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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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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商改发[2003]341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

法律效力:部门规章

应用分类:建筑安全类

颁布日期:2003-10-16生效日期:2003-10-16

各省、自治州、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商委、内贸办、财贸办)商务厅(局)、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散装水泥办公室: 
  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和《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散装水泥发展“十五”规划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1022号),现就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是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途径。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将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搅拌混凝土纳入工作日程。 

  二、北京等124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城区从2003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其他省(自治区)辖市从2005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各城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指定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规划及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发展,确保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供应。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环保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  

  四、从事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确保预拌混凝土的质量。  

  五、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六、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商品混凝土和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在市区通行的措施。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部门要尽快编制预拌混凝土预算定额。预拌混凝土的价格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定额标准核定的价格计算。因使用预拌混凝土而增加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八、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和运输协调服务。  

  九、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擅自现场搅拌的,有关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工并限期改正。  

  附件:现场禁止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城市名单  

附 件:限期禁止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城市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限期禁止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城市名单  (共计124个)  

  一、直辖市(4个)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  

  二、省(自治区)辖市及大中城市(120个)  

  1、河北省(5个)  
  石家庄市、廊坊市、唐山市、承德市、秦皇岛市;  

  2、山西省(2个)  
  太原市、大同市;  

  3、辽宁省(10个)  
  沈阳市、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本溪市、丹东市、锦州市、盘锦市、营口市、葫芦岛市;  

  4、吉林省(2个)  
  长春市、吉林市;  

  5、黑龙江省(3个)  
  哈尔滨市、牡丹江市、大庆市;  

  6、江苏省(13个)  
  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镇江市、扬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徐州市、泰州市、宿迁市;  

  7、浙江省(11个)  
  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湖州市、金华市、衢州市、绍兴市、台州市、丽水市、舟山市;  

  8、福建省(6个)  
  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漳州市、莆田市、三明市;  

  9、安徽省(7个)  
  合肥市、芜湖市、黄山市、安庆市、滁州市、蚌埠市、马鞍山市;  

  10、江西省(3个)  
  南昌市、九江市、赣州市;  

  11、山东省(5个)  
  青岛市、济南市、泰安市、威海市、烟台市;  

  12、河南省(5个)  
  郑州市、洛阳市、安阳市、开封市、漯河市;  

  13、湖南省(3个)  
  长沙市、岳阳市、常德市;  

  14、湖北省(1个)  
  武汉市;  

  15、广东省(23个)  
  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江门市、惠州市、佛山市、清远市、韶关市、湛江市、肇庆市、南海市、中山市、汕头市、梅州市、阳江市、顺德市、潮州市、揭阳市、汕尾市、东莞市、河源市、云浮市、茂名市;
 

  16、广西自治区(4个)  
  南宁市、桂林市、柳州市、梧州市;
 

  17、云南省(4个)  
  昆明市、大理市、丽江市、景洪市;  

  18、贵州省(1个)  
  贵阳市;  

  19、四川省(3个)  
  成都市、乐山市、绵阳市;  

  20、陕西省(1个)  
  西安市;  

  21、甘肃省(1个)  
  兰州市;  

  22、青海省(1个)  
  西宁市;  

  23、宁夏自治区(1个)  
  银川市;  

