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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2006年)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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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类

颁布日期:2006-08-02生效日期:2006-08-02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切实推动我区消防工作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清消防工作形势,明确消防工作目标
  近年来,我区消防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有了明显提高,火灾形势保持相对稳定,重特大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但是消防工作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消防经费投入不足、消防规划编制滞后、城市公共消防设施“欠帐”严重、消防装备器材量少质差等现象较为突出,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对消防工作重视不够,火灾隐患大量存在,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不高,社会消防安全基础十分薄弱。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我区经济建设进入快速发展期,特别是钢铁、冶炼、电力、化工、煤制油等高耗能、高载能企业发展迅猛,防、灭火和抢险救援的复杂性、艰巨性日益增加,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区消防工作将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清当前严峻的消防安全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力争到2010年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专业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明显提高,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为促进我区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一)严格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继续采取逐级签订消防工作责任状的方式,明确和量化年度消防工作任务,落实考核奖惩措施。要定期组织召开由相关部门蚕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公安厅、武警内蒙古消防总队《关于印发武警内蒙古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开支标准(试行)的通知》(内财预〔2005〕503号)要求,切实把消防事业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并结合地方财力水平,分年度、分阶段逐步解决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消防队站、消防设施建设等所需经费。
  (二)建立健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消防安全工作。要结合本部门、本行业实际,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自查和治理,依法督促所属单位整改火灾隐患。各相关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通报检查、治理和整改火灾隐患等情况,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相关部门处理。
  (三)严格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全面负责。要严格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加强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主动整改各类火灾隐患,提升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三、大力整治火灾隐患,改善消防安全环境
  (一)加大火灾隐患整治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严重影响城市公共消防安全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易燃建筑密集区、城中村等纳入城市改扩建计划,并组织建设、市政等部门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城市消防供水系统、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线路等进行改造、维护和增设,对医院、学校、幼儿园、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图书馆、博物馆、车站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无力整改的,应给予政策和财力支持,加大整改力度,预防火灾事故发生。各地要建立政府督办、部门联动、行业督导、单位负责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责任机制,以及以新闻媒介为载体、以人民群众为主体的隐患整改监督机制。对经专家论证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召开整改协调会、制定进度表、签订责任状、政府挂牌公示、明确督办人等方式,落实整改责任、期限和防范措施,责令隐患单位限期整改。下级政府要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未按要求和时限整改完毕的,上级政府要进行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对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报请当地政府责令停产停业的,当地政府应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做出决定。对自身无力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有关单位要及时报本行业或本系统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
  (二)加强火灾隐患源头控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消防部门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施工图审查机构要自觉规范审查行为,严把消防设计质量关,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项目不得发放审查合格证明;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养老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等企业,安全监管、交通等部门不得颁发相关许可证;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消防部门要撤销批准文件,督促单位重新申报;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质监部门应对其防火性能制定标准,生产单位应标明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注意事项;工商、文化等部门要将消防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防火审核验收意见或检查意见作为办理审批手续或年审换证的基本条件;旅游部门要把宾馆、饭店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条件作为“评定饭店星级”和“晋升饭店星级”的基本依据;公安消防、工商、质监等部门要把消防产品监管纳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内容,组织开展消防产品流通和使用领域的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行为;保险部门要积极发挥对社会各单位安全风险的管理调节职能,建立保险与消防的良性互动机制,从源头上防止产生新的火灾隐患。
  四、加强公共消防基础建设,提高社会抗御火灾能力
  (一)加快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和消防装备等内容纳入本地区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并结合新建城区、旧城改造和新(改、扩)建道路等项目抓好落实。各地在制定和审查城市规划中,要将消防基础设施的配套规定作为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坚决做到没有消防专项规划或消防专项规划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不予审查和报批。各地在城市建设中,必须严格依据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实施,对于规划中确定的消防站用地,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对于规划中确定的消防通道,不得以任何借口堵塞、占用。2008年以前,旗县级以上城市及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都要把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完成专项消防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
  (二)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建设、规划部门应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发展改革部门应将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年度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予以立项;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要做好城镇消防车通道建设和维护工作;供水主管部门要做好城乡消火栓、消防水池等消防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工作;通信部门应做好消防通信线路的建设和维护管理。上述部门每半年至少要对城市公共消防设施进行1次检查维护,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完好。要加快城市消火栓的补建、新建步伐,2010年以前,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消火栓建设数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新建城区、旧城改造和新建开发区、工业区的公共消防设施要同步建设到位。各地要按照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2006〕42号),加强公安消防队站建设,确保消防队站建设布局合理。2008年以前,各地要完成消防部队危旧营房的改、扩建任务,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要根据园区特点,有针对性地建设配有特殊装备的消防站。
