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自2013年3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如下:
一、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1600元/月。
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4.5元/小时。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2月21日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自2013年3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如下:
一、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1600元/月。
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4.5元/小时。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