  24、新疆自治区(5个)  
  乌鲁木齐市、吐鲁番市、石河子市、克拉玛依市、库尔勒市。 


新建混凝土企业可行性报告 



  一、发展与现状 

  预拌混凝土也称商品混凝土,其特点是集中拌制、商品化供应。我国混凝土搅拌站(厂)始建于八十年代初的上海、常州两城市。十多年来,由于建设规模持续扩大,尤其是北京市和东南沿海地区一些城市建设高速发展,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也采取一些扶植政策和措施,使城市预拌混凝土产量每年以12-15%幅度递增。1987年建设部印发了《关于“七五”城市发展商品混凝土的几点意见》,明确了发展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方向和有关技术经济政策。1990年国家计委、建设部等联合发文,将杭州、厦门、南京列为推广散装水泥和发展商品混凝土的试点城市。1994年建设部印发的建[1994]490号文《建筑业重点推广应用10项新技术》中,又把推广商品混凝土和散装水泥应用技术列为重点推广的首要内容。一些地区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定期编制和发布预拌混凝土的定额单价、运输、设备费用和管理费,为发展预拌混凝土提供了合理的计价基础。“八五”期间,建设部共安排国家支持施工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贷款11亿元人民币,其中有5亿元之多(不包括企业自筹)用于支持预拌混凝土的发展。有关城市也颁发了许多文件,从规划、取费、市场管理、企业管理、质量管理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配套的政策和规定,有力的促进了预拌混凝土的发展。据统计,1995年,全国建成预拌混凝土站(厂)616个,预拌混凝土企业年设计生产能力约600万立方米,年实际产量2600万立方米。上海、北京、广州、大连、常州等城市应用的预拌混凝土量已达到该城市混凝土总用量的60%以上,接近经济发达国家水平。但是,另一方面,全国预拌混凝土占现浇混凝土的比重还不到10%,与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预拌混凝土尚属起步阶段。我国已建成的预拌混凝土站(厂),大多属建筑施工企业或企业集团管理,而经济发达国家预拌混凝土已成为独立的新兴行业,有许多混凝土工程公司专门生产和供应预拌混凝土,并承包建设项目中的混凝土工程,预拌混凝土已普遍使用,一般占混凝土工程总量的60-80%以上。 
  根据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和运行态势,东部沿海城市,预拌混凝土趋于热销阶段,外商和其他经济部门或企业都纷纷投资,并从大城市向中等城市发展。中西部地区的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也急切要求发展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供应,但在市场、装备、资金上还确实存在不少困难,急切需要有关方面加以引导和扶持。 

  二、目标和要求 

  “九五”期间,全国预拌混凝土的年产量要比“八五”末期翻一番,由目前占全国现浇混凝土比重10%增加到20%,并提出以下要求: 

  1.为促进预拌混凝土事业在全国范围内健康有序地发展,“九五”期间,预拌混凝土应遵循“巩固东部,发展中西部”的方针。东部沿海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站(厂)建设工作的领导,搞好规划布点,强化企业管理和质量管理,使之健康发展。中西部地区的省会城市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预拌混凝土站(厂),有关方面要支持其切实解决预拌混凝土生产应用中的问题,使我国城市预拌混凝土有一个较大的发展。 

  2.各部委施工企业承建的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各大中城市的重要城市建设设施,预拌混凝土用量应不低于混凝土总量的80%。混凝土用量超过2万立方米的工程建设项目和一次混凝土用量超过100立方米的工程均应使用预拌混凝土。使我国预拌混凝土生产的年设计能力由目前的6000万立方米提高到2000年的8000万立方米,预拌混凝土的年产量由目前的2600万立方米提高到2000年的4000万立方米。 

  3.根据东西部地域经济的差异,“九五”末期对各地预拌混凝土的发展应用提出以下要求: 
  (1)上海、北京、广州、大连、天津、南京、厦门、杭州等城市的预拌混凝土应达到现浇混凝土总量的60%-80%,接近经济发达国家的水平; 
  (2)东部沿海地区大中城市和郑州、成都、武汉、长沙、南昌、沈阳、西安、重庆、昆明、青岛、深圳的预拌混凝土应达到现浇混凝土总量的20%-30%; 
  (3)哈尔滨、长春、石家庄、太原、合肥、贵阳、兰州、乌鲁木齐的预拌混凝土应达到现浇混凝土总量的10%-20%; 
  (4)“九五”期间,呼和浩特、南宁、西宁、银川等城市应努力创造条件,建立预拌混凝土站(厂)。 

  4.根据建设部《建筑工业化发展纲要》中提出的“积极促进建筑专业性企业的发展”精神,北京、上海、广州、天津等预拌混凝土发展较快城市的建筑业企业及部分部属建筑业企业,在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同时,应逐步组建以混凝土搅拌站及专用运输车、混凝土泵车为主要生产设备的混凝土工程专业施工企业——混凝土工程公司。混凝土工程公司必须具备承包混凝土工程及供应预拌混凝土的双重能力,主要分包建设项目中的混凝土工程,是未来建筑业中技术含量高、机械化水平高的专业施工企业。 

