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先导区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辽宁省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辽安委〔2011〕5号)的要求,为规范大连市修造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我局在参照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大连市修造船企业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评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大连市修造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暂行)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辽宁省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辽安委〔2011〕5号)的要求,我局在参照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大连市修造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制定本评审办法。
一、修造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采取自评、申请、评审、审核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的方式进行。
二、因国家尚未颁布修造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大连市修造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暂分为二级企业和三级企业。二级企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公告;三级企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公告。
三、修造船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应具备的条件:
(一)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二)申请二级的企业,应为规模以上企业,以及安全基础条件好的生产经营企业。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80%以上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员未超过1人;
(三)其它证照齐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企业,可以申请三级企业。申请三级企业的,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生产安全事故累计死亡人员未超过2人。
四、修造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标准
(一)在评审标准的“自评/评审描述”列中,企业及评审单位应根据“评审内容”和“评审办法”的有关要求,针对企业实际情况,如实进行扣分点说明、描述,并在《自评/评审扣分点及原因说明汇总表》(见附件3)中逐条列出。
(二)在评审标准中累计扣分的,直到该评审内容分数扣完为止,不得出现负分。
(三)本评定标准共计1000分。最终评审评分换算成百分制,换算公式如下:
评定标准实际分总计
评审评分= ────────────── ×100
1000-空项考评内容分数之和
最后得分采用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一位数。
4.各级别的评审得分标准
二级企业:评审评分大于等于75分;
三级企业:评审评分低于75分,大于等于60分。
五、修造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程序
(一)企业自评:企业成立自评机构,按照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二)申请评审:企业根据自评结果,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同意后,提出书面评审申请(评审申请格式见附件1)。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后,向省安全生产协会提出申请;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县区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三)评审与报告:评审单位应按照相关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报告(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2)后,将评审报告、评审工作总结、评审结论原件、评审得分表、评审人员信息等材料报评审审核单位。
(四)审核与公告:负责审核公告的安监部门,对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书面通知评审组织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颁发证书和牌匾:经各级安监部门公告的企业,由相应的审核单位颁发相应等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
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由总局统一监制,统一编号。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企业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到期复评,经评审单位复评合格,报相应评审组织单位审核,并经相应安监部门审核公告,由评审组织单位换发证书、牌匾。
七、修造船企业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每年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定,并形成自评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修造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报告,须按有关规定抄报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和安监部门备案。
八、评审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要求开展考评的相关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质量,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
3.自评/评审扣分点及原因说明汇总表
另附上:《大连市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