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安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0〕136号),进一步推动和引导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有固定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以下统称危化品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结合近年来我省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的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明确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促进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逐步完善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为目的,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全面推进,注重过程、讲求实效”的原则,在危化品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逐步形成常态化、制度化的长效运行机制。
(二)目标和任务:在危化品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促进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以下简称《通用规范》),结合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推进各环节、各生产工艺的过程控制和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夯实企业安全基础工作。2012年底前,危化品企业要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化水平,实现基本达标;选择部分重点危化品企业进行二级标准化达标,创建一批标准化示范企业;择优推荐行业领先企业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申报一级标准化企业。
二、统筹规划,推进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有序开展
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通用标准、公告一级企业名单的基础上,省安监局负责全省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制定二、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分行业实施指南和评分标准,公告二级企业名单。各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危化品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公告三级企业名单。各地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和完善本地区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以及达标申报、考评、复审和持续提升的管理机制,有序推进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1、制定工作方案。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在对辖区内危化品企业排查梳理、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步骤、进度安排、目标和要求,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本地区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三级达标工作。危化品企业数量多,短期内全面实现达标难度较大的,2011年可优先组织基础条件较好、2013年应换证企业先行达标;其余企业在条件基本具备后,逐步推进。请各地于2011年7月20日前,将本地区危化品企业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报省局监管三处。
2、完善技术支撑体系。省安监局近期将出台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审办法,确定考评组织机构,建立二级标准化企业考核评审和监督机制。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办法,有效组织达标评审。有能力的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可以向有需要的危化品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帮助指导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但不能包办代替。评审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评审过程控制,规范评审行为,保证评审质量。坚持评审和咨询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咨询服务的机构不得为同一企业进行考评。
3、建立完善标准化规范体系。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见附件),省安监局将在《通用规范》和《评审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江苏实际,组织制定部分重点行业和危化品中小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和评分标准(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各地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国家和省相关规范的基础上,补充三级达标的特殊规定。在有关实施细则发布实施前,企业可根据《通用规范》、《评审标准》的要求组织开展标准化创建工作,待实施细则发布实施后,按企业分类对照相应的实施细则进行达标考评。
4、严格申报达标条件。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核,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评审条件。自2013年起,申请安全生产相关许可证延期的危化品企业,须取得三级以上标准化达标证书。新设立危化品企业自试生产备案之日起一年内,应实现标准化三级达标。原则上,企业应在实现三级达标的基础上,按照规范要求持续运行、改进提升一定周期后,方可适时申报上一个等级的达标考核。申报二级达标的,需在三级达标后持续运行二年以上,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安监局同意,市安监局按照本地区危化品企业数量分布,按一定比例择优推荐。申报一级达标的,需在二级达标后持续运行三年以上,由市安监局提出,省安监局同意后,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推荐。部分基础条件好、管理先进、在本地区危化品安全生产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的优秀企业,经市安监部门推荐,可直接申报二级或一级达标。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构建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模式
危化品企业是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创建主体,要把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的重点基础性工作,研究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标准化创建实施方案和推进措施,将标准化工作纳入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有计划、有步骤地扎实推进,促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
1、制定实施方案,健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机制。危化品企业要对照标准规范要求,全面分析评估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从法规和标准、机构和职责、风险管理、管理制度、教育培训、生产设施及工艺安全、作业安全、职业健康、危化品管理、事故与应急、检查与自评等方面,制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方案并具体落实。要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各职能部门分工协作、责任部门组织推进、岗位职工全面参与的标准化工作机制,做到培训教育到每个职工、标准细化到每个岗位、责任明确到每个部门、措施落实到每个环节,防止标准化工作重达标、轻过程和走过场。
2、落实工作职责,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有效推进。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汇报,保证开展标准化工作必需的人员、经费,协调、解决实际问题。要建立企业标准化创建工作责任制,明确各部门、车间、班组和岗位的具体工作要求并加强考核。危化品企业应选派人员,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专门知识培训,负责企业标准化创建的具体工作。原则上,企业应根据标准规范,自行组织开展标准化工作。因管理力量薄弱、完成标准化工作确有困难的,可咨询相关机构,在咨询机构的辅导下,逐步实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自主管理和持续运行。
3、全面改造提升,确保企业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危化品企业要对照规范标准,落实并逐步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个岗位操作规程,强化生产装置、设施、工艺的风险管理,完善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重大危险源和危险作业环节的监控,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系统。要广泛发动全体职工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开展全员标准化培训教育,修订完善各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细化各重点岗位安全标准,规范操作行为,促进岗位达标。已建立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运行良好大中型危化品企业,可在保持现有体系正常运行的基础上,对照标准化要求进一步补充完善,保证符合基本达标要求。
4、完善创建机制,夯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础工作。企业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各职能部门参加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并抽调相关人员成立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委托机构提供咨询服务的,工作小组应当在咨询机构相关人员的具体指导、辅导下,具体实施标准化创建各环节的工作,但不得由咨询机构包办代替。要建立企业定期自评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查自评自改,并形成自评报告。要建立健全工作档案,记录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做到档案资料清晰、完整、准确。
四、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
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举措,也是安监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有效手段。各级安监部门要把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为加强危化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切入点和落脚点,广泛组织发动,加强宣传培训,加强引导和服务,确保标准化工作有效推进。
1、加强宣传培训,营造有利于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开展的良好氛围。各地要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地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宣传培训,向危化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宣讲标准化工作的主要内容、评审办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工作要求,督促并组织危化品企业选派人员参加专门的标准化学习培训,使大部分企业基本具备开展自查、自评、自改的能力。要发挥典型示范作用,通过工作简报、现场会、工作交流等多种方式,总结推广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先进经验,宣传开展标准化对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取得的成效,引导、推动危化品企业积极、自觉地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2、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各地在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过程中,要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激励政策,研究将安全生产标准化与日常监管、行政许可、评优评先、奖惩考核、保险、信用等级等挂钩的机制,定期发布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名单,并将达标结果向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通报。要鼓励、支持对本地区危化品安全生产确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优秀企业申报二级、一级达标,已经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可申请直接办理危化品安全生产相关许可证延期手续一次。要结合城市规划调整,引导无法达标的危化品企业转、停、关。要把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或未达到三级标准的危化品企业,作为安全监管重点对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整改,限期达标。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最低标准的企业,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关闭。
3、强化督查指导,保证安全生产标准化持续运行。各地要结合危化品安全监管日常工作,把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与行政许可、执法检查、事故查处等工作相结合,促进企业切实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定期组织自查自评自改,不因片面追求达标而降低标准,不因实现达标而放松管理。发现已经达标的企业,未按照标准化规范要求保持并持续运行的,要责令整改并暂扣证书;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亡人责任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事故的,发现企业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取消该企业的达标称号,待整改完成后,重新申报达标。
4、加强基础管理,严格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各地要按照本地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方案,积极推进、严格组织考评,坚持成熟一批、考评一批、公告一批。要加强对评审机构的监督,对评审结果要适时组织抽查,发现有提供虚假材料、把关不严的单位和个人,发现考评单位为同一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的,要取消其评审资格,并通报批评。要组织危化品安全监管相关人员学习安全生产标准化有关知识,加深对标准的认识和理解,掌握标准化规范的要点和基本要求,把标准化规范作为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工具加以运用,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要建立工作台帐,对已达标企业、申报达标企业、尚未开展标准化工作以及有效期满需复审的危化品企业建立流水台帐,准确掌握标准化工作进展情况。各市要按照有关要求,于每月初将本地区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完成进度情况报省安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