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制定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新闻发布领导小组
2.2 各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3 新闻发布应急响应分级
3.1 Ⅰ级
3.2 Ⅱ级
3.3 Ⅲ级
3.4 Ⅳ级
4 应急响应
4.1 启动
4.2 新闻发布工作要求
4.3 记者采访管理工作
4.4 主动引导境外舆论
5 后期处置
6.1 善后工作
6.2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7.2 资金及人员保障
7.3 宣传与培训保障
7 附 则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是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澄清事实,解疑释惑,主动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最大程度地避免、缩小和消除因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为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1.2 制定依据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函》(国办函〔2005〕6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函》(陕政办函〔2005〕270号)、《西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政发〔2006〕32号)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西安市辖区内处置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中的新闻发布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及时主动,准确把握。事件发生后,力争在第一时间发布准确、权威信息,稳定公众情绪,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公众猜测和新闻媒体的不准确报道,掌握新闻舆论的主动权和话语权。
(2)加强引导,注重效果。要提高正确引导舆论的意识和工作水平,使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有利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置。
(3)严格制度,明确职责。要严格按照《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工作制度的通知》(市办字〔2004〕25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化的通知》(市政办发〔2005〕69号)文件,切实履行新闻发布职责,加强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严格执行新闻发言人工作规程。具有全局影响的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由市委、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新闻办公室,以及相关机构和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由负责事件处置的市政府主管部门、机构及有关单位经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审定后落实。对违反工作纪律,蓄意封锁或随意散布消息,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新闻发布领导小组
2.1.1 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为市政府成立的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下设相关工作小组,由市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派员组成。
领导小组组长:由负责应急指挥的市政府领导同志指定。
副组长: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以及负责事件处置的市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
成员: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等情况确定具体成员。
2.1.2 新闻发布领导小组职责。
(1)接受市政府应急指挥部的授权,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发展,启动各工作小组,有关部门迅速派员集中办公,必要时设立新闻中心;
(2)审定新闻发布方案,决定新闻发布内容,负责新闻发布;
(3)管理采访事件的中外记者;
(4)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并向有关部门或机构通报情况,通过各种方式,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引导舆论;
(5)落实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1.3 相关成员单位职责。
(1)负责事件处置或具有应急管理职能的市政府主管部门、机构及有关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突发公共事件有关新闻发布事项的工作;要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的工作,及时提供事件有关信息;拟定新闻发布内容的稿件,并报送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人;参与新闻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视情况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
(2)市委宣传部提出对内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对内新闻报道,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境内舆情,组织舆论引导。负责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3)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提出对外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对外新闻报道,收集跟踪境外舆情,及时组织和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的工作;负责受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记者的采访申请及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在事件现场采访的港澳记者的管理。
(4)市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受理外国记者的采访申请及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在事件现场采访的外国记者的管理。
(5)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受理台湾地区记者的采访申请及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在事件现场采访的台湾记者的管理。
2.2 各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2.2.1 新闻发布组:由负责事件处置的市政府主管部门、机构及有关单位和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成,负责制订新闻发布方案,拟定新闻发布内容,组织新闻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
2.2.2 信息监控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公安局、市安全局、市信息办组成,负责对境内外媒体有关事件报道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重要信息及时上报;组织对互联网的舆论引导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2.2.3 综合协调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外事办、市台办和负责事件处置的市政府主管部门、机构及有关单位组成,负责新闻发布领导小组的运转,情报信息的上报及通报,受理中外记者的采访申请及记者管理等工作。
2.2.4 新闻中心:必要时临时设立。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外办、市台办、负责事件处置的市政府主管部门、机构及有关单位组成,为事件现场采访的中外记者提供采访和发稿等服务。
3 新闻发布应急响应分级
3.1 Ⅰ级:即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西安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全市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3.2 Ⅱ级:即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多个部门、区县和相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
3.3 Ⅲ级:即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个别部门、区县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3.4 Ⅳ级:即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只需要调度个别部门或区县的力量和资源能够处置的事件。
4 应急响应
4.1 启动
Ⅰ、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省委宣传部和省政府新闻办公室报告,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应急指挥部确定,启动新闻发布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部门和市政府主管部门、机构及有关单位,组织新闻发布工作。
