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经贸局(工业办)、科技局、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推进我市清洁生产工作,规范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和《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惠州市经贸局科技局环保局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经贸局
惠州市科技局
惠州市环保局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惠州市经贸局 科技局 环保局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清洁生产工作,落实《关于加快推进清洁生产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7〕 77号)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和《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粤经贸法规〔2009〕3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惠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活动,应当遵照本办法。
第三条 惠州市经贸部门会同市科技、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对通过验收的企业进行认定和公布。
市经贸部门牵头制定全市清洁生产计划,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进行跟踪管理,组织开展全市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
市科技部门负责指导、支持清洁生产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示范推广工作。
市环保部门负责指导自愿清洁生产企业按清洁生产要求进一步健全环保机制。
第四条 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资源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各环节以及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依据相应的标准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绩效和审核报告进行全面检查、核实和评定。
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在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制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基础上,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应的标准和程序,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绩效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进行全面检查、核实、评定的过程。
第五条 市政府鼓励全市工业、商业、交通等领域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列入省“双千节能行动”的重点耗能企业、省循环经济试点单位、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率先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争取成为省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列入省“双千节能行动”的重点耗能企业、省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在制订节能规划、编制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中应包含清洁生产内容。
第二章 申请验收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请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家和广东省清洁生产相关产业政策,没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没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品;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生产工艺装备情况明晰,并已列入整改计划。
(三)近一年各类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无国家、省或本市限期治理项目或限期治理项目已完成。
(四)按照清洁生产审核的程序要求,完成 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并取得明显绩效,具体表现为:
1、在投资、技改、生产过程、产品包装、综合利用等方面采用国家和广东省公布的清洁生产设备、工艺和技术,或开发清洁生产产品、研发清洁生产新技术和新工艺,在减少资源和能源浪费、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成效显著;
2、推行能源和原材料的节约与综合利用,措施得力、技术先进、效益明显;
3、改造、更新污染严重、技术落后的生产流程和设备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明显;
4、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效果显著;
5、无/低费方案90%以上完成实施,中/高费方案至少有50%完成实施。方案实施完成后能耗指标、物耗指标、污染物排放指标明显下降;
6、清洁生产方案和全过程的污染控制措施应符合当地环保部门对企业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要求,各类污染物排放达标。
(五)根据清洁生产审核要求,制定完整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方案的产生和筛选,可行性分析,方案实施,持续清洁生产。
(六)建立健全的清洁生产工作机构。
(七)组织全员参加清洁生产培训,并有培训记录。
(八)建立清洁生产规章制度和激励机制。
第七条 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为主体。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可以由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也可以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完成。
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具有高级职称并经国家或广东省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师。
第三章 审核验收的程序和内容
第八条 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在开展审核前,应填写《惠州市自愿开展清洁生产企业登记表》(附件1)(一式三份),于每年12月31日前交至市经贸部门。市经贸部门藉此制定全市清洁生产计划,并于每年1月公布自愿实施清洁生产企业名单。市经贸部门会同市科技、环保部门制定清洁生产验收计划。未列入市清洁生产计划的企业,原则上不纳入当年清洁生产验收计划。
第九条 企业申请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惠州市企业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附件2)(一式六份);
(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一式六份及电子版);
(三)清洁生产审核人员名单及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当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复印件);
(五)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条 市经贸部门接到企业申请验收资料后,会同市科技、环保部门对材料进行初审。通过查看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和相关资料,考察企业生产现场等方式,查看企业是否符合申请清洁生产验收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列入验收计划,并上报省经贸部门。
第十一条 省经贸部门在省清洁生产行业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省验收专家组与市经贸、科技、环保部门组成联合验收小组,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进行现场验收。企业所在地县(区)经贸、科技、环境部门应派员参与现场验收。
第十二条 市经贸部门应在验收前7个工作日,将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送省验收专家组,并通知企业做好验收前准备。
第十三条 审核验收依照国家发展改革部门颁布的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执行;没有颁布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门颁布的行业清洁生产标准执行;国家尚未公布指标体系和行业标准的行业,应在污染物排放达标的基础上,参照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执行。
第十四条 现场验收程序包括:
(一)听取企业汇报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取得成果、存在问题、持续清洁生产计划。企业汇报应重点说明企业产品和能源资源消耗情况、产排污现状分析、审核重点和目标指标、评估过程、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清洁生产绩效等情况;
(二)省验收专家组查阅、核实清洁生产相关材料,包括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过程是否规范,数据是否准确,分析核算是否合理,员工对清洁生产的认识程度。查企业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记录、环境监测报告、清洁生产培训记录、技术改造证明材料等情况;
(三)考察生产现场管理状况、设备情况、工艺流程、水及能源监测计量设备、节能措施、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有效可行。了解中/高费方案、无/低费方案实施情况,现场询问企业人员对清洁生产的理解及工作开展情况。
(四)根据现场考察情况以及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由省验收专家组根据《广东省企业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考核表》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行打分、评定,并形成评审意见。评定结果分“不合格(评分为60分以下)”、“合格(评分为60~79分)”、“良好(评分为80分以上)”三种。
(五)对于通过验收的企业,应根据省验收专家组评审意见,做好文本的修改和有关工作,并将修改后的审核报告报市经贸部门。
第十五条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审核过程是否真实、规范,方法是否合理;
(二)审核报告是否如实反映企业基本情况,污染物的产生与排放情况,有毒有害原料的替代和无害化(包括转移、安全处理)情况,有毒有害原料使用量的变化、存放、转移情况;
(三)清洁生产目标的设定是否科学可行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是否符合国家环保方针、政策,是否符合国家、省和我市的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
(四)清洁生产审核重点的选择是否合理;
(五)审核报告中是否包含分析和确保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的具体方案和措施;
(六)审核报告中是否明确企业持续清洁生产的机制和措施;
(七)清洁生产审核提出的无/低费方案的实施情况,中/高费方案及实施计划是否切实可行。
第十六条 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验收评分为“合格”的为通过惠州市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由市经贸部门会同市科技、环保部门发文公布,授予“惠州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评分为“良好”以上的企业,推荐上报省经贸部门申请“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
第十七条 “惠州市清洁生产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二年,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市经贸部门提出换证申请。企业须向市经贸部门提交《惠州市清洁生产企业换证申请表》(附件4)、新一轮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和当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市经贸部门会同市科技、环保部门对企业的换证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条件的企业予以办理换证手续。逾期不递交换证申请的企业,“惠州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期满后自动取消。
第十八条 企业应按计划落实持续清洁生产审核,并于每年年末向市经贸部门报送持续清洁生产审核情况。市经贸、科技、环保部门对清洁生产审核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指导和监督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根据需要,可不定期对企业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章 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管理
第十九条 在我市为企业提供清洁生产审核咨询与技术服务的技术依托单位,应在市经贸部门登记备案(见附件5),积极协助我市开展清洁生产工作。
第二十条 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为企业提供咨询及技术服务,严禁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对有违规操作行为的咨询服务机构,市经贸部门将建议省经贸部门取消其清洁生产技术依托单位资格。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省、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企业、组织清洁生产卓有成效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市相关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政府对获得省、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相应的政策倾斜,在电力等资源出现紧缺时优先保障;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受理其报送的有关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等手续时优先将其列入“绿色通道”,缩短审批流程,加快审批时间。在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通过省、市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申报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揭发在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已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如出现污染物超标排放、能耗水耗等指标严重超标等情况,应取消其清洁生产企业称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