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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中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作用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中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作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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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09]20号

颁布部门:山西省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劳动用工类

颁布日期:2009-01-22生效日期:2009-01-22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工会组织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为了进一步维护好职工群众的安全健康权益,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支持工会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工会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机制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研究制定涉及企业安全生产或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政策、规章、措施、制度时,应当充分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联席会议或者其他形式,研究解决工会组织反映的有关职工劳动保护等方面意见和要求。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将同级工会组织作为成员单位。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召开安全会议,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成立安全生产工作机构时,邀请同级工会组织参加。要支持工会组织独立开展安全检查,监督和协助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程、标准。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支持工会组织依法、依规参加“煤矿复产验收”、“三同时”审查验收工作,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审查验收中的监督作用。对工会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企业或有关部门要认真听取,并及时反馈整改意见和处理结果。
  (四)发生重特大事故和职业危害事件后,工会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支持工会组织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一)支持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实施监督。企事业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工会有权要求纠正;拒不纠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依法处理。
  (二)支持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集体协商等形式,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支持工会组织与企业就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劳动安全卫生专项合同。
  (三)支持工会监督和协助企业落实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控告权、诉求权、紧急避险权等权利。工会发现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者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并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建议企业或者现场指挥人员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处理。
  
三、支持工会组织建立完善群众安全三级监督网络
  (一)企业在建立工会组织的同时,要同步建立群众安全监督工作的三级网络,并配齐配强群众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群众安全监督员和煤矿特聘安监员,应给予必要的津贴并按时发放。企业要把群众安全监督工作作为加强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在安全生产中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二)支持工会开展“安康杯”竞赛和创建安全班组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与工会组织加强配合与协作,在各类企业中深入开展“安康杯”竞赛和创建安全班组活动,并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形势,不断丰富“安康杯”竞赛和创建安全班组活动的内容,创新活动形成,扩大活动范围,特别是逐步扩大非公有制企业参赛的范围,提高竞赛活动的实效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安康杯”竞赛和创建安全班组活动的开展,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并在经费上予以支持,用于竞赛活动的宣传教育、典型推广、指导服务、监督检查和表彰奖励。
  
四、努力为工会群众安全生产工作创造更好的环境
  (一)政府安监部门要与同级工会密切配合,建立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联系会议,进行联合执法,共同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形成有关安全生产新知识共用、信息共享、相互协作、配套联动的工作格局。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高度重视和支持工会群众搞好安全生产,并认真研究解决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实际困难。对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有利、能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优势的工作,要更多地交给工会组织去做,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切实保障职工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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