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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大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报告与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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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大安监执法〔2013〕78 号

颁布部门: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3-03-22生效日期:2013-03-22

各区市县、先导区安监局,各相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报告与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政办发〔2011〕154号,以下简称《办法》),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建立完善我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常态化体系,加快实现生产经营企业本质安全化、园区本质安全化、全域城市本质安全化目标,推进我市安全生产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报告与举报奖励工作向纵深发展,现就《大连市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报告与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大安监发

  〔2012〕13号,以下简称《细则》),补充通知如下:

  第一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对其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有权向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或企业有关负责人报告或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部门举报。

  第二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负责受理的以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的报告与举报,经核查属实予以奖励:

  (一)与市政府签状企业和市政府各委、办、局所属企业的从业人员对本企业存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管理、作业环境、人的不安全行为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向本单位报告的。

  (二)举报人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违反“三同时”管理规定而开工建设和投入生产的。

  (三)举报人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处置废弃危险物品违反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的。

  (四)举报人举报公共场所、设施、道路、桥梁、建(构)筑物、消防设施等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或危及社会安全行为的。

  (五)举报人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举报人举报其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

  第三条 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有效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四条 各区市县、先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经核查属实的本辖区内各自监管企业的从业人员和广大市民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报告与举报的奖励发放工作。

  第五条 报告与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核查、奖励流程:

  (一)与市政府签状企业以及市政府各委、办、局所属企业从业人员向本单位报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由企业以及市政府各委、办、局核查,其奖励流程,按照《细则》第三条执行。

  (二)举报人向市安监局举报各区市县、先导区安监局管辖区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的,市安监局可以直接查处,查处属实的,其奖励流程由查处处(室),按照《细则》第六条执行。

  (三)举报人向市安监局举报,市安监局批转由各区市县、先导区安监局负责查处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核查属实的,由各区市县安监局负责向举报人发放奖励。对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隐患、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市安监局可直接发放奖励。由查处单位向市安监局办公室提出奖励申请,办公室分拨给批转处(室)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填写《大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并将查处材料交由纪检监察室审核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四)举报人举报属公共场所、设施、道路、桥梁、建(构)筑物、消防设施等安全事故隐患,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受理,核查属实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向市安监局办公室提出奖励申请,并填写《大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人员奖励申请表》,办公室按照《细则》第五条第二项的职责分工送相关处(室)进行核实后,填写《大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并将查处材料交由纪检监察室审核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五)对与市政府签状企业和各委、办、局所属企业从业人员在报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工作中,符合本通知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签状企业、各委、办、局向市安监局办公室提出突出贡献奖励申请,填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报告与举报个人突出贡献奖励申请表》(附件1);办公室按照《细则》第五条第二项的职责分工送相关处(室)进行审查核实,填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报告与举报个人突出贡献奖励审批表》(附件2),将相关材料交由纪检监察室审核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批。企业从业人员突出贡献奖励每年11月份受理、发放一次。

  (六)举报人年度内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由市安监局受理、核查属实的,符合本通知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市安监局监察支队向办公室提出突出贡献奖励申请,填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报告与举报个人突出贡献奖励申请表》(附件1),经审查核实,填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报告与举报个人突出贡献奖励审批表》(附件2),并将查处材料一起交由纪检监察室审核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批。每年11月份发放一次。

  第六条 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经调查属实的奖励设立、发放的流程:

  (一)举报人向市安监局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瞒报、谎报财产损失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瞒报、谎报人员伤亡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瞒报、谎报财产损失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瞒报、谎报人员伤亡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瞒报、谎报财产损失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瞒报、谎报人员伤亡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3万元。

  (二)市安监局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查处核实后,由查处处(室),填写《大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并将查处材料一起交由纪检监察室审核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三)市安监局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经核查属实,举报的瞒报、谎报事故同时有瞒报、谎报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对举报人按举报各级事故奖励中的上限予以奖励。

  (四)举报人向各区市县、先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经核查属实的,由各区市县、先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奖励的发放。

  第七条 报告、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突出贡献奖的设立、发放:

  (一)与市政府签状企业和市政府各委、办、局所属企业的从业人员在报告与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工作中,避免了企业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经企业组织评审、推荐产生,由签状企业和各委、办、局向市安监局办公室提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报告与举报个人突出贡献奖励申请表》(附件1),市安监局办公室组织相关处(室)、专家评审,填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报告与举报个人突出贡献奖励审批表》(附件2)。个人突出贡献奖分为一等奖(人民币1万元)、二等奖(人民币8000元)、三等奖(人民币5000元),奖励等级确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度内报告、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80项以上;或年度内3次以上报告、举报事实符合《细则》中规定二等奖范围内的;或年度内2次以上报告、举报事实符合《细则》中规定一等奖范围内的;或年度内2次以上报告、举报事实符合《细则》中规定二等奖范围内和1次以上报告、举报事实符合《细则》中规定一等奖范围内的;或年度内1次以上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经查属实的,为突出贡献一等奖。

  2.年度内报告、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60项以上80项以下;年度内2次以上报告、举报事实符合《细则》中规定二等奖范围内的;或年度内1次以上报告、举报事实符合《细则》中规定二等奖范围内和1次以上报告、举报事实符合《细则》中规定一等奖范围内;或年度内1次以上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经查属实的,为突出贡献二等奖。

  3.年度内报告、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50项以上60项以下;或年度内1次以上报告、举报事实符合《细则》中规定一等奖范围内;或年度内1次以上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经查属实的,为突出贡献三等奖。

  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同一时间,对报告、举报一个场所内的多人存在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按1项计。

  (二)个人突出贡献奖由市安监局向做出突出贡献个人颁奖。

  第八条 报告、举报其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按照《细则》规定执行。

  第九条 报告、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整改由责任单位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通知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报告与举报个人突出贡献奖励申请表

  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报告与举报个人突出贡献奖励审批表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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