  (三)加强消防车辆器材装备建设。适应现代防火监督和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有计划、按比例配备各类抢险救援车、举高车、照明车等特种车辆以及各类特勤装备、个人防护装备,不断提高消防队伍灭火救援的整体水平。2008年以前,各地要按标准配齐消防部队官兵的11种个人防护装备;2010年以前,全区公安消防中队应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基本配齐各类执勤车辆。
  (四)加快消防信息化建设步伐。依托“金盾工程”,加强消防应急通信指挥网络基础设施建设,2010年以前,建成自治区消防总队数字化应急通信指挥中心和覆盖全区消防部队并与公安各警种互通互联的350M无线集群网络,配齐配足基层战斗单位无线通讯工具。依靠科技手段和网络资源优势,大力推动重点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城市火灾探测报警监控系统建设,提升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城市火灾预警能力。2010年以前,全区各地要依托盟市所在地建成城市火灾探测报警监控中心,建有固定消防设施的重点单位均应纳入该系统。
  (五)加强消防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各地要根据我区各类火灾事故和突发事件的救援处置需要,积极整合现有应急救援人力、技术和物质资源,逐步形成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部门协作的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应急抢险救援力量体系,并专项解决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装备、自身安全防护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为有效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有力保障。2010年以前,自治区灭火救援应急指挥中心要建成使用,并分别在呼和浩特市、乌海市、赤峰市、呼伦贝尔市各建1个区域性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充分做好重特大灾害事故跨区域处置的物资储备工作。加快公安消防特勤队伍建设,全区未建特勤消防队的10个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要根据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要求各建1个特勤消防队,经济发达的旗县(市、区)可根据需要将原普通消防站升级为特勤消防站,新建特勤消防站车辆器材装备必须按国家标准同步配备到位。加强消防应急救援训练设施建设,2010年以前,建成自治区消防应急救援模拟训练基地,并按照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的《消防培训基地训练设施建设标准》配备相关训练器材和装备;有条件的盟市可组建消防应急救援模拟训练基地,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模拟训练,提高消防部队灭火救援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探索新的消防力量增长方式,构建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主体、地方和企业专业消防力量为补充、群众性消防组织为基础,全面覆盖城乡、有效控制火灾的消防力量体系。目前,尚未组建消防队站的35个旗县(市、区),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经费要纳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内解决,日常管理、训练和调度指挥由消防部门负责。经济较发达的苏木乡镇建立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其他苏木乡镇可建立志愿消防队,农村牧区、社区、企业、机关等单位建立义务消防队。生产规模大、火灾危险性大的企业要建立和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城市社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大力发展志愿(义务)消防组织和消防保安力量。
  (七)积极推进农村牧区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牧区消防工作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整体规划,结合撤乡并镇和机构改革工作,制定符合当地发展实际的新农村新牧区消防工作规划和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制发关于农村牧区消防安全工作的有关规定。各旗县、苏木乡镇要切实加强对农村牧区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在部署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工作中,要结合农村牧区节水灌溉和人畜饮水工程以及人居环境治理、村镇道路改造、农村电力改造、文明村镇评选等工作,逐步完善农村牧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牧区消防安全条件。今后,设有供水管网的苏木乡镇,在新建、改建工程中要一并实施消火栓建设,同时,要在农村牧区建立以建制镇专(兼)职消防队为中心,以村镇群众义务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为补充的农村牧区消防队伍网络,切实提高农村牧区抗御火灾的能力。
  五、强化消防教育培训,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一)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组织制定并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并在每年的11月9日和冬春、夏收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其他单位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全区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工作内容;教育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各类义务、学历、职业教育教学内容,各大专院校要成立师生义务消防宣传组织,九年制义务教育机构要把消防安全常识纳入课程设置和教学实施方案,每学期对学生进行不少于2个课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并把学生受教育情况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内容;广电部门和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义务宣传消防知识,开辟消防宣传专栏专版,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民政、劳动保障、妇联、工会、共青团、残联等部门和人民团体要协调配合,为城乡居民家庭,特别是老弱病残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获取消防知识提供服务。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把对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纳入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组织官兵深入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学校、村镇等,开展面对面的宣传培训和逃生自救演练。
  (二)加强社会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安全列入人力资源培训计划,监督社会培训机构按计划实施消防培训,确保公务员每年接受2个课时以上的消防培训和不少于1次的灭火逃生救援演练,职工岗前接受不少于10个课时的消防安全培训和不少于2次的灭火逃生救援演练。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责成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等流动务工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确保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保安人员,在上岗前都得到必要的消防安全培训。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指导监督,确保培训质量。
  六、建立健全考评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评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绩效考评机制和奖惩激励机制,每半年督导一次消防工作,在年终组织考评验收,并将考评结果纳入政府任期目标考核范围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社区)和安全生产等考评序列,对发生特大火灾或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各盟市要在每年的12月25日前将本地区的消防工作情况报送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
  (二)建立健全消防责任追究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消防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发〔2006〕15号文件以及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发〔2004〕4号)精神,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不履行法定职责或工作措施不力的,涉及消防安全事项未按要求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因工作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或重大人员伤亡,以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行政干预消防执法工作或火灾隐患整改,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公安消防等部门要严格依法监督,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个人,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因消防管理措施不落实或整改火灾隐患不力造成火灾事故的,要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查处。对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对生产、经销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配件、灭火剂等消防产品造成严重后果,以及明知是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仍然购买和使用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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