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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生产经营建设上下游环节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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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京安办发〔2012〕15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2-02-24生效日期:2012-02-24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生产经营建设上下游环节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生产经营建设上下游环节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企业生产经营建设上下游环节的安全生产责任和权利,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严厉查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本市企业生产经营建设上下游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企业在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货物运输以及发包承揽建设工程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生产经营建设上下游环节安全生产管理,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行使监督权、举报权,自觉抵制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是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必然要求,也是其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二、企业采购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等危险化学品时,必须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查验供应链上游企业(向本企业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企业)的生产经营资格、相应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
  企业采购特种设备、消防产品、耐火建筑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等可能产生较大安全生产风险的设备和原材料时,一般应查验供应链上游企业的生产经营资格、相应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
  企业采购其他设备和原材料等产品时,可以查验供应链上游企业的生产经营资格、相应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确保其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有关标准要求。
  企业有权拒绝采购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供应链上游企业的产品、服务,并立即向相关部门举报。

  三、企业应当承租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的厂房、设备、生产作业场所用于生产经营。承租前一般应对出租企业的生产经营资格、相应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进行查验,特别应对设备设施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厂房等建(构)筑物以及生产作业场所的使用性质等相应资质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进行查验,并按照有关规定与出租企业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企业托运危险化学品时,应查验承运企业的专业运输资质,可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
  企业托运其他设备和原材料时,一般应查验承运企业的生产经营资格和相应资质,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从事运输活动。

  五、企业组织加工承揽性合作项目时,一般应查验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资格和相应资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有权拒绝与其合作或终止合作。

  六、建设单位组织项目招标时,一般应查验投标人的生产经营资格和相应资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同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相关部门的审批、立项手续,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程序,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七、本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时,不得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记录的企业列为供应商。政府采购及企业集中采购时,一般应把供应企业是否列入安全生产警示名单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八、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等危险化学品时,必须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查验供应链下游企业(向本企业购买产品和服务的企业)的生产经营资格和相应资质,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登记备案。
  企业销售或出租可能产生较大安全生产风险的设备和原材料时,一般应查验供应链下游企业的生产经营资格和相应资质,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向购买方提出必要的安全生产建议,提供必要的操作培训等服务。
  企业销售或出租其他设备和原材料时,可以查验下游企业的生产经营资格和相应资质,确保其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有关标准要求。

  九、提供危险化学品运输服务的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从事运输服务工作。

  十、企业参与项目投标时,一般应了解招标人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的情况,确保建设项目符合相关安全生产规定。

  十一、企业发现所购销的产品存在缺陷或事故隐患时,应及时向供应链上下游相关企业通报,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生产安全事故。

  十二、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严格依法履行监管责任,严格市场准入,严格执法检查。同时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采取有力措施落实本意见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建设上下游环节的安全生产行为,督促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厉查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

  十三、各级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环保、交通、农业、质监、安全生产、消防、投资等主管部门,要严格有关审批、核准、备案工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单位,一律依法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涉及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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