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海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185号)精神,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情况、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就业状况,为解决因物价上涨等因素带来的民生问题,决定从2012年9月1日起,将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0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9.2元,适用于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
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9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8.3元,适用于琼海市、儋州市。
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9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7.9元,适用于三沙市、文昌市、万宁市、五指山市、东方市、定安县、屯昌县、澄迈县、临高县、昌江黎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