  三、政策和措施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要参照下列有关要求,加大预拌混凝土推广应用力度。 

  1.加强对发展预拌混凝土工作的领导。 
  (1)要依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建设规模,预测混凝土用量,搞好预拌混凝土站(厂)的建设布点。搅拌站(厂)应设置在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方,靠近砂石产地或混凝土拌合物使用量比较集中的区域。新建站(厂)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严格按照建设程序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立项建设。搅拌站工程建设项目要由具备专业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工艺流程科学、合理,选用设备性能先进、可靠,生产能力配套。搅拌系统须采用强制卧轴式搅拌机;要有足够的原材料储存设施、机械化上料系统和自动称量装置,尽可能地采用计算机控制和管理;要有外加剂和掺合料的加入装置;要有控制质量的试验检测设施。 
  混凝土搅拌站(厂)规模不宜过大。除混凝土用量很大的大型建设项目和建设规模很大的城市外,一般预拌混凝土站(厂)的年生产能力应在5-10万立方米之间。预拌混凝土的供应半径宜在10公里以内,最远不超过15公里。 
  (2)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有发展预拌混凝土的配套政策。要与城市环境整治紧密结合,明文规定不准在风景区、文化区和市区的主要街区设置分散的现场混凝土搅拌站(点),利用经济和行政手段,对污染城市环境的噪声、砂石和泥土等要加强管理,并予以必要的经济制裁;对施工占用街道超面积的要提高收费标准。 
  3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严格执行有关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外,要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办法,对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进行严格检查管理,对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必须进行严厉惩处。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停产整顿,并令其赔偿经济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定期对预拌混凝土站(厂)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对其人员素质、工艺条件、技术装备、管理制度等质量保证体系定期进行考核。 

  2.预拌混凝土站(厂)的建设资金,要采取多渠道筹措。主要方式有: 
  (1)各级政府支持施工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贷款或用散装水泥节包费中的部分收入,集中建设搅拌站; 
  (2)建筑业企业或企业集团出资; 
  (3)利用原有混凝土构件厂的设备、场地和人员,进行技术改造,兼营预拌混凝土; 
  (4)利用有关方面集资,组成独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制公司; 
  (5)利用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 
  (6)采用其他多种渠道集资。 

  3.合理确定预拌混凝土的价格。 
  预拌混凝土的价格,由成本、利润、增值税组成,其中成本应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运至施工现场运输费及管理费等。销售价格本应由生产企业根据市场供需情况自行确定,但在当前建筑市场尚不规范,工程造价应在政府宏观调控下,逐步由市场形成造价为主的价格机制的情况下,预拌混凝土价格应由各地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制订、发布和调整。各地在制订预拌混凝土价格时,应扣除现场搅拌混凝土中的部分人工和机械等费用。 

  4.给预拌混凝土企业以必要的支持。 
  (1)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所在城市行政领导的支持,并做好与各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与工商管理部门协调,搞好预拌混凝土站(厂)资质审查和发放营业执照工作;与动力、公用和材料供应部门协调,做好预拌混凝土原材料、散装水泥及水、电、油、汽的供应工作;与财政、金融、税收和定额管理部门协调,搞好预拌混凝土站(厂)的税收、价格、流动资金和有关贷款等工作;与公安、交通部门协调,明确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辆和散装水泥车为“工程特种车辆”,并发给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特殊通行证;与环境保护部门协调,促进预拌混凝土站(厂)逐步达到城市环保的要求。 
  (2)根据国发[85]27号文转发《国家经委关于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意见》中有关节包费的规定,把使用散装水泥节约下来的包装费大部分返还给使用散装水泥的企业。 
  (3)为加速搅拌站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应进一步缩短混凝土工程机械的折旧年限,提高设备折旧率,使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设备真正步入良性循环。有些地区或企业也可按预拌混凝土的实际产量来计算提取机械设备的折旧费。 

