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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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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南府发〔2010〕53号

颁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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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10-09-03生效日期:1900-01-01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

南府发〔2010〕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市农村实际,现就加快发展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进行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抓手。建设现代农业,改革传统农业经营方式,创新体制机制,有利于确立农民市场主体地位,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有利于在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前提下,促进统一经营向发展农户联合和合作转变,突破家庭小规模、分散经营格局,推进农业标准化、产业化、规模化和机械化发展,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农业综合效益;有利于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业,带动农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化经营。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组建,代表广大农民利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合作经营、集约经营和规模经营,有利于降低农产品生产和流通成本,让农民分享加工流通环节的利润,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创新机制,激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农民的财产性、投资性收益;有利于提高农民的市场谈判地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有利于增强农民的民主管理意识,保障农民民主权利。

  (三)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载体。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造就新型农民和促进农村全面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为农民提供农业科技、信息、加工、营销、教育培训等服务,有利于增强农民的市场意识、竞争能力和互助精神,提高农民运用农业科技的能力和经营水平,培养和造就懂经营、善管理、能创业的新型农民。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土地、资金等要素的合理流动,提高农村资源配置效率;有利于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壮大村级经济实力;有利于完善乡村治理结构,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紧紧围绕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繁荣农村经济为目标,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围绕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积极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 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改变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的财产所有权;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和参与权;尊重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农民大胆实践;坚持依法办社,促进有序规范发展;坚持与产业发展相结合,围绕市级主导优势产业和区域性特色产业,优先支持重点区域和重要环节;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扶持,遵循经济规律,引导不强迫、支持不包办、服务不干预。

  (三)总体目标。到2012年,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总量力争达到1000家,其中市级示范性合作社30家、县级示范性合作社10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覆盖的农户达到30%以上,实现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规范化管理的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达到10%以上,社员30%以上的农产品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加工和销售,80%以上的优势产业重点村至少建成1个示范性合作社。到2015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总量力争突破2000家,形成“一村一品、一品一社”的规范化、标准化种(养)格局;农户参与面进一步扩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升,机制更加灵活,制度更加规范,服务农民的能力显著增强。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从2011年—2015年,市、县(区)财政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市级每年重点扶持30家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扶持当年重点推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规范化制度建设、配备办公和服务设施设备、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申请农产品质量标准认证、完善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加工、举办成员培训、建立标准化种养示范基地等。具体办法由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各县(区)也要扶持10家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8〕81号)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具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完善金融服务政策。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特别是涉农金融机构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帮助其解决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生产经营、启动资金和季节性、临时性周转资金、农机具购置等方面的资金需要,并简化信贷手续,给予利率优惠。鼓励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社员联保等形式办理贷款手续,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产品、销售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土地附着物抵(质)押担保贷款,鼓励商业性担保公司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保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将符合产业导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范畴等。

  (四)完善支农资金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产品深加工项目,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优先予以扶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省名牌产品和省著名商标的,优先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安排的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标准化生产、无公害基地建设、农产品市场营销、农业产业化及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等专项资金优先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

  (五)实行政府奖励政策。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标准化生产、品牌化营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单一农产品获得广西著名商标和国家驰名商标的,单一农产品获得广西名牌产品和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县(区)人民政府也要给予适当奖励。

  (六)加大项目扶持力度。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的项目,可优先安排或委托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安排及扶持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扶贫项目、农业标准化生产项目、农产品质量认证和无公害基地建设项目、一村一品建设项目以及农机化示范项目,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的符合条件的生产、加工、运销、农机服务等项目列入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项目。

  (七)完善营销优惠政策。对取得法人资格、具备申报相应项目基础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争取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技术转让、技术改造等重大项目时,要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同等对待。鼓励流通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产品购销对接活动,搞活农村“双向”流通。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出口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法人资格以后,可以向商务部门申请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拓展国外市场。

  (八)提供人才支撑保障。支持各专业院校、科研院所同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合作,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和农技推广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任技术顾问。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具体办法由市农业局牵头,市人社局配合制定相关政策报市政府。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训,每年培训 100 名以理事长(主任)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才,100 名以会计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理财能手,以及100 名以农村经营干部为主的县(区)乡(镇)基层业务辅导员。

  (九)扶持基础设施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养殖基地、发展花卉苗木所需用地,在符合城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下,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租赁、入股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予以解决。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所需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各级国土部门优先安排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产品初级加工的用电,按农产品的用电性质,执行相对应的用电价格。交通部门要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在地区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畅通农产品运输渠道,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运销鲜活农产品,落实“绿色通道”政策。对开展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插秧机在收费公路上免费通行。

  (十)加大信息服务力度。2015年前,要建成市、县(区)、乡(镇)三级覆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网络体系。各农业网站要积极主动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网页,搭建信息服务网络和市场营销平台,提供公共政策咨询,收集和发布农产品价格、市场供求、科技服务等信息,组织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互联网上进行产品推销、展示和交易洽谈,运用现代营销手段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四、加强组织领导,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南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农业局局长担任,组员为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林业局、市扶贫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水产畜牧局、市农机局、市供销社、市金融办、南宁供电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予以统筹协调和指导,研究解决推进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发挥综合协调、指导和维权职能,做好组织引导、技术指导、监督管理和统计监测等工作。市发改、工信、财政、人社、物价、交通、国土、规划、科技、商务、林业、扶贫、税务、工商、质监、电力、水产畜牧、农机、供销、金融办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细化和落实扶持政策。

  (三)建立工作机制。从2010年开始,市人民政府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列入全市农业农村工作考核内容,建立以农民入社率、服务覆盖率和农产品销售比例为主要指标的考核体系,对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四)加强负担监管。认真清理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类收费项目,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严禁平调、侵占、挪用农民专业合作社资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对不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对确需保留的项目要最大限度地降低标准。

  (五)强化宣传和队伍建设。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宣传先进典型,营造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对管理部门业务骨干进行有计划、有步骤地培训,建立一支精通理论、责任心强的专业辅导员队伍。要加强对合作社管理人员经营管理、财务会计、市场营销等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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