4.1.1 新闻发布领导小组组长向小组成员传达市委、市政府指示精神,分析形势及境内外舆情,明确工作要求,建立各项工作机制,落实各工作小组和工作人员责任。
4.1.2 启动新闻发布方案审批机制。
迅速拟定新闻发布方案、发布内容,报市政府应急指挥部负责人审批。在组织新闻发布过程中,如遇到难以把握的重大、敏感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应急指挥部负责人请示,并遵照指示迅速组织落实。
4.1.3 启动新闻发布机制。
按照批准的新闻发布方案,有关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及时、有序的新闻发布。新闻发布由新闻发言人(通常为负责事件处置的市政府主管部门、机构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通过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的地点、时间及安排次数等,根据事件性质、影响程度及发展情况而定)、吹风会、散发新闻稿、应约接受记者采访、口头或书面回答记者提问等多种形式进行。采访应优先安排、接受中央和省市级主要新闻媒体的采访。
4.1.4 启动中外记者采访管理机制。
由有关工作小组及时管理中外记者的采访,向记者提供事件有关信息。必要时迅速设立临时新闻中心,并提供电话、传真、以及网络和电视信号传输等服务,为记者的采访报道提供方便;加强对记者采访的组织、现场管理以及引导工作。
4.1.5 启动境内外舆情跟踪和通报机制。
由有关工作小组收集和整理境内外舆情,汇编舆情简报,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应急指挥部并通报有关部门。
4.1.6 启动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机制。
迅速开展有效的网上舆论管理和引导工作,及时封堵和删除网上有害信息。
4.1.7 由市政府应急指挥部授权或指定西安日报、市人民广播电台、市电视台及相关新闻媒体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文字、图片、音像和影视资料的采写、拍摄工作。市政府主管部门、事发地区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对新闻媒体记者的采访给予支持。
市级主要新闻媒体要及时采写突发公共事件内参报道向市委、市政府报送;同时,经市政府应急指挥部授权,采取适当形式,在第一时间对外发布事件有关信息,掌握舆论的主动权和话语权。
4.1.8 Ⅲ级及Ⅲ级以下新闻发布的应急响应工作,在市政府有关部门、事件发生的区县政府的领导下,参照上述做法执行,并及时向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及市政府新闻主管领导请示、报告。要充分发挥现场指挥员在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中的作用。属于行业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在向市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的同时,经市政府新闻主管领导批准,一般由其管理部门(或行业)新闻发言人负责新闻发布,新闻宣传部门给予配合协调和指导。
4.2 新闻发布工作要求
4.2.1 及时准确。要建立健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新闻发布既要争取发布时效,又要确保信息准确。情况较为复杂的突发公共事件,在事态尚未清楚、但可能引起公众猜测和恐慌时,应在第一时间发布已认定的简要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再作后续详细发布。
4.2.2 把握适度。新闻发布既要使公众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又要讲究策略,认真策划,循序渐进,确保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发布要适时、适度,要有助于公众对事件的正确了解,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有助于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参与事件的处置,消除和化解公众的恐慌情绪,维护社会稳定。
4.2.3 突出重点。要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争取先入为主,打好主动仗。除及时发布事件造成的伤亡、损失和影响等信息外,应着重组织报道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妥善处置事故的情况,有关部门已采取的防灾、防病、减少损失等应急措施;报道社会公众以健康的心态面对考验、战胜危机的信心;宣传有关方面的知识。
4.2.4 分类处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危及公共安全并造成广泛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及时组织新闻发布。涉及重大政治性、群体性事件,危害国家安全、损害我国际形象的事件,以及其他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一般不作公开报道,可通过内参反映。确需公开报道的,要按照有关领导指示精神统一部署,授权有关新闻媒体发布消息。
4.3 记者采访管理工作
4.3.1 要为记者采访突发公共事件提供服务和方便,确保记者正当的采访权益。
4.3.2 对经批准采访突发公共事件的境外记者,既要尽可能提供方便条件,又要加强组织管理。
4.3.3 必要时,由有关工作小组在事发现场设立临时新闻中心,及时向到事件现场采访的中外记者提供信息,组织新闻发布。
4.3.4 在确保事件处置和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应安排记者到事件现场(或靠近事件现场)采访。经应急指挥部批准到事件现场采访的记者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门的管理,不得干扰或影响事件的处置工作。新闻主管部门要派员到事件现场协调现场指挥部门组织的记者采访活动。
4.4 主动引导境外舆论
对于境外媒体针对我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歪曲性报道和别有用心的人借机对我的造谣攻击、诽谤煽动,市政府新闻办要通过适当方式和途径,做好辟谣和驳斥澄清工作,以正视听。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应急处置结束后,新闻发布领导小组根据需要,保留部分工作人员负责善后工作中的有关新闻发布事项。
5.2 总结评估
5.2.1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后,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应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事件发生、应急处置等过程中境内外新闻媒体的报道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与评估,并上报市政府应急指挥部。
5.2.2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应根据事件处置过程中新闻发布等工作的成功经验及暴露出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并向市政府提出修改和完善本预案及相关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5.2.3 对参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导致突发公共事件报道和舆论引导不利并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领导者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新闻媒体擅自发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信息或报道虚假情况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对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通信网络系统,确保应急期间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与应急指挥部之间、新闻发布领导小组内部各成员之间以及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与媒体之间的信息畅通。明确参与应急工作的所有市级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和市级新闻机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人员的通信方式,并指定联络人。
6.2 资金及人员保障
市财政局按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有关规定,为新闻发布工作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负有处置工作职责的相关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有关新闻事项的机构和人员应相对固定。
6.3 宣传与培训保障
6.3.1 公众信息交流。公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信息、接警电话和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应急法律法规以及预防、避险、避灾、防病、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
6.3.2 从业人员培训。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并利用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具体案例,对有关领导干部、新闻管理和新闻机构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要将此项工作作为新上岗工作人员的必修课程进行专门训练。
7 附 则
7.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结合工作职责,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
7.2 本预案由市政府新闻办制定并负责解释。
7.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