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九月九日
深圳市“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市属国有控股相关企业、市相关重点企业“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期间成立污染减排考核小组,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发展改革、统计、监察部门及相关专家构成,负责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的组织工作,集中对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市属国有控股相关企业和市相关重点企业污染减排工作进行考核和评比。
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和市属国有控股相关企业、市相关重点企业实行分类考核:
(一)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考核内容。
1.总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总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以定期信息调度数据为基础,依据国家污染减排统计办法、核查办法和核算细则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和省对我市减排项目的核查情况对各区(含新区)予以核定;
2.污染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区(含新区)有关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3.污染减排计划及措施落实情况。依据各区(含新区)污染减排计划制定、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停落后产能时间及证明文件等有关材料和核查抽查情况、统计数据进行评定。主要参照省和市下达年度污染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二)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和市属国有控股相关企业考核内容。
1.污染减排相关政策、规划或计划等的制定情况;
2.省和市下达年度污染减排任务的分解落实情况;
3.年度污染物减排项目建设或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以及污染减排相关的研究、课题、管理类任务等的完成情况。
(三)市相关重点企业考核内容。
1.污染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以定期信息调度数据为基础,依据国家污染减排统计办法、核查办法和核算细则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和省的核查结果予以核定;
2.污染减排计划制定及省和市下达年度减排项目或污染治理设施改扩建等任务完成情况。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市属国有控股相关企业和市相关重点企业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年度污染减排计划报送市政府,并抄送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和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市年度减排计划,经市政府审定后下发到各责任主体单位。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市属国有控股相关企业和市相关重点企业于每年7月10日前将本单位上半年的污染减排计划完成情况、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单位本年度污染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送市政府,并抄送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和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每半年负责汇总各单位污染减排计划完成情况报告报市政府。
第六条 污染减排考核主要采取资料审核、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每年1月上旬,市污染减排考核小组对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市属国有控股相关企业和市相关重点企业上一年度污染减排完成情况进行资料审核、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每年1月下旬,市污染减排考核小组根据省和市下达的上一年度减排任务对污染减排责任主体年度污染减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定。
市污染减排考核小组根据国家和省的核查督查情况,对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市属国有控股相关企业和市相关重点企业落实年度污染减排任务情况开展不定期检查。
第七条 市污染减排考核小组综合各责任单位减排计划、自查报告及资料审核、现场检查等情况,形成初步考核意见,经征求各单位意见后,形成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考核结果。
第八条 考核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成绩≥95分的,为优秀;85≤考核成绩<95分的,为良好;60≤考核成绩<85分的,为合格;考核成绩<60分的,为不合格。具体评分标准和评分方法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考核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第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及市属国有控股相关企业考核成绩达到优秀的,按考核分值从高至低排名前50%的为先进单位,由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给予表彰;连续三年获得先进的,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市相关重点企业考核成绩达到优秀的,按考核分值从高至低排名前50%的为先进单位,由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给予表彰;连续三年获得先进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加大对该单位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
省下达我市年度污染减排任务中安排的任务为年度重点减排任务,年度重点减排任务有一项未完成的单位,不得评为优秀。
第十条 年度考核成绩为不合格的单位须在考核结果公布后20日内向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
第十一条 污染减排考核结果纳入市环境保护实绩考核和政府绩效考核,作为对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和市属国有控股相关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第十二条 有特殊原因需调整年度工程任务的,必须保证在完成减排目标不变的前提下,于每年9月底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复同意后,调整的任务一并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第十三条 所有数据及文件必须符合国家、省和市相关技术及规范要求。
第十四条 对污染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需报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并经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
第十六条 各区(含新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开展本地区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