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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和《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和《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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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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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交规划发〔2011〕695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法律效力:部门规章

应用分类:交通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1-11-28生效日期:2011-11-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原交通部于1996 年颁布了《 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和《 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15 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原办法中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形式发展的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管理和后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提高公路建设项目决策的科学性,我部组织专门力量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和《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和<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交计发[1996]1130号)中《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和《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项目后评价是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和规范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交通运输部后评价工作管理的公路建设项目,其它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是用科学、系统的评价方法,通过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和运营各阶段工作的跟踪、调查和分析,全面评价项目的作用与影响、投资与效益、目标实现程度及持续能力等,总结项目的经验与教训。根据需要,也可针对项目的某一方面或问题进行专题评价。

  第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应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后评价工作不受项目以往各阶段结论的约束。

  第五条 纳入交通运输部后评价工作管理的公路建设项目,由交通运输部根据有关规划和具体项目情况,商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重点选择国家公路网规划中的重大建设项目或对行业发展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项目,并以后评价工作计划形式下达;进行后评价的项目应已建成通车运营5 年以上并通过竣工验收。

  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项目单位,按照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要求开展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工作,并组织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监理、运营、管理等部门和单位配合,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和基础资料。报告完成后,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后评价报告的初审工作,并将修改后的报告和初审意见报部。交通运输部根据后评价工作计划情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承担项目后评价报告的审查任务。

  第六条 纳入交通运输部后评价工作管理的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的编制应由具有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咨询机构承担,该机构不得是参加过同一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工作的工程咨询机构;参与后评价工作的人员不得是该项目各阶段的主要参与者。

  第七条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的工程咨询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组建满足后评价要求的专家组或工作组,并在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的基础上,按照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的要求,对项目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与评价。

  第八条 工程咨询机构在开展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的过程中,应重视公众参与,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在后评价报告中予以客观反映。

  第九条 对于纳入交通运输部后评价工作管理的项目,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健全收集、保存项目各阶段的相关信息和档案资料的机制,为后评价工作积累完整的技术经济数据和资料。

  第十条 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经费由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将后评价成果及时提供相关部门和机构,并组织有关单位定期总结项目后评价的经验教训,为规划编制、项目审批、投资决策、项目建设和管理等提供参考。

  第十二条 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建设项目各相关单位要充分重视后评价成果,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并采取相应措施,完善已建项目,改进在建项目,指导待建项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交通部发布的交计发〔1996〕1130号中《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



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研究及报告编制工作,在总结1996 年颁发的《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执行情况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公路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编制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的目的是总结项目的经验与教训,为不断提高项目的决策、设计、施工和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投资效益,制定相关政策等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的主要依据和基础:

  (一)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等。

  (二)国家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综合运输发展规划和公路专项发展规划等。

  (三)项目各阶段有关委托、评审、批复等文件。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审查意见,批复文件;资金申请报告,招投标文件,重大变更的请示及批复;经审计的决算报告和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等。

  (四)项目建成通车后的运营数据及相关调查。主要调查包括:交通量调查、交通安全性调查、车辆运行特征调查、车辆运输费用调查、工程质量调查、经济社会调查、环境调查等。

  第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过程评价:项目前期工作、建设实施、运营管理等;重大变化及原因。

  (二)建设项目的投资与效益评价:投资执行情况、资金筹措评价及经济评价。

  (三)建设项目的影响评价:项目对区域的综合交通体系、经济社会、环境、能源等方面的影响。

  (四)建设项目目标持续性评价:交通量、经济社会效益、财务效益、环境保护等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持续能力。(五)经验与教训,措施与建议。

  第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的方法主要有:有无对比法、层次分析法、因果分析法、逻辑框架法、综合评价法等,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一种或多种方法。

  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所采用的相关评价技术及指标量化方法原则上可用于后评价,可参照《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交规划发〔2010〕178 号)、《公路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建标〔2010〕106号)等。

  第六条 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由主报告和附件组成。主报告应按本办法附件《 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编制。附件主要包括专题报告、公路建设项目管理表和有关委托、招标、评审、批复等主要文件的复印件。

  第七条 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文本采用297mmX210mm(A4)装订,封面采用紫红色。

  第八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交通部发布的交计发〔1996〕1130号中《 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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