责审批的项目在建设期间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存在的违法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反馈,市局与所在地环保部门共同查处。

  四、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组织协调工作。建设监督处可组织相关处室及所在地环保部门参加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验收意见要明确项目验收后日常环境管理责任部门,验收项目信息应移送项目环境管理责任部门。

  五、市环保局负责审批、验收的建设项目要采用市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数据,市环境监测中心应会同所在地环境监测部门进行现场监测;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负责审批、验收的项目可由所在地的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监测数据,所在地环境监测部门不具备监测能力的监测因子,其监测数据须由市环境监测中心出具。

  六、加强各级项目审批部门与环境监察部门之间案件查处信息沟通与反馈,落实好案件查处转移联单制度。建设项目开工至竣工验收前,出现信访问题由该项目的审批部门负责解决,对需要处罚的违法项目应出具初步意见并移交环境监察部门执行行政处罚。

  七、每月25日以前,各审批部门将上月审批、验收、否定、查处的建设项目汇总统计并报市环保局建设监督处备案。具备条件的部门,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应与市环保局的管理系统联网,保证审批数据传输畅通。

  八、市环保局定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越权、违规的审批决定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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