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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清运管理工作的通告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清运管理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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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市政告字〔2006〕2号

颁布部门:西安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06-03-02生效日期:2006-03-02

  近期,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在清运作业中密封不严、高速行驶、沿途抛撒的问题非常突出,严重破坏了城市环境,对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市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群众反映强烈。为了加强建筑垃圾清运管理,规范建筑垃圾清运行为,严厉打击建筑垃圾清运监管执法中遇到的各类暴力抗法行为,维护良好的管理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本市(城6区和3个开发区)建筑垃圾清运管理工作。
  二、本通告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建设、拆迁、维修、零星修缮等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它废弃物。
  三、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工程开工前签订《建筑垃圾清运管理责任书》。未签订《建筑垃圾清运管理责任书》的,不得开工,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运离施工现场。
  四、2006年4月10日以前,各建筑垃圾清运资质单位应按照资质条件对车辆进行整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应到具有汽车改装资质的厂家进行整修完善,达到密封清运等相关要求后,方可从事建筑垃圾清运。
  五、清运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符合建筑垃圾清运车辆的统一标准,达到密封要求;车辆的核定载重吨位在100吨以上;清运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证照手续完备,做到车前后牌号、车体两侧及密封盖荧光放大号齐全,并保持所有号码清晰洁净、无污渍。
  六、严禁任何部门以各种理由收取建筑垃圾排放费及其它任何费用,对于违反规定的将追究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对违规作业造成建筑垃圾严重抛撒的,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并吊销该清运车辆的《建筑垃圾准运证》,同时依法追究所属清运资质单位的相关责任。
  八、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委托具有清运资质的单位(车辆)负责垃圾清运工作,否则将依法从重处罚。
  九、从事建筑垃圾清运的装载机械,必须统一登记、编号;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未经登记、编号的装载机械,否则将依法从重处罚。
  十、建立综合执法、公安、城建、运政、市容等部门联合检查制度,加大对建筑垃圾违规清运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违规作业造成抛撒的,除追究清运资质单位的责任外,同时追究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的责任,并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从重处罚。
  十一、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对群众投诉举报的违法案件,凡事实清楚、证据齐全,一经查实,对举报人给予500元奖励(举报电话:12342)。
  十二、各区执法局对辖区产生建筑垃圾的工地应实行专人管理,严格落实“四定”责任。
  十三、各级市容管理部门应严格落实早查制度,对夜间造成抛撒的道路,务必于8时前清理完毕。
  十四、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套牌车号的建筑垃圾清运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建筑垃圾清运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十五、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及建筑垃圾清运单位应积极配合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正常执法和监督检查。对妨碍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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