  5.加快预拌混凝土装备国产化步伐。 
  经过几年努力,预拌混凝土的机械设备已从进口为主逐步转向立足国内,但对部分关键零部件和技术性能要求高的整机,仍依赖于国外。提高预拌混凝土装备国产化水平,关键是提高、混凝土机械的质量,特别是基础件的质量。为此,要继续搞好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泵车、散装水泥车和搅拌计量装置关键设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和研制开发,同时,还可与外商合作、合资生产,形成专业化程度高、品种规格全的系列产品及其零部件。到2000年,使预拌混凝土的主要装备基本上立足国内。 

  6.预拌混凝土站(厂)要加强质量管理,提高混凝土拌合物质量。 
  预拌混凝土站(厂)必须设置与其资质相适应的试验室,建立健全企业的技术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定期进行原材料质量检测和混凝土拌合物的各项性能检测,严把原材料和混凝土成品质量关。 
  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GB50-164)、《预拌混凝土》(GB14902-94)和专业标准《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10-95)进行生产和施工;站(厂)要建立自己的产品标准和企业管理制度,并逐步按照GB/T19000标准健全企业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企业要重视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外加剂性能检测和应用试验;水泥与掺合料的检测分析,并按照实际情况不断调整设计参数和生产的工艺参数。 

  7.重视技术装备的更新改造,加强科学研究工作,不断开发新技术。 
  预拌混凝土站(厂)要重视技术设备的更新改造,采用先进的搅拌设备、计量装置,改造企业老旧的机械设备,并逐步采用微机来控制和管理计量、搅拌系统,以提高混凝土拌合物的生产控制和管理水平。有条件的 企业要逐步建立自己的科研力量,加强科学研究工作,研制、开发高性能外加剂和掺合料,推广外加剂、掺合料的应用技术,进一步提高泵送技术、废水回收利用技术、质量控制技术、二次投料等技术,逐步提高混凝土品质和平均强度,开发研制、推广应用高强度预拌混凝土。 

  8.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为发展我国预拌混凝土服务。 
  根据当前政府转变职能,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要求,充分发挥混凝土协会、外加剂专业委员会及相关社会团体的作用,使行业协会真正起到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和参谋助手的作用。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政府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制定发展规划;引导企业增强质量意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组织和开展企业 职工技术培训;推广新技术、新设备和开发应用新工艺、新产品;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搞好预拌混凝土站(厂)的资质等级审查和年检工作;积极为政府和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四、我国发展商品混凝土的前景 

  (一)我国商品混凝土市场潜力巨大 
我国商品混凝土的使用主要集中在省会城市和沿海发达城市,这些城市,如上海、广州、深圳、常州等地的商品混凝土使用率已达60~80%,基本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然而,在一些中等城市和小城市,商品混凝土的使用率还很低,甚至没有。可见,商品混凝土的发展空间还十分巨大。 

  (二)使用商品混凝土技术经济效益十分明显 

  1.企业财务效益 

  北京、上海、常州、天津等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经营统计资料分析表明,与现场搅拌混凝土比较,使用商品混凝土可获得如下经济效益: 

  (1)建筑施工单位用工降低,劳动生产率提高:一般生产商品混凝土0.25工日/m3,全员产值2.5~3.0万元/人/年;现场搅拌0.35工日/m3,产值一般间0.8万元/人/年。 

  (2)节约原材料:测算和分析表明,应用商品混凝土可节约水泥8%,砂石12%左右。 

  (3)促进机械化、自动化水平的提高,大大提高设备利用率。 

  (4)提高混凝土质量,延长工程使用寿命。 

  2.社会经济效益 

  (1)相关部门获利明显:统计表明,应用商品混凝土节省了许多单位的费用支出,普遍受到欢迎。如,节省砂石及中间储料的堆场租用费0.9元/m3,水泥包装袋费用节约1.75元/m3。现场建材堆放场地租用费等节约2.40元/m3,现场临时水电及设施费4.00元/m3等。 

  (2)加快施工进度,提前发挥投资效果。 

  (3)促进水泥工业和混凝土新技术发展及其建筑工业化的发展。 

  3.环境效益 

  (1)当今社会环保问题已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环保问题已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健康。应用商品混凝土环境效益十分显著。首先它不需要在现场堆放材料及中转材料,避免了城市的脏、乱、差现象;其次,从根本上消除噪声、粉尘、污水等污染,改善了市民工作、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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