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现将《太原市重大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太原市重大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第二条 人民群众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的生产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安全等安全隐患,有权向市、县(市、区)行政监察机关,安监、煤炭、国土、交通、质监、卫生、食药监管、工商、农业、环保、水务、住建、房产、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市、县(市、区)监察机关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群众举报的各类安全隐患和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条 受理举报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指定专人受理举报,并建立健全查处、回复和举报奖励等制度。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对群众举报的各类安全隐患,应当分类提出督办意见,督促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条 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客观上消除了安全隐患,避免了安全事故发生的,给予举报人奖励;避免了特别重大或重大事故发生的,给予重奖。
避免了一般事故的,奖励300元至1000元;
避免了较大事故的,奖励2000元至10000元;
避免了重大事故的,奖励20000元至50000元;
避免了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60000元至100000元。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采用电话、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举报时应提供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六条 对行政主管部门已经掌握或正在查处的举报事项、企事业单位已经发现并正在解决的事项、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事项,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事项负有特定责任和义务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举报,不予奖励。
第七条 举报实行首问负责制。不属于受理举报工作人员本人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告知举报人。
第八条 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行政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保密,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九条 重大安全隐患举报奖励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