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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灾区活动板房拆解处置环境保护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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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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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 第52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法律效力:部门规章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09-10-12生效日期:2009-10-12

     为规范地震灾区活动板房拆解处置工作,保护环境,防治污染,我部制定了《地震灾区活动板房拆解处置环境保护技术指南》,现发布施行。


      附件:地震灾区活动板房拆解处置环境保护技术指南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


地震灾区活动板房拆解处置环境保护技术指南

  为保护环境,防治污染,规范地震灾区活动板房拆解处置工作,促进资源回收利用,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汶川地震灾区活动板房拆解处置工作。

  二、编制依据

  GB 7959-1987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 18485-2001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4915-2004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599-200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灾后废墟清理及废物管理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15号)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三、活动板房拆解处置原则

  1. 活动板房原有的使用功能结束后,应根据当地灾后重建和生产、生活的需要,采用适当方式对其进行合理利用和处置,尽量使其物尽其用,避免资源浪费。
  2. 活动板房应优先考虑整体就地利用、拆解后异地利用和作为救灾物资储备;在无法采用上述方式再利用的情况下,可考虑对活动板房进行拆解,同时对有用材料进行回收利用,对其他材料进行安全处理处置。
  3. 活动板房的拆解、运输、利用和处理处置工作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施工安全相关标准。

  四、活动板房拆解处置准备工作

  活动板房拆解处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在拆解处置工作开始前,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1. 通过调查了解当地活动板房的材料组成、种类、数量,估算可就地利用、异地利用和作为物资储备的数量,及需要拆解处置的数量。
  2. 通过调查了解灾区及周边地区乃至全国范围内的可用于活动板房拆解处置的技术及资源,包括专业的拆解、利用或处置设施及单位,可临时利用或处置的设施(如水泥窑)及单位,可能的材料利用市场等。
  3. 制定活动板房拆解和材料管理方案,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活动板房的拆解程序,各类材料的处置方案;
  (2)活动板房拆解过程中的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3)活动板房拆解过程中的环境及安全的风险事故应急措施;
  (4)拆解材料临时堆放、贮存和处置场地的地点、数量、形式和方法;
  (5)活动板房拆解的组织形式、人员安排,有关培训和纪律教育方案;
  (6)活动板房拆解、转运、处置的经费来源及后勤保障和技术支持措施。

  五、活动板房的拆解

  1. 拆解前应对活动板房内的所有物品进行清理,首先清理废含汞荧光灯管、废铅酸蓄电池、清洁剂、杀虫剂、灭鼠剂、油漆等物品,按照危险废物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收集、转运和处置;对电线、金属等有回收价值的物品进行回收利用;其他物品按照生活垃圾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收集、集中运送和处置。
  2. 活动板房拆解前应首先拆除并回收区域供电、供水、供气及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应首先清除残留物,用4%漂白粉上清液按0.2~0.3kg/m2喷洒消毒,作用半小时后再进行设施的拆除与回收。
  3. 医疗、炊事、洗浴用活动板房拆解前应用4%漂白粉上清液按0.2~0.3kg/m2喷洒消毒地面和地面以上2m的墙壁,作用半小时后再进行拆解。
  4. 活动板房中的厕所拆解前应彻底清除化粪池和板房内残留的污物,化粪池、厕所地面、坑穴表面和地面以上2m的墙壁用4%漂白粉上清液按1~2kg/m2喷洒,作用半小时后再进行拆解工作。
  5. 污水处理设施和化粪池清除出的残留污物按照生活垃圾管理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处置。
  6. 活动板房拆解过程应按照如下顺序拆卸并分类收集:门窗玻璃、塑钢门窗框、紧固件、钢柱梁、PVC或铝合金吊顶、彩钢泡沫板(墙体)等材料。
  7. 活动板房拆解过程中应注意保持彩钢泡沫板材料的完整性,不得随处丢弃泡沫材料。
  8. 活动板房拆解工作完成后,应对整个过渡安置区内遗洒的泡沫材料进行清理,并按照生活垃圾管理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处置。
  9. 对活动板房拆解的管理应满足如下要求:
  (1)活动板房拆解下的材料应有专人看管;
  (2)活动板房拆解工作应有组织的实施,工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不得擅自拆除活动板房;
  (3)不得在大风大雨等恶劣天气情况下从事活动板房拆解工作。

  六、彩钢泡沫板的分拆

  1. 需要分拆的彩钢泡沫板应运至指定的泡沫板分拆处置中心集中分拆,分拆不得在活动板房拆解现场进行。可在活动板房较为集中的地方选址建设泡沫板分拆处置中心。
  2. 活动板房分拆处置中心应有密闭的生产厂房和密闭、独立的泡沫贮存车间。
  3. 彩钢泡沫板运输过程需采取相关措施,避免泡沫沿途遗洒。
  4. 彩钢泡沫板分拆处置中心应采取相关措施防止分拆过程中泡沫飞扬,污染当地环境。
  5. 彩钢矿物棉板分拆工作人员应戴口罩、手套,穿工作服,避免皮肤接触矿物棉,防止吸入粉尘。
  6. 彩钢泡沫板拆分下来的泡沫堆存应采取相关措施避免泡沫飞散,并尽早处理处置。
  7. 不得采取露天焚烧等简易方式处理处置泡沫材料。

  七、泡沫热压造粒处理

  1. 可在彩钢泡沫板分拆处置中心附近选址建立泡沫热压造粒初级处理中心,采用热压成型技术缩小物料体积,便于运输贮存。
  2. 泡沫粉碎预处理过程应采取相关措施避免泡沫飞散,污染环境。
  3. 泡沫清洗、热压生产等过程产生的废水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要求。
  4. 热压处理设备应密闭运行,运行期间产生的气体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要求。
  5. 热压造粒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要求进行收集、转运和处置。
  6.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工作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7. 应采取有效的消防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八、泡沫材料的处置

  彩钢泡沫板分拆后产生的泡沫材料可采用水泥窑共处置或垃圾焚烧炉处置。

  1. 采用水泥窑共处置泡沫材料应满足如下要求:
  (1)水泥厂应在厂区内建设专用泡沫堆存厂房和破碎厂房;
  (2)泡沫的破碎过程中应采取相关措施避免泡沫飞散;
  (3)破碎的泡沫应采用塑料袋等材料封装后投加到水泥窑中,投加过程应避免泡沫飞散;
  (4)泡沫破碎的程度应适合水泥窑投加口的形状;
  (5)泡沫通过水泥窑共处置应从水泥窑的窑尾添加;
  (6)泡沫水泥窑共处置过程应保证尾气达标排放。

  2. 采用垃圾焚烧炉处置泡沫材料应满足如下要求:
  (1)泡沫焚烧处置过程应采取相关措施避免泡沫飞散;
  (2)垃圾焚烧炉应具备完善的尾气治理系统,泡沫焚烧处置过程应保证尾气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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