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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大中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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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惠市规建函〔2013〕474号

颁布部门: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3-07-19生效日期:2013-08-01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为加强我市大中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节约投资,我局起草了《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大中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实施细则》,经市法制局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3年7月19日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大中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实施细则

  笫一条 为加强我市大中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工程质量,节约投资,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大中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大中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惠州市第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事项目录(2012年第一批)的通知》(惠府〔2012〕101号)的规定,向省、市或者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主要项目包括: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大中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大中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实行分级审查制度。

  市、惠城中心区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大中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审查。

  县、区审批、核准或备案本地区的大中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审查。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大中型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办理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申请书(原件1份);

  (二)《惠州市大中型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原件1份);

  (三)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和环保部门批复文件;(核原件,交复印件1份);

  (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原件,交复印件1份);

  (五)《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核原件,交复印件1份);

  (六)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总平面规划设计方案及单体建筑设计方案(核原件,交复印件1份);

  (七)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复文件(核原件,交复印件1份,需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项目提供);

  (八)已办理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应提供相关批准文件,涉及水务、航空管制、地铁、风景名胜、航道通航等方面的,须提供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核原件,交复印件1份);

  (九)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核原件,交复印件1份,需进行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项目提供);

  (十)拟建建设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原件1份,提交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需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审查合格章);

  (十一)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及其电子文件各两份:

  1、初步设计文件应包括说明书(含建筑节能专篇)、总平面、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通风空调、工艺等专业初步设计图纸,结构计算书,建筑节能计算书,暖通计算书,照明计算书等,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2、初步设计文件须按专业装订成A3文本图册(大图可折成A3规格);并加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图章,设计文件中各专业图纸的签章须齐全;

  3、须提供初步设计文件的电子文档(刻录在光盘上),随初步设计文件一同报送;

  (十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按国家相关规定提供);

  (十三)地震部门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审核意见(按国家相关规定提供);

  (十四)法人证明书、法人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大中型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函;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五)城乡规划部门对市政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核意见;

  (六)与市政工程实施相关的有关协议或批复文件(包括环保、水务、航道、铁路等相关单位);

  (七)市政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含说明书、图纸、工程概算等。原件2份,报专家审查的份数根据工程规模确定);

  (八)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九)市政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电子版;

  (十)法人证明书、法人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

  (十一)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其中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执行;市政工程应当按照建设部《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执行。

  第九条 初步设计审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初步设计的主要指标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

  (二)各有关专业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执行情况,重点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执行情况;

  (三)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有关初步设计阶段的深度要求;

  (四)有关专业重大技术方案是否进行了技术经济分析比较,是否安全、可靠;

  (五)初步设计文件是否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六)初步设计内容是否合理。主要包括:

  1、各有关专业设计是否符合经济美观、安全实用、保护环境的要求;

  2、工艺方案是否成熟、可靠,选用设备是否先进、合理,设计方案是否优化;

  3、是否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土地、能源、水资源和材料;

  4、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是否适用、可靠。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按规定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相关部门和专家应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做好相关初步设计技术性审查工作,确保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工作顺利进行。初步设计技术性审查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经审查符合相关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复。

  对需作修改、完善的初步设计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申请审查单位修改、完善并达到规定要求后,作出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技术专业性咨询时间、评审工作时间、现场勘查核实时间、设计单位反馈专家审查意见时间以及修改、完善初步设计文件时间不计入初步设计审查时间。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审批阶段涉及的其他专项技术性审查事项,建设单位可向初步设计审批阶段并联审查受理窗口申请专项审批单独审查,也可向并联受理窗口申请初步设计审批阶段全部或部分审查事项的联合审查,实行"统筹集中,分工负责,集中审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限时办结"的运作模式。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要求严格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同意的批复意见,并责令改正:

  (一)设计依据不正确或不充分的;

  (二)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有重要缺项的;

  (三)不符合现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以及采用落后、淘汰技术、设备或材料等不符合现行技术产业政策和管理规定的;

  (四)设计存在严重不合理问题的;

  (五)违反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应当对相关审查内容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

  笫十五条 初步设计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或经其书面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并由建设单位将调整、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报请原审查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其中,涉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规模、规划等主要内容的调整还须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后,再办理有关调整初步设计审查的批复手续。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时效性负责。如有虚假行为,审批机关有权不予批复,因其引起的后果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对提交的初步设计文件真实性和设计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文件中弄虚作假,审批机关除有权不受理、不予批复其初步设计文件外,将依法视情节轻重对设计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或处罚。

  第十八条 编制大中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设计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设计资质,有关技术负责人及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注册资格或技术职称。设计资质不足以承担项目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不得以挂靠其它设计单位的方式进行申报。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及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对应进行初步设计审查而未报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单位不得出具施工图图纸,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施工图审查等手续。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或单位从事大中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及相关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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