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向建制镇延伸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府〔2010〕15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向建制镇延伸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向建制镇延伸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我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苏州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向建制镇延伸的复函》精神,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造整洁优美人居环境为宗旨,以让人民群众满意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用城市标准管理建制镇,从根本上改变各部门对建制镇管理越位、缺位、不到位的局面,真正让居民充分享受城市管理文明成果,进一步推动苏州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 二、延伸范围 (一)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延伸至我市所属区的建制镇(开发区)及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市的建制镇(开发区)。 (二)派驻在各建制镇(开发区)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构(以下简称镇城管执法机构)根据《关于在江苏省苏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1〕28 号)、《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江苏省苏州市所辖的常熟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2〕203号)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苏州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向建制镇延伸的复函》(苏府法函〔2010〕2号)的要求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其范围不超出所在县级市、区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范围。 (三)各镇城管执法机构以县级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名义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统一使用县级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编制的行政处罚文书。 三、管理体制 (一)各镇城管执法机构为县级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下属机构,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奖惩、调度指挥、职务任免等由县级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统一管理。 (二)各建制镇(开发区)建立由城管、公安、工商、交通、水利、建管、土地、环保等机构组成的城镇管理领导小组,由镇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城管办公室,协调各部门联合执法,并建立健全日常的例会、会办制度,协调解决在城镇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三)各建制镇(开发区)制定市容环卫责任制,充分发挥村委会、居委会在城镇管理中的作用,落实长效管理措施。 四、队伍建设 (一)各镇城管执法机构所需编制由各县级市、区编委办根据实际情况,依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核定;执法队员由县级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国家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规定,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从社会上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统一招聘,择优录取;执法队员均为事业编制,由县级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管理。 (二)各镇城管执法机构所需正常经费列入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由县级市、区财政全额拨款,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务拍卖的款项,必须按照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国库)。各镇城管执法机构的办公用房、执法车辆(车辆标志由执法局统一设置)、通信装备、办公设施所需经费由所在镇(开发区)财政承担;同时各县级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执法队员与协管员的比例,经费由各镇(开发区)自行解决。 (三)各镇城管执法机构应配备足够的行政执法装备,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需佩戴统一执法标志。 (四)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统一管理。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苏州市成立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向建制镇延伸工作领导小组,重点协调解决延伸工作中遇到的各项重点、难点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组织和实施各项筹备工作。 各县级市、区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向建制镇延伸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指导等工作。 (二)时间步骤安排。2010年11月份完成执法人员的派驻工作,基本配齐执法队伍,各镇城管执法机构正式成立挂牌。12月份完成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配齐各项执法装备,正式上岗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