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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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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榕安委〔2011〕14号

颁布部门:福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11-10-19生效日期:2011-10-1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加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参照《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福建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闽安委〔2010〕17号)的规定,市政府安委会制定了《福州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福州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条 为严肃查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一般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和《福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榕政综〔2010〕274号),参照《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福建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闽安委〔2010〕17号)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市政府安委会依据事故性质及情节轻重,对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市政府安办具体承担挂牌督办实施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被挂牌督办事项。

  第三条 市政府安委会对一般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安办提出挂牌督办建议,报市政府安委会批准同意后,以市政府安委会名义向县(市)区政府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二)在有关媒体、网站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

  第四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名称;

  (二)督办事项;

  (三)办理期限;

  (四)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第五条 县(市)区政府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按照督办要求办理下列事项:

  (一)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二)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

  (三)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四)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五)制定并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六条 县(市)区政府应当自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之后按有关规定时限完成督办事项。遇有特殊情况,经市政府安委会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

  第七条 在一般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期间,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与市政府安办的沟通,及时汇报有关情况。

  市政府安办负责对挂牌督办事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并及时将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向市政府安委会报告。

  第八条 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初稿后,县(市)区政府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安委会作出书面报告,经征求意见并收到市政府安委会复函后,由县(市)区政府作出批复决定。

  第九条 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批复决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理,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并报市政府安办备案。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批复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条 一般事故查处结案后,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安办应将一般事故挂牌督办情况和事故查处结案情况,在当地政府有关媒体、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一般事故的挂牌督办工作落实情况,列入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市政府其他部门调查处理的一般事故需要挂牌督